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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瞒贪污贿赂所得定洗钱罪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30日16:09 红网-三湘都市报

  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29日表决通过刑法修正案(六)扩大了洗钱罪的上游犯罪范围,以加大反洗钱、反腐败力度。

  刑法修正案规定,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

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洗钱数额5%%以上20%%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洗钱数额5%%以上20%%以下罚金。

  修正案列举了5种情形:提供资金账户的;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来源和性质的。

  过去洗钱罪的上游犯罪只包括四种,即使用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本次修正案增加了贪污犯罪和金融犯罪作为洗钱罪的上游犯罪。据中新网

  胎儿性别鉴定条款删除

  由于各方意见分歧较大,修正案删除了原草案对违规进行胎儿性别鉴定定罪的规定。

  去年12月,首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刑法修正案(六)草案曾规定:“违反国家规定,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导致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后果,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在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22次会议分组审议中,对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是否作为犯罪追究刑事责任,意见分歧仍然很大。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杨景宇说:“经对这个问题再次慎重研究认为,将原草案对这个问题的规定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的条件还不具备。”他建议在下一步修改刑法时再研究解决这个问题。

  据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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