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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跳槽”要支付违约金吗?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02日08:53 东方网-劳动报

  周先生来电:三年前我受聘时,与本单位签订了一份约定“五年内不得离开本单位,否则将支付巨额违约金”的劳动合同。由于工作业绩突出,我被同行看中,他们承诺给我高薪,我动心了,于是向单位提出了辞职申请,但单位拿出三年前签订的劳动合同,要我按合同支付巨额违约金。请问,“跳槽”要支付违约金吗?

  罗玲律师答:根据原劳动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四

条规定,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失:(一)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二)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三)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四)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这说明,当劳动者违反合同解除劳动关系时,只有发生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情况时,劳动者才负有赔偿的义务。

  我国《劳动法》第31条还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该条确立了劳动者虽有辞职的权利,但也有“提前通知义务”,因此,如果你没有对所在单位造成经济损失,而且又尽到了提前30日通知的义务,则不必支付违约金。但如果因你的“跳槽”,而给你所在的单位造成了损失,那么你就应该按照与原单位的约定赔偿其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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