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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渤海治污为何"越治越污"?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30日14:42 东方网

  昔日碧波万里、鸟飞鱼跃的渤海正逐渐变成一座巨大的"污水池"。面对海洋环境专家"渤海可能变成''死海''"的警告,国家四部局联合海军、环渤海四省市于2001年开出了价格555多亿元、三个疗程15年的《渤海碧海行动计划》"药方",但却在"群龙闹海"的治理格局下遭遇"失效"尴尬,渤海"中毒病情"继续恶化(2006年6月29日经济参考报)。

  据了解,渤海污染主要来自陆源。流域周边的生活用水、工业废水和农药及化肥污

染是三大陆源污染源。此外,船舶石油产品跑冒滴漏、船舶生活污水、海上石油开采和海水养殖中的添加剂也会对海洋造成了严重污染。由于涉及面广,情况复杂,因而在渤海污染治理上,惊动了环保、海洋、海事、渔政、交通等部门齐抓共管。

  然而,奇怪的是这么多部门齐抓共管,不但没有治好,反倒越治越污,这究竟是什么原因呢?主要有两条:部门割据现象严重,无法形成综合治理的合力。此外,还有一个重要原因,一些向渤海排污的受污染河流流经多个省份,污染责任认定比较困难,容易相互推诿。由于缺乏区域性污染防治协调机制和河海统筹的综合治理措施,导致流域和海域之间、区域之间污染纠纷问题突出,局部海域的环境质量难以改善。而这两条归根结底是一个原因,就是在环境保护上缺乏责任意识,因为部门缺乏责任意识,所以“海洋部门不上岸、环保部门不下海,管排污的不管治理,管治理的管不了排污”;因为地方缺乏责任意识,所以一些地区尤其是远离海岸线的地区,觉得海洋是否污染对本地区经济发展意义不大,面对能为地方政府带来大量财政收入的污染企业"睁一只眼、闭一只眼"。

  在我看来,解决越治越污问题,关键要突破三个环节。第一,必须强化区域大的环保战略意识。现在都在强调发展区域经济,曾经就有过环渤海经济圈的说法,我看,环渤海经济圈不可缺少环保这个关键的内容,换言之,环渤海经济圈首先应该是环渤海环保经济圈,各相关省市应该在环保问题上,应该确立共同的目标,把治理渤海污染保护渤海的环境,当成共同的责任和义务,而不应该有你我之分,各自为战。

  今年2月,国家环保总局副局长潘岳在通报6起重大环境突发事件时,就曾指出:“布局性的环境隐患和结构性的环境风险,将取代个体的污染,成为我国环境安全的头号威胁。”要消除“布局性的环境隐患”,要对抗“结构性的环境风险”,非要建立区域协调机制不可,也非要在区域内进行环境、资源的整合不可。湖南就有了先例——最近,长(沙)株(州)(湘)潭三市召开党政领导联席会,在三市市长签署了《长株潭区域合作框架协议》的同时,三市的环保局长共同签署了《长株潭环保合作协议》。(见6月29日潇湘晨报)。两个协议把经济合作与环保合作融为一体,实在是一个极富创意的合作,我认为,这种做法对于渤海治污包括建立区域经济圈都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第二,必须认真解决弱化部门利益强化部门责任问题。绝不能因为多个部门齐抓共管越治越污,就放松了对部门的责任约束。在没有新的法规出台之前,必须强化对相关部门履行职责情况的监督检查,环保、海洋、海事、渔政、交通等各个部门弱化部门利益,共同开展海洋环境监测和监察执法工作,尤其要认真解决“海洋部门不上岸、环保部门不下海,管排污的不管治理,管治理的管不了排污”的问题,严格控制污染物的排放量。对于不能履行职南的部门,中央和国家有关方面要严格追责问责,依法严惩。

  第三,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为环境执法提供更加充分的法律依据。由于渤海具有区域性与综合性并存的特点,而现行的《海洋环境保护法》没有具体规定一些可操作性条款,专家们认为,还应制定专门的渤海法。笔者认为,不管是否制定专门的渤海法,都有必要对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进行重新审订,这不光是解决渤海区域问题,也是解决其他区域的环境问题的客观要求。不能因为法律法规不完善成为部门不履行职责的借口,更不能总是出现问题才想起完善法律法规。


作者:董宏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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