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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公民可多享7天晚婚假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30日15:00 新民晚报

  

  10:00上午首家报道

  《上海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明天起正式实施。市人口计生委负责人今天上午接受采访,就《若干规定》对计划生育有关奖励与补助政策所作的归并、完善、细化

及其操作方法作了解读。

  □调整了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的支付方式

  《若干规定》再次明确:“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本市户籍公民,在其子女年满16周岁以前,领取每月2.5元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支付方式调整前:无工作单位的夫妻一方由有工作单位一方的所在单位全额支付。

  ■支付方式调整后:无工作单位的改由户籍所在地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支付,从而解决了夫妻中无工作单位一方的奖励费落实问题。

  □落实了未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人员年老时的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

  《若干规定》再次明确:持有《光荣证》的本市户籍公民、参加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人员,退休时领取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2300元;《上海市计划生育条例》实施前结婚且无子女的夫妻、参加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人员,退休时领取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4600元。

  ■《若干规定》增加内容:未参加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人员,女年满55周岁或者男年满60周岁的,由其户籍所在地的区、县政府给予不少于1000元的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条例》实施前结婚且无子女的夫妻、未参加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人员,女年满55周岁或者男年满60周岁的,由其户籍所在地的区、县政府给予不少于2000元的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

  这一规定解决了农民、征地农民工和城镇无业人员等年老计生奖励待遇问题。

  □增加了对独生子女意外伤残或者死亡家庭的一次性补助标准

  对于独生子女未满16周岁意外伤残(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本市户籍公民,若自愿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由其户籍所在地区、县人民政府给予不少于3000元的一次性补助(夫妻双方合计6000元)。对于独生子女未满16周岁死亡的本市户籍公民,若自愿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由其户籍所在地区、县人民政府给予不少于5000元的一次性补助(夫妻双方合计1万元)。

  □规范了晚婚假、晚育假及晚育护理假使用方式

  晚婚的公民,除了可以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以外,还可以享受晚婚假7天。符合《条例》规定生育的晚育妇女,除了可以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以外,还可以享受晚育假30天,其配偶享受晚育护理假3天。

  为便于操作执行,《若干规定》明确“晚婚假一般应当与婚假合并连续使用”,“晚育假一般应当与产假合并连续使用,晚育护理假应当在产妇产假期间使用。”“晚婚假、晚育假、晚育护理假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增设了《若干规定》实施前后若干政策的衔接过渡性规定

  鉴于有一部分1993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人员在《若干规定》施行前已经退休,《若干规定》明确,这部分人员可以领取年老时的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

  □明确了实行计划生育手术公民的享受待遇

  《若干规定》明确规定了各类计划生育手术的名称、手术假期和待遇,进一步保障实行计划生育手术公民的合法权益。

  本报记者施捷


爱问(iAs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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