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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刑法修正案(六)和修订后的义务教育法 首次明确义务教育免收学杂费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30日09:39 河南报业网-大河报

  据新华社电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29日下午完成各项议程后在人民大会堂闭会。会议表决通过了刑法修正案(六)和修订后的义务教育法,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第51号和第52号主席令予以公布。

  刑法修正案(六)共21条,自2006年6月29起施行。

  刑法修正案(六)规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刑法修正案(六)规定,公司、企业通过隐匿财产、承担虚构的债务或者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实施虚假破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

  义务教育法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法律规定,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国家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保证义务教育制度实施。法律同时明确,对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不收杂费的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法律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各项职责,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依法保证其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依法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完成教育教学任务,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会议表决决定,任命石秀诗为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曹伯纯为全国人大环资委副主任委员。会议还表决通过了其他任免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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