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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实行“三退”是监督法有效的前提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30日12:00 光明网
郅严乐

  监督法草案进入审议。甭管啥时候审议完,咱斩钉截铁地说,要那监督法有效,就必须首先实行“三退”,否则,那法规很可能就是个纸上谈兵,根本无效。为啥呢?因为监督是执法,是法律授权的和带有强迫性的执法行为,它的起码而又起码的要求,就是要防止利益冲突和要公正公平。古今中外,莫不如此。若是自己监督自己而不是独立第三者执行监督,那就很难满足那个起码要求。可现在的状况,却就是利益混淆、没有独立第三者执法监督的体制制度,难以做到公正公平。所以呢,咱说了,实行“三退”是监督法有效的基本

前提。

  第一退:行政官员兼职人大政协代表的,只能任职其中之一,或者退出人大政协、或者退出行政官职。一县长或局长,同时是人大政协的,自己监督自己,能保证公正公平吗?遇到涉嫌违法乱纪行为的问题了,能自己审查自己、调查自己、向自己报告、对自己检举起诉、对自己宣判和处理自己吗?那好象是演活报剧,根本不行的。扩展些说,副局长担任监督,对象是局长,那副局长要不要向局长报告和服从局长行政命令?若是,那监督不等于是自己监督自己吗?再扩展些说,老公是县长,老婆是县人大的和搞监督,那夫妻枕边说说话,不就把监督弄成家庭私人事务、自决自断了?所以呢,这一退是必须有的,舍此,监督法很可能无效。

  第二退:企业家兼职行政官员或人大政协代表的,只能任职其中之一,退出其它其它两者任职。这是再明白不过的:防止假公济私。想想看:一房地产老板兼人大政协代表,在监督城建土地项目和银行贷款的时候,那老板为自己利益、能忠实执行监督法么?不可能的。就算那老板尽力而为,社会也还是因为利益相关而给那监督的公正公平打个大问号。实际例子更说明问题。以前,有位企业老板兼人大政协的,在强国论坛嘉宾活动中,就明确表示他搞“物权法”立法建议就是为了私企商业利益,而民众社会利益都是其次、甚至不考虑的。再有个例子,企业所有人杨澜也是兼职政协委员,在搞“慈善法”建议,她就明目张胆地要搞个“挂羊头、卖狗肉”的法规、以便她夫妇能以非商业“慈善”名义为商业性收入享受“全额免税”。两个企业家兼职人大政协,搞假公济私已经到了无所畏惧和公开化的程度了(要在法制国家,他们早被法治而离职了),那样的人在人大政协和政府行政部门有多少?数不清。如此状态,您还指望那些公私不分、甚至明目张胆地假公济私的兼职人搞什么监督?去搞搞笑还差不多。

  第三退。没经过法律授权的组织机构和个人,一律退出监督活动。这可说太多,咱就特别讨论宣传部门和新闻媒体。有个说法叫“新闻舆论监督”,未经法律授权,一新闻媒体就成了监督执法机构、里面的记者编辑自动就成了监督执法人员。赫赫,那还要检察监察和司法部门干啥呢?再说了,既然允许某些新闻机构自动成为监督执法机构,那咱也成立个报社、是不是咱和咱的员工也都自动成为监督执法的了?若不可以,那就有个问题了:某些新闻机构可以、而某些新闻机构不可以搞监督执法的法律依据是什么?更绝的是,有“红头文件”,说是涉及到“舆论监督”的新闻报道评论要经过有关部门负责人审批。嘿嘿,这不就是给被监督的一方对监督者一方授予封杀大权么?

  多年了,咱在论坛等地方说了许多回了:新闻舆论监督盛行是法治无效和民主法制建设不到家的反映,并不是什么好事儿。要国家健全和社会平安,那就要各司其职、要有个“有序”的国家和社会,而不是搞无序乖次的东西。说更明确些,国家法规明文规定,检察监察等等法律授权的机构才有权接受举报和处理举报,而新闻媒体和记者编辑是搞新闻的,并非是法律授权的执法机构或执法人员,他们无权接受、处理和披露举报,更无权搞监督调查和当审判官搞宣判式的报道评论,所谓“新闻舆论监督”活动是违犯国家法规的。若允许那种活动行为盛行,那就无异于“执法犯法”,您还有啥资格权力要求被执法对象去遵纪守法呢?

  说来说去,那“三退”的共同点,就是分权而治、回避和防止利益冲突、维护国家法律和执法机关的权威。别以为这都是西方东西,中国早就有分权而治和回避制度。而利益混淆、假公济私、社会无序和乖次等等,弄得国家法规如同废纸一张,给中国带来国家动荡、社会不安、甚至王朝覆没的历史教训例子,也是多得很。看历史、看现在,嘿嘿,咱就是斩钉截铁地说:要监督法有效,首先实行“三退”是个基本前提。咱是个政治外行,都能清楚地看到这一点了,想必那些政治家和管理国家大事的人比咱更清楚明白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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