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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今实施 擅发最高罚3万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01日09:48 红网

  红网7月1日讯(潇湘晨报记者夏雨 沈丽娜 王欢)6月30日,记者从长沙市工商局获悉,新修订的《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今起正式实施,利用霓虹灯、升空器具、充气物等设置的户外广告,在发布前须登记,否则最高可罚3万元。

  据介绍,4类户外广告发布前须进行登记:利用户外场所、空间、设施发布的,以展示牌、电子显示装置、灯箱、霓虹灯为载体的广告;利用交通工具、水上漂浮物、升空器具

、充气物、模型表面绘制、张贴、悬挂的广告;在地下铁道设施、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地下通道以及车站、码头、机场候机楼内外设置的广告;法律、法规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应当登记的其他形式的户外广告,须领取《户外广告登记证》。

  未经登记擅自发布户外广告的单位和个人,将被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限期补办登记手续。逾期不补办登记手续的,责令停止发布。

  根据《规定》,今后发布自设性户外广告不需要申请登记。自设性户外广告是指在本单位的登记注册地址及合法经营场所的法定控制地带设置的,对本单位的名称、标识、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联系方式进行宣传的户外广告。

  《规定》还增加了户外广告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要求户外广告要在右下角清晰标明《户外广告登记证》登记号码;骗取户外广告登记、自行改变登记事项、伪造、涂改、出租、出借、倒卖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户外广告登记证》,将受到处罚。

稿源:红网 作者:夏雨 沈丽娜 王 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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