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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官司找帮手小心“四大误区”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01日14:30 新民晚报

  

  本报讯(记者郑裕利)《上海市法律援助若干规定》今起正式实施,困难群众“打官司”的权利将得到更为规范和有力的保障。

  从1995年起,本市试行法律援助制度,开始逐步改变困难群众“打官司难”的状况

。仅去年,本市各级法律援助机构就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约6000件,今年1至6月办理的法律援助案件又比去年同期增加了15%。

  今天起实施的《上海市法律援助若干规定》,以国务院颁布并实施的《法律援助条例》为基础,结合上海的情况作出了补充规定,具有鲜明的上海地方特点,如放宽了受援对象的经济困难标准,收入高于低保线的困难群众也能得到法律援助;扩大了法律援助事项的范围;因见义勇为申请法律援助无需审查经济状况等。

  记者昨天在市法律援助中心采访时了解到,在实施《上海市法律援助若干规定》的过程中,市民群众有必要澄清在认识上的“四大误区”:

  ■公民待遇并非只有上海市民才能获得法律援助,经济条件困难的外地来沪人员同样能得到法律援助。如刑事犯罪案件中的经济困难的外地来沪被告人、在劳动中权益受损害的外地务工者和在家庭中遭受暴力、虐待的“外来媳”等,都可获得必要的法律援助。

  ■属地申请小王的单位在A区,他与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后,却向B区提出法律援助申请,结果未能如愿。按规定,当事人应该按照属地原则提出法律援助申请。也就是说,困难群众申请法律援助应当向义务人或被请求人所在的区、县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申请法律援助的案件属于本市高级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可以向市法律援助中心提出申请。

  ■形式多样并非只在打官司时,才能提出法律援助申请。其实,法律援助是多样的,除了代理出庭诉讼外,还有咨询、代书、非讼调解等多种形式。当事人可以根据争议事件的进程,申请不同形式的法律援助,尤其是非讼调解更有助于争议事件得到快捷和谐的解决。

  ■保护诉权不少当事人认为,只有打赢了官司才算得到了法律援助,这是一种误解。法律援助目的和本意是通过援助者尽心尽责的法律服务来维护困难群众的诉权,使他们能参加到合法公正的诉讼活动中并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而能否胜诉则由法院依据事实本身及法律规定作出裁判,并不取决于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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