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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越权审批”岂可仅出示“黄牌”了之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02日12:00 光明网
于景宁

  从2003年9月28日开始至2005年,山东济宁市环保局连续10余次违规越权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本来由国家环保总局审批的环境评价文件,济宁市环保局擅自审批,玩忽职守,对环境监管不力,为污染打开了便捷之门。日前山东省人民政府发出通报,对济宁市环保局等3个因环保工作不力的行政部门亮了“黄牌”。(2006年06月27日00:40人民网“24小时新闻”)

  “越权审批”一些项目以逃离上级部门的严格审批和监管,已成为各地某些权利部门的“地方病”。日前,山东省人民政府对济宁市环保局的违规越权审批已亮出了“黄牌”,一是给予济宁市环保局全省通报批评;二是责成济宁市政府依法依纪追究济宁市环保局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的行政责任,显示了整治此种地方“痼疾”的果断和决心。但是,在为山东此举喝彩之余,细细想来,其对属下的违规行为是不是有“高高举起,轻轻放下”之嫌呢?我们从济宁市环保局的所为来看,其已不是一次、两次的违规越权审批了,而是一二再、再二三地“连续10余次”的为之,这就说明其在项目的审批上已放肆到明目张胆、有恃无恐的程度;更为严重的是,其“违反国家有关产业政策,给国家明令禁止的项目开绿灯”,为环境污染“打开了便捷之门”,如此严重的违法、违纪行为,岂是仅出示一张“黄牌”所能了得的吗?如果越权审批了“十余次”,仅仅受到了一次“黄牌”警告,而自己在“场上”的位置既不变,又能在“场上”继续踢下去,并且还有继续“得分”的机会,受益远远大于所失,那谁还在乎这样一张“黄牌”呢?此为其一;其二,“责成济宁市政府依法依纪追究济宁市环保局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的行政责任”,看似要严肃处理,但是平心而论,你让木匠用自己的斧子去砍自己的手,能“严肃处理”得了吗?济宁市环保局是济宁市政府属下的职能部门,它违规审批的全是在当地开办和发展的企业,也就是说为当地的企业能顺利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开了绿灯,它维护和保护的是地方经济的利益,我们从其他地方类似的违规情况来看,不少环保部门正是秉承着当地政府的旨意,违规违规越权审批了当地的一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我们不敢说,济宁市环保局之所为,一定有当地政府的授意,但是,如此多的违规行为就在政府的眼皮子底下,居然视而不见、一概不知,恐怕至少也难逃“失察”之责,在这种情况下,你让当地政府来处理对当地经济发展“有功”的属下,它能下得去狠手吗?即使按干部管理的规定,责成当地政府处理也未尝不可,但是你得象李毅中处理矿难那样,总得表个态、说个意见吧?“通报”中先说要“依法依纪”追究,后面又把追究框定在“行政责任”的范畴内,对此,笔者倒要贸然地问一句,难道“违法”者不必承担“法律责任”吗?

  山东省政府对济宁市环保局等3个因环保工作不力的行政部门果断亮起“黄牌”,这确实是一件好事,但是,治“痼疾”必须用“猛药”,如果不痛下“狠手”,“越权审批”之风必然会在地方主义”和“地方利益”的驱动下卷土重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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