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瞒报谎报事故被定为犯罪 今年6月29日起施行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30日09:39 沈阳晚报

  新华社北京6月29日电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29日下午完成各项议程后在人民大会堂闭会。会议表决通过了刑法修正案(六)和修订后的义务教育法,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第51号和第52号主席令予以公布。

  刑法修正案(六)共21条,自2006年6月29日起施行。

  根据刑法修正案(六)的规定,对于发生事故后,不报告或者是谎报,贻误了事故抢救的行为,增加规定为犯罪。

  刑法修正案(六)规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刑法修正案(六)规定,公司、企业通过隐匿财产、承担虚构的债务或者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实施虚假破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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