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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居民年收入低于4万可享受住房援助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01日04:35 四川新闻网-成都晚报

  昨日,记者获悉,市政府正式出台了《成都市城市公共住房制度实施方案(试行)》(以下简称《方案》)以及配套的《成都市城市最低收入与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实施细则》和《成都市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实施细则》,《方案》及两个配套实施文件将于2006年8月1日起正式施行。

  成都每年补贴1.2亿元

  据悉,凡是具有我市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区(含高新区)正式户口,并取得本市户籍三年以上;家庭年收入在中等偏低收入线(40000元)以下;原有住房人均面积不超过规定面积控制标准(建筑面积16平方米)的家庭均为成都市城市公共住房制度保障的对象。据了解,目前我市需要公共住房制度进行援助保障的家庭达4.5万户左右,预计公共住房制度专项资金每年将拿出1.2亿元,用于对低收入家庭及最低收入家庭的住房补贴。

  每年核查住房保障对象

  据悉,为防止福利固化,公共住房制度将实行保障家庭准入和退出的动态监管体系。各相关部门将对符合公共住房制度保障条件的申报家庭进行资格管理;享受住房保障的最低收入家庭与低收入家庭应当每年向户籍所在地的区房产管理局报告家庭收入与家庭人口和住房状况,相关部门将进行年度核查,对家庭收入、人口、住房等发生变化的,将及时调整补贴标准或停止补贴。

  据了解,我市的公共住房制度将建立稳定的专项资金,通过以公共财政预算为主的机制,多渠道筹措住房保障资金。同时,公共住房制度专项资金将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专账核算,财政监管。

  3类家庭可享住房援助

  ★最低收入家庭:住房租金每平方米补贴6元

  ●范围:家庭年收入8000元以下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原有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不超过16平方米;家庭成员中拥有两个(含两个)以上本市五城区(含高新区)正式户口,取得本市户籍三年以上的最低收入家庭可以申请住房保障。

  ●方式:对最低收入家庭实行廉租住房保障,以租金补贴为主,实行“应保尽保”。符合条件的最低收入家庭可自主从市场租赁住房,由政府按承租住房的面积与原有住房面积之差给予租金补贴。

  ●标准:租金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补贴6元的标准进行,但承租的住房必须符合规定的人均16平方米(含)以上,24平方米(含)以下面积控制标准和每平方米10元(含)以下的租金控制标准。

  ★低收入家庭:住房租金每平方米补贴3~5元

  ●范围:家庭年收入在8000元以上、22000元以下的家庭;原有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不超过16平方米;家庭成员中拥有两个(含两个)以上本市五城区(含高新区)正式户口,取得本市户籍三年以上的低收入家庭可以申请住房保障。

  ●方式:低收入家庭可以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解决住房问题;对不具备购房能力的,也可自主从市场租赁住房后领取政府发放的租金补贴。承租的住房必须符合规定的人均16平方米(含)以上,24平方米(含)以下面积控制标准和每平方米10元(含)以下的租金控制标准,超出控制标准的将不予补贴。

  ●标准:低收入家庭租金的补贴标准,将按所承租房屋建筑面积的大小来确定补贴金额。人均承租面积在16~19(含)平方米的,每平方米补贴5元;19~22(含)平方米的,每平方米补贴4元;22~24(含)平方米的,每平方米补贴3元。

  ★中等偏低收入家庭:可申购经济适用房

  ●范围:家庭年收入在40000元以下;家庭成员中拥有两个(含两个)以上本市五城区(含高新区)正式户口,取得本市户籍三年以上;原有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不超过16平方米的中等偏低收入家庭可以申请住房保障。

  ●方式:购买面向社会发售的经济适用住房。

  ●标准:面向社会发售的经济适用住房以“按照标准、提前登记、按需建设、保证供应”的原则,实行年度预登记。当年符合条件且有意愿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需先进行预登记。面向社会发售的经济适用住房原则上对当年已经预登记的申请家庭销售。

  本报记者 郭俊敏

  ·公共住房制度解读·

  乱报收入取消保障资格

  ○最低收入家庭、低收入家庭、中等偏低收入家庭是如何界定的?

  答:最低收入家庭是指民政部门确定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目前家庭年收入最低生活保障线为8000元;低收入家庭是指家庭年收入在最低生活保障线以上、低收入线以下的家庭,目前家庭年低收入线为22000元;中等偏低收入家庭是指家庭年收入在低收入线以上、中等偏低收入线以下的家庭,目前家庭年中等偏低收入线为40000元。

  ○租金补贴金额是如何计算的?

  答:租金补贴金额按照家庭承租面积与原有住房面积之差计算。计算公式为:

  补贴金额=(家庭承租面积-家庭原有住房面积)×租金补贴标准

  例如:三人户的低收入家庭,承租住房面积为60平方米,家庭原有住房面积为20平方米,补贴金额=(60-20)×4=160(元)

  ○最低收入家庭与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按什么程序办理?

  答:(一)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有关证明材料,填写《城市最低收入与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申请表》,由其所在街道办事处进行初审,并将有关材料和初审意见报区房产管理局审核。

  (二)区房产管理局应当在收到申请后15日内完成审核,可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查档取证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进行核实。申请人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配合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三)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由区房产管理局会同街道办事处在申请家庭的居住地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5日。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区房产管理局按月向市住房保障机构报送。

  (四)市住房保障机构对区房产管理局报送的有关材料在10日内完成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不符合条件的,退回区房产管理局并书面说明理由。

  (五)接受租金补贴、实物配租、租金核减的家庭,应到市住房保障机构办理相关手续。实行租金补贴的,由市住房保障机构按季度发放。

  ○最低收入家庭与低收入家庭收入、住房等发生变化,不再符合条件的,是否继续享受住房保障?

  答:按照动态监管机制,享受住房保障的最低收入家庭与低收入家庭应当每年向户籍所在地的区房产管理局报告家庭收入与家庭人口和住房状况,区房产管理局应当会同民政、公安等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对享受租金补贴家庭的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和住房状况进行年度核查,并将复核结果按相关程序进行公示。对家庭收入、人口、住房等发生变化不再符合条件的,将停止对其实施住房保障。

  ○哪些情况可能被取消保障资格?

  答:享受住房保障的最低收入与低收入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住房保障机构作出取消保障资格的决定,收回承租的廉租住房,或者停止发放租金补贴,或者停止租金核减:

  (一)未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状况的;

  (二)将领取的租金补贴未用于改善住房条件的;

  (三)家庭年收入连续一年以上超出规定的收入标准的;

  (四)因家庭人数减少或住房面积增加,人均住房面积超出规定的住房标准的;

  (五)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六)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的;

  (七)连续六个月以上未在承租住房居住的。

  ○面向社会发售的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购程序是怎样的?

  答:经预登记的家庭申请购买面向社会发售的经济适用住房,实行申请、审查和公示制度。

  (一)申请人持户口簿、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收入、住房证明及其他材料向区房产管理局提出申请,填写《成都市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

  (二)区房产管理局应当在收到申请后10日内完成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区房产管理局在申请家庭居住地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5日。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区房产管理局签署审查意见。

  (三)申请人持区房产管理局的审查意见和相关资料,到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申领准购证明。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复核相关资料,对符合条件的发给《成都市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格认定通知单》,确定限购面积。

  (四)申请人凭《成都市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格认定通知单》,在规定的有效期内选购面向社会发售的经济适用住房。选购凭通知单排队轮候。

  ○已享受政策性住房的家庭能否申请经济适用住房?

  答:已享受政策性住房的家庭的原有住房人均面积没有超过规定面积控制标准的,并同时符合经济适用住房的其他申购条件的,可以申请经济适用住房。但已享受政策性住房的面积应当在限购面积中予以扣减。

  ○面向社会发售的经济适用住房在上市交易时有什么限制和要求?

  答:面向社会发售的经济适用住房以自住为目的,购房人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3年以后上市交易时,应将政府在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土地供应中的优惠返还。购房人出售经济适用住房后,不得再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违规领取租金补贴或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如何处理?

  答:凡违规领取租金补贴或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除退出已领租金补贴或已购住房外,不得再享受公共住房政策优惠。有关部门还应当追究当事人和有关责任人的相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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