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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企业工伤待遇这样算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01日07:29 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

  本报讯(记者 姚长寿)最近,四川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国资委三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破产企业职工工伤保险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其中对破产企业职工不同等级工伤待遇费用清算标准等问题进行了明确。

  据介绍,破产企业的工伤人员,由破产企业和清算组依据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或工伤相关证据等书面资料进行清理、登记、造册。需要纳入社会保险统筹管理的工伤人员

,由管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据职工受伤时的有关政策规定对其核认。对于从事过有毒有害工种的职工,破产企业和清算组应按规定为职工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诊断为职业病的工伤人员应按规定进行劳动能力鉴定。通过劳动能力鉴定,建立健全工伤人员的工伤档案,为处理工伤人员待遇提供基础性资料。

  一至四级工伤人员

  待遇费用清算项目标准

  伤残津贴。企业破产时,工伤人员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缴费年限条件的,伤残津贴清算到工伤人员法定退休年龄;工伤人员不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缴费年限条件的,伤残津贴清算到平均预期寿命;生活护理费,以清算时按月发给的护理费为基数,清算到平均预期寿命;基本医疗保险费,首先以清算时伤残职工领取的伤残津贴为基数,按照当地单位缴费比例清算至法定退休年龄,再以清算时当地退休人员人均医疗费上年实际支出水平为标准,清缴10年基本医疗保险费;旧伤复发医疗费,按照工伤人员伤残等级和企业破产时,统筹地区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进行清算,一级伤残15%,二级伤残13%,三级伤残11%,四级伤残9%,清算到平均预期寿命,其中平均预期寿命与清算时年龄之差低于5年的按5年计算。

  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等一次性待遇,按相关规定的标准进行清算。

  五至六级工伤人员

  待遇费用清算项目标准

  伤残津贴,以清算时按月发放的伤残津贴为基数,清算到工伤人员法定退休年龄;旧伤复发医疗费,按照工伤人员伤残等级和上年度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进行清算,五级伤残8%,六级伤残7%,清算到平均预期寿命。其中,平均预期寿命与破产清算时年龄之差低于5年的按5年计算;基本养老保险费清算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基本医疗保险费,首先以清算时伤残职工领取的伤残津贴为基数,按照当地单位缴费比例清算至法定退休年龄,再以清算时当地退休人员人均医疗费上年实际支出水平为标准,清缴10年基本医疗保险费。

  七至十级工伤人员

  待遇费用清算项目标准

  在职的工伤人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照七至十级伤残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一次性补偿标准清算;已退休的工伤人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按照七级 10个月,八级8个月,九级6个月,十级4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直接支付给退休人员。

  供养亲属抚恤金费用清算标准

  供养亲属为子女的,以清算时按月发给的供养亲属抚恤金为基数,清算到18周岁(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除外);其他供养亲属,以清算时按月发给的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为基数,清算到平均预期寿命,已超过平均预期寿命的按5年清算;供养亲属自愿一次性领取抚恤金待遇的,供养亲属为子女的,以清算时按月发给的供养亲属抚恤金为基数计算至18周岁(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除外);其他供养亲属,以清算时按月发给的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清算20年,55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清算年限相应减少1年,扣减后的年限低于5年的,按5年计算,同时终止其工伤保险关系;一至六级工伤人员旧伤复发需住院,应由企业负担的交通、食宿、护理等费用,各地可根据具体情况明确费用的清算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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