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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村官候选人惨遭杀害背后的法律隐痛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01日15:25 浙江在线

  28日晚上,武汉市东湖高新开发区大谭村村委会主任候选人孙继利被人砍杀致死,而29日就是该村预定的选举日(据6月30日《楚天都市报》)。

  年仅38岁,拥有一家采石厂、一家砖厂和一家预制板厂,家产达数百万元,且在全村1400多位村民进行“海选”提名投票时获得900多票,高居村官候选人榜首的孙继利,在正式选举前夜惨死在乱刀之下。孙继利的意外死亡,无疑会与村委会主任选举有关。暴力逐步

  渗透到村官选举领域,发人深省。

  在此前的2002年初,曾经发生过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罗村镇下黄崖村村民常京成,因在村委会选举现场直接质询候选人王家奎的贿选行为,而在王如愿当选村委会主任后遭到其枪击险些丧生的事件。

  比触目惊心的枪击事件更为复杂的,还有令头痛的村官贿选。据报道数字显示,近年来,村官贿选行为扩大化,只是程度不同而已。在一些贿选问题比较严重的地方,以贿选方式当选村官的甚至超过半数以上。而且越是经济实力强的村,村官越是热得抢手,竞争激烈。显然,其中的奥秘在于“有利可图”,其实无非就是一个“钱”字在作怪,一个“利”字在操纵!把当“村干部”作为发家致富的出路,其结果是不言而喻的。说贿选村官是为了带领群众致富,鬼才相信,想捞取更多的钱才是真正目的。在这种恶性循环下,最终遭秧的还是农民。

  座落在武汉市东湖高新开发区的大谭村,不就是“该村范围内明年将有几个大工程上马,其中包括关凤公路拓宽、新建一家大型采石厂等,另外该村还有上万亩待开发的土地”吗?候选人孙继利遭袭毕命,不可能与此毫无关联。

  村官选举上演惨剧,既严重践踏了我国的政治民主制度,破坏了农村基层民主建设的好形势,也折射出了村委会选举法缺失之痛。

  目前农村村委会选举存在的大量问题,引发的矛盾和争端,已经危及到农村的政治稳定和经济发展。杀害竞争的候选人、武力报复选民、不择手段贿选等凸显了这样一种紧迫性:制定《村民委员会选举法》,对村委会选举的重大事项做出统一的、具体明确的法律规范,以确保村民自治能够顺利向前发展,已经刻不容缓!否则,《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赋予村民的民主权利就有可能逐步被蚕食殆尽,已经迈出一大步的村级政治民主很可能半途而废。

  用直选的办法选举村民自治组织,是农民当家作主的具体体现。问题的焦点在于我国目前没有一部《村民委员会选举法》,村委会选举在某种程度上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农民民主权利缺乏必要的法律保证。而我国现行刑法,对于什么情况属于贿选没有明确的界定,更不要说定罪与刑罚了。而1998年11月颁布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虽然有村委会选举的规定,但过于简略,可操作性较差,并且在某些方面已不适应现在农村形势发展的要求,亟待修改和完善。

  近年来,尽管不少省级人大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授权,也制定了相应选举办法。但是在选民的资格认定、候选人条件、组织程序、纠纷处理等方面却赋予了政府“指导”的过多便利,造成整个选举从时机、候选人的产生、对选举的监督、选举结果的宣布和任命等环节,无不闪现政府权力的影子,为行政干预打开了方便之门。一些地方官员正是利用这些漏洞,以确保政令畅通的名义,采取各种行政手段操纵和干预选举,使选举实实在在走了过场,有名无实。

  村民自治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对于农村的政治稳定和经济发展,具有不可低估的作用。党的十六大报告指出:“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扩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保证人民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尊重和保障人权。”顺应当前农村基层民主建设的快速发展形势,法律工作要积极作为,法律保障应及时到位。


作者: 徐云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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