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运驾驶员 连续驾车不得超过4小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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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01日07:29 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 |
本报讯(记者 赵素冰)今日起,修订后的《四川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将在全省范围内正式实施。修订后的《四川道路运输管理条例》新增了对客运驾驶员连续驾驶时间及客运车辆的驾驶员配备等方面的规定。 连续驾车超时 可罚200 《条例》新增规定,客运车辆每日运行里程超过400公里(高速直达超过600公里)必须配备两名以上驾驶员。驾驶员连续驾驶时间不得超过4小时,24小时内驾驶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违反规定将被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同时,要求客运车辆安装使用实时动态行驶记录仪,以便相关部门对客运车辆的营运情况进行实时监控,否则将被处以500~2000元的罚款。 因为发生重大道路运输安全事故而被吊销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的驾驶员,3年内不得重新申办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因为发生特大道路运输安全事故而被吊销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的驾驶员,终身不得再次申办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证。 途中甩客乱加价 可罚2000 客运班车未在指定站点载客、在高速公路封闭区内上下客等违规行为,可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客运经营者若有擅自加价、途中甩客等违规行为,在责令限期改正的情况下,可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此外,若客运场站经营者有强行搭售保险的行为,有关部门可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遇到客运车辆有违规行为,市民可以拨打投诉电话96515进行投诉。 省运管局局长何云修表示,新《条例》更注重对客运企业在经营过程中的实时监控, “以前是发生事故后对企业进行一票否决,而现在则注重过程中的考核。”他说,相关部门将随时监控企业的日常经营行为,和对安全隐患、服务质量的投诉,一旦查实就将记录在案,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