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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检未查出胎儿残疾 产妇告医院索赔130万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30日09:53 南方日报

  产检未查出胎儿残疾产妇告医院索赔130万

  法院一审判医院赔5万,原告不服上诉,中院发回重审

  本报讯(记者/何莎)辛苦怀胎十月,没想到孩子生下来左手短了一截。“自怀孕起就一直到医院做产检,查了这么多次,怎么就没检查出孩子有问题?”产妇一怒之下,将医

院告上法庭。

  【产妇】

  多次产检没查出婴儿残疾

  小简(化名)因怀孕于2002年9月23日到盐田区人民医院办理了母子保健手册,并定期到该医院进行产前检查。2002年11月11日,小简在某医院沙头角门诊部做了一次彩色超声检查,诊断为“肢体活动好”。12月24日,又到盐田区人民医院进行第二次彩超检查,医生在诊断报告书中将胎儿肢体检查描述为“四肢可见,活动正常”。

  然而,2003年2月,小简在盐田区人民医院剖宫产下一男婴,该男婴有严重畸形,左上肢自肘以下残缺。

  “怎么那么多次产检都没有查出婴儿是残疾?”小简认为盐田区人民医院存在严重过失,不仅使其身心受到极大伤害,而且给她造成巨大的经济负担,遂将医院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医疗费、残疾儿生活补助费、假肢费、精神赔偿费共计130多万元。

  【医院】

  这与B超检查无因果关系

  盐田区人民医院认为,根据市医学会的鉴定,这一病例不属于医疗事故。小简的婴儿生下来肢体残缺,这与医院妇产科或B超检查并无因果关系,造成残缺的原因是胎儿在母体内自身发育的问题。“B超对胎儿检查有其局限性,影像检查仅供参考。”该医院人士表示,小简在盐田区人民医院做B超检查时,孕期已是第30周加6天,超过了B超胎儿肢体畸形的最佳检查时间,B超报告“胎儿四肢可见,活动正常”是按照超声检查常规,肢体只测到股骨与肱骨这一概念,而且孩子出生时肱骨是存在的。因此,医院对告知义务的履行是充分、足够、全面的,没有侵权也没有违约。

  【法院】

  医院应负过失责任

  盐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小简到盐田区人民医院建立母子保健手册并定期在该处进行产前检查,双方之间已经构成医疗服务合同关系。作为患者的原告,有知情权与优生优育选择权,作为医疗机构的被告,有义务审慎、认真、全面地为原告诊断,将原告妊娠胎儿检查的真实情况如实告知。

  法院认为,由于被告的超声检查医生在超声报告中表述不正确,并且没有向原告解释、说明,致使原告无法了解胎儿生长的真实状况,产下畸形男婴,身心受到极大伤害。因此,被告应负超声检查报告文字表述有误的过失责任。而原告错过了胎儿最佳的超声检查时间是自身所致。2005年7月26日,盐田区人民法院判决盐田区人民医院赔偿给小简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驳回小简的其余诉讼请求。

  小简对一审判决不服,上诉至中院。今年5月16日,深圳中院以程序不当、事实不清为由将案件发回重审。

  据悉,目前此案正向中级法院申请再审。本报将继续关注案件的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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