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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命案奖惩机制与错案形成机理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01日10:55 浙江在线

  《华商报》6月30日刊登了两则关于命案的报道:一则是关于建立命案奖惩制的。从7月1日起,延安市公安局对各分(县)局及各下属刑警大队、派出所的负责人就辖区内发生命案的侦破情况实行奖惩制,其中当月“未能突破”(没有获得一点线索)时,将从下月起每月被扣发50%的工资。另一则是由命案而引发错案的。7年前,蓝田农民周安相被当作抢劫杀人犯关押,随后判死刑。1年前,该案被确认是错案,一关就是5年。

  看过上述报道后,笔者陷入了沉思:虽然我们不能说命案奖惩制与错案形成有着直接的因果关系,但重奖重罚式的命案奖惩机制难道与冤假错案就没有一点关系吗,警方会不会为了追求多拿奖金、多立功,在“不经意”间制造更多的冤假错案呢?

  任何工作都需要在一定程度的奖惩制度下才能保质保量按时完成。公安机关的侦查破案工作也不例外。

  然而,命案奖惩机制的科学合理与否,将直接关系到命案侦破的质量。过高的奖励和过重的处罚,是不利于命案侦破工作健康发展和破案水平稳步提高的。因为,不合理的命案奖惩机制,可能是错案形成的重要原因。一方面,近年来媒体报道的重大冤假错案多半与命案有关,另一方面,这些涉及命案的冤假错案多是由不同程度的刑讯逼供造成的。

  那么,为什么刑讯逼供会一而再再而三地出现在命案侦破过程中呢?冠冕堂皇的理由是命案的社会压力大。而如果在“社会压力”的基础上再加上一层个人荣辱甚至是经济奖惩的砝码,公安干警还能把住文明执法和“无罪推定”的底线吗?毕竟命案无进展将影响自己一半的收入,而这些收入可是养家糊口的钱,没有这些收入将会直接影响家庭生活质量甚至难以维持生计。另外,还应看到,上至公安局长,下至专案组民警,当他们与根本利益存在共生关系时,必然会在事实上结成一个“利益共同体”,而在这种情况下,一旦出现冤假错案,纠正起来的难度是可想而知的,很可能会通过各种方式将错就错下去,这对于被冤枉的人来说,简直是灭顶之灾。

  看来,命案奖惩机制与错案形成机理仅仅一墙之隔,并没有不可逾越的明显界限。因此,公安机关在制定命案奖惩机制时,务必充分考虑到与它一墙之隔的错案形成机理,切实防止不合理的奖惩制度成为制造冤假错案的催化剂和助推器。

作者:

爱问(iAs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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