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电价每千瓦时涨0.6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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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02日02:30 东南快报 |
本报讯近日,厦门市物价局和厦门电业局传出消息,《关于2006年6月30日(抄见电量)起销售电价调整情况介绍》已正式发布,居民电价每千瓦时提高0.63分。 文件称,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华东电网电价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1230号)和《福建省物价局关于贯彻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调整华东电网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价电[2006]27号),全省所有电价类别电度电价均做了调整,调整后全省电网销售电 价每千瓦时平均提高0.79分。具体调整情况为:居民电价每千瓦时提高0.63分,调整后电价为用电量中0到150千瓦时部分为每千瓦时44.63分,用电量中151到400千瓦时部分为每千瓦时46.63分,用电量中401千瓦时及以上部分为每千瓦时56.63分。 而城乡中小学校教学用电价格由原执行非居民照明电价调整为执行居民照明电价;非居民照明(执行对象为政府机关、学校、医院等)电价每千瓦时提高2.82分;农业生产用电电价每千瓦时提高0.1分;化肥生产用电电价每千瓦时提高0.98分;大工业、非普工业、商业用电电价每千瓦时提高0.78分。 文件称,本次电价调整自2006年6月30日抄见电量起全省统一执行,厦门市调整范围为思明、湖里、集美、海沧、同安、翔安六个行政区。 文件解释称,同近日全国较大范围“煤电联动”电价调整原因不同,我省此次电价调整原因是“为中央政府筹措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解决地方水库、水电站移民后期扶持问题”、“征收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等。 记者 张志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