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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行医案应移送司法机关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30日10:32 信息时报

  我国刑法设立非法行医罪已有9个年头,但非法行医至今仍屡禁不止,这值得我们好好反思。

  《刑法》规定: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然而,除了

造成就诊人死亡的个案,非法行医者受到刑法处罚的,甚为鲜见。

  非法行医罪是指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擅自从事医疗活动,情节严重的行为。从已查处的大量“黑诊所”和假医假药看,其中的所谓医生,大多都没有执业资格,属不属非法行医,就看情节是否严重了。然而,情节是否严重须由法官认定,其权属不在卫生主管部门手里。卫生主管部门对无证行医者,只能是处以罚款、“整改”,实际上是认定其不属“情节严重”。

  卫生主管部门把涉嫌非法行医案移送司法机关,通过法律渠道对其性质进行认定,是其责无旁贷的职权和义务。不进行这种移送,涉嫌非法行医者自然得不到侦查、审判和认定,这在客观上是对“黑医”、游医的一种纵容,这是我们应该明确的。

  贺贝


爱问(iAs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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