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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义务教育法刑法修正案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30日10:32 信息时报

  据新华社北京6月29日电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29日下午表决通过了刑法修正案(六)和修订后的义务教育法,国家主席胡锦涛分别签署第51号主席令和第52号主席令予以公布。

  义务教育法分为总则、学生、学校、教师、教育教学、经费保障、法律责任、附则8章,共63条,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刑法修正案(六)共21条,自2006年6月29起施行。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昨天下午举行新闻发布会,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和教育部有关负责人就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六)和义务教育法(修订)的有关问题回答记者提问。

  义务教育法

  义务教育法首次引入问责制

  中国青年报记者:义务教育法草案中首次引入问责制,规定发生违反本法的重大事件、妨碍义务教育实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负有领导责任的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教育部门的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这个问责的范围是什么?因为投入是义务教育的核心问题,而投入在中央政府、省政府和县级政府之间有一定的分担。引入问责制后,应当问责县级政府还是省级政府,或者是问责问国务院?

  陈小娅(教育部副部长):第七章法律责任中的第一条,即要求国务院的有关部门或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如果违反了本法第六章规定,应追究相应的责任或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应给予处分。对于国务院、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级人民政府,如果哪个层次或哪个部门违反了义务教育法关于经费的规定,就应依法追究责任。

  义务教育学校不分重点非重点

  中国青年报记者:整个义务教育阶段,城乡之间甚至包括城市本地区之内及城乡不同区域都存在很大差别,这就造成了择校等一系列问题,通过义务教育法对于解决均衡化的问题有什么帮助?

  陈小娅:这次法律虽然没有专门就义务教育的均衡问题单写一章,但在方方面面都涉及到了义务教育均衡的问题。我想这是在新时期、新阶段,义务教育一个新的发展方向和发展任务。首先,要求各级政府合理配置教育资源,包括经费问题、课程、教学质量,以及办学的基本条件、教师等方方面面。其次,法律中明确提出要缩小学校之间的办学差距,加强对薄弱学校的改造,并提出在义务教育阶段,不分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这些都是从法律的层面保障义务教育朝着更加均衡的方向发展。最后,义务教育法提出按国家规定的办学标准进行建设,当然对国务院的职能部门提出了要求,我们要进一步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办学标准和学校的建设标准。而且在均衡的方面,对农民工子女及进城务工人员子女提供平等的教育条件提出了明确的要求,规定要对特殊学校的学生给予更多的关注,还要求城镇教师支援农村。有了法律的保障。各级政府会把义务教育的均衡作为今后新时期义务教育发展的一个新方向。

  城市义务教育免杂费由地方政府推行

  新京报记者:义务教育法中保留了对义务教育免杂费的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进行规定。义务教育免杂费已经说了很多年,是否有一个时间表?

  陈小娅:关于义务教育免杂费的完成时间,义务教育法规定了由国务院规定。国务院高度重视关于义务教育免杂费的问题,一直在推动义务教育免杂费。从今年开始,国务院已经对西部农村的所有中、小学生实施免杂费的工作。西部农村4900万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已经享受到了免杂费。按照国务院规定,中部地区还要再选择一些省实施免杂费的规定。在试点的基础上,两年之内使中部地区的免杂费工作全部完成。关于城市的免杂费问题,去年9月份,一些东部发达地区及一些城市,如浙江、天津、上海、广东等地已经开始对城市的学生免杂费。免杂费工作,城市比农村的情况更复杂一些。中央财政不可能像对农村义务教育那样,把城市免杂费的工作全部包揽下来,所以需要地方政府做好充分准备。国务院要求财政部和教育部,抓紧制定各项政策,推进地方政府尽早实现全部免杂费的目标。这个目标会尽早实现。

  刑法修正案

  发生重大事故究责雇主

  中国青年报记者:关于刑法修正案(六),很多常委会组成人员都提出,追究责任时不应仅仅追究重大安全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因为很多事故之所以发生,是因为雇主或企业法人造成的,包括对安全设施的投入不够及明知安全条件不许可还强制工人作业。他们认为应当追究雇主的责任。不知道最后法律是怎么规定的?或者是在实施中应当如何解决这个问题?

  郎胜(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刑法室主任):根据刑法修正案(六)的规定,发生重大的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应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负责人员的责任,这里的“直接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包含了对事故负有责任的雇主和法定代表人。这样的表述是刑法的专门术语。

  这次刑法修正案(六)进一步加重了对雇主强令职工违章作业造成事故的刑事责任加重了刑罚,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对于发生事故后,不报告或者是谎报,贻误了事故抢救的行为,增加规定为犯罪。

  其他法规

  反垄断法出台无时间表

  法新社记者:反垄断法(草案)现在进行得怎么样?下一次常委会会议是否会有这个法律的时间表?

  信春鹰(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本次常委会对反垄断法(草案)进行初次审议,对于这部法律的出台,现在没有时间表,常委会会进一步听取各方面的意见。

  监督法在方式上存争议

  香港文汇报记者:监督法从酝酿到现在已经有18年了,法律草案也经过了20多次修改,在人大常委会上也已经有6次初审,为什么到现在还没有通过?

  信春鹰:监督法的问题,社会和媒体都很关注。你说是18年,实际上是20年,我们说“二十年磨一剑”,所以这个剑磨出来是比较好的。监督法从动议到现在有20年,但是审议已经经历了三次,主要是关于监督的方式,一直存在不同的意见。提交本次常委会审议的监督法草案有了重大的进展,我们认为现在的草案已经比较成熟,希望在今年的某一次会议上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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