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日起我市工伤保险有新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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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30日11:01 大华网 |
本报讯(记者许似亮)记者从市劳动保障部门获悉,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近日,我市有关部门联合转发了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人事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根据《通知》要求,我市从2006年7月1日起,除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仍执行原有的工伤政策和规定外,其他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工作人员全部纳入工伤保险范畴;工伤保险缴费费率按照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5%缴纳;工伤保险费所需费用在社会保障缴 费中列支。在《通知》下发前已发生工伤的,其原享受的工伤待遇不变。据了解,我市从1992年开始推行工伤保险,目前全市已有30余万人参加工伤保险,此项新政策的出台,将进一步扩大工伤保险范围,预计全市将增加工伤保险参保人数大约1.5万人。按照规定,中央、省属、军队驻汕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工伤保险工作由所在市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理,其工伤保险事务由所在市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承办。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及待遇标准等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责任编辑:郑宇晖、蔡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