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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拼车”拼出来的思考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30日12:00 光明网
廖保平

  “公交太挤,打的太贵,买车不现实,不如和人“拼个车””——时下,一种几个人搭伙“拼”车以降低开销的出行方式在国内大城市悄然流行,特别是受一些上班族所偏爱。可见,所谓拼车,其实就是几个人共同乘坐一辆车。当然,我们这里所说的拼车所指的车有两种车,一种是出租车,一种是拼私家车,但人们主要讨论的拼车是指拼私家车。

  拼车之所以流行起来,是因为拼车有诸多好处:一是费用分担,实行“AA”制,搭

顺风车的人付给私家车主一些费用,双方就能互惠互利:开车人能节省一部分汽油费,搭车人享受的却是专车服务。比如上一趟班开车或打的需要20元钱,三个人与车主一起拼车的话,每个人分摊的费用就是5元钱,大大地节约成本。少花钱,多办事,对这样的上班方式,相信很多人都会喜欢。对一些人来说,省钱是一个方面,重要的是省去每天等公交车和转车、挤车的辛苦,那有荒废在路上的时间。拼车整合了社会资源,节约了能源和社会时间,有利于节约型社会的构建。

  拼车热起来了,拼车的问题随之而来。拼车的问题也很明显:一是从监管上说,私家车是不能从事营运的,如果免费是可以,但要是收钱就难免有“非法营运”之嫌,各个城市都有《道路运输管理条例》,一般来说,未取得经营资格从事营业道路运输活动的,责令其停业,并处以罚款。二是影响国家税收,三是冲击出租车及公交市场。四是从法律上说,由于双方关系不明确,出现民事纠纷,尤其在出现交通事故时,乘客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保障;双方大多是通过网络和广告等一些方式联系的,容易给犯罪分子提供可乘之机。

  如此看来,拼车合情不合法。在法制社会,依法办事是一个基本社会准则,拼车虽然有诸多好处,但不合法就不应予以鼓励。即使法并非良法,是恶法,也要等改变这恶法后才能“拼”,这是一个基本前提。

  问题是,法不能永无变更,要与时俱进,更何况恶法。在“以人为本”的思想指导下,立法、改法、废法都要以人为本。这方面我们已有不少好的例子,比如颁布了新的《城市无着落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取消“强制性婚检制度”等等,都站在了以人为本的立场和角度,体现了社会的文明与进步。拼车能不能合法化,也值得用以人为本的眼光去考量。不能因为拼车非法就忽视其合情合理性,忽视现存法律制度的改进可能,拼车的出现或许正说明现存法律制度有不完善的地方,被老百姓的智慧和行动所指出来了。要知1978年,安徽凤阳小岗村18户农民冒着“杀头”危险分田单干时没有想到,这一做法揭开了农村改革序幕,在当时看来,也是合情不合法的。

  此外,正如东北财经大学经济学院王玉霞教授所说,自然自发的拼车制度并非出于政府要员及经济学家的设计谋划,而源于一些普通市民的逐利动机。其带来的社会总福利的提高,超出了许多力图改进社会福利的精英们设计的制度。在此,我们不得不敬畏市场的力量,叹服亚当·斯密及哈耶克自然自发的制度最有效率的断言。

  但是我并不同意王玉霞教授关于拼车制度促进了社会总福利的上升说法,拼车制度看似对现有车运力量的整合,在提高车辆利用率,缓解交通紧张,减少污染等方面均有积极作用。但是我们别忘了一点,拼车毕竟只是一族,准确地说是至少有点钱的人的优化选择行为。城市里,还有更多的无车族,他们没有资本拼车,甚至连挤有空调的公共汽车都嫌贵,这一庞大的群体,他们需要的是公共交通。假使拼车合法,合法化后,那些由于油价居高,或是停车费不菲,买得起用不起、用得起却不舍得用的私家车就倾巢而出。这就可能会出现一种局面,上班时间公共交通、私家车一齐上路,在一些城市必然造成交通拥堵。交通拥堵把拼车人意欲节约的时间浪费掉了,连带地浪费了大量无法拼车的人的时间,其实就是对非拼车人权益的损害。

  因此,对于拼车,我认为可以探讨,可以从优劣两方面进行论证,不必一棍子打死。但目前解决城市交通难题,我以为还是要“公交优先”,大力发展便捷舒适的公共交通。在国外不少地方,私家车已普及,但国外对私家车严加管制,鼓励更多的公民使用公交车出行,私家车多数成了周末车、郊游车、购物车,而不是上下班的代步车。随着中国私家车的增多,也会步其后尘。让所有私家车拼着去上班,恐怕也不是个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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