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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这样的税收征缴业务公告好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30日12:00 光明网
曾春光

  6月26日,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在媒体上发布了如下《公告》:为配合广州市2006年7月1日起实施新的市、区财政分配体制,税收电子征缴系统需要进行相关技术调整。经与国家金库等部门衔接,决定我局下属越秀、海珠、荔湾、天河、白云、黄埔、南沙、开发、花都、番禺区地方税务局各办税服务厅自2006年6月27日至30日停办填开缴款书缴税及使用POS机缴纳税款业务。纳税人仍应依时办理纳税申报手续,由办税服务厅工作人员记录申报的实际时间,并由纳税人在2006年7月5日前办理缴税,地方税务机关不作为逾期缴税加收滞纳金

。由此造成纳税人的不便,敬请谅解。(6月26日《广州日报》)

  政府部门发布《公告》,是一件非常平常的事情,但我却要为上述这样的税收征缴业务公告叫好。您可能会问,这有什么值得叫好的?我认为该《公告》的亮点在于“纳税人仍应依时办理纳税申报手续,由办税服务厅工作人员记录申报的实际时间,并由纳税人在2006年7月5日前办理缴税,地方税务机关不作为逾期缴税加收滞纳金”,至少有三好——

  纳税人喜欢这样的公告。税收是国家存在、发挥作用的物质基础,我国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按照《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而我国绝大多数公民、企业都自觉诚实纳税,履行依法纳税的基本义务。这次广州地税因税收电子征缴系统需要进行相关技术调整,纳税人不能按时缴纳税款,责任在政府。现在,《公告》说明“不作为逾期缴税加收滞纳金”,至少避免了简单甚至粗暴,给纳税人吃了“定心丸”。

  税务机关能从中受益。加收滞纳金是融补偿性、强制性、制裁性于一体,由税务机关行使,督促纳税主体正确、及时履行其纳税义务的一种征税权力。若《公告》不说明“不作为逾期缴税加收滞纳金”,恐怕很多依法纳税的公民和企业都会很着急,争先恐后地亲往、或致电税务机关咨询,造成公民和企业浪费时间和精力,而税务机关也要抽出人力来应付。《公告》明说了,税务机关也能省心省力,也是践行税收管理由“监督打击型”向“管理服务型”的转变。

  其他政府部门可受到启示。广州地税这次的《公告》启示我们:在法治观念日益深入人心的今天,公民对政府的期望已经变得越来越明确,公共行政亦必须与时俱进,进一步趋向民主化、公开化和保障公民权利。行政机关作出影响公民权益的决定时,必须承担公平行政的义务,这已是现代法治社会的题中之义。“一切为民者,则民向往之”。只要带着对人民群众的深厚感情做工作,把工作做得越好、越细、越实,群众就会越支持政府部门,社会也就能越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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