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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流浪汉持刀伤人 我市一环卫女工身中16刀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02日12:32 青岛新闻网

  晚报讯“哈哈———我要杀死你!我要杀死你!”6月29日凌晨4时20分,环卫女工冯某正在威海路当代广场上清扫垃圾,突然一名衣衫褴褛、长发披肩、脏臭不堪的男子从路边跑了过来,一把抱住冯某并将其摁倒在地,从腰间掏出一把折叠水果刀,大声叫嚷着要杀了冯某。随后他在冯某的颈部、腹部、背部连刺16刀,所幸未伤及要害,行凶嫌疑人被警方当场抓获。警方证实他是一名患有精神障碍的流浪者。

  事发当天上午,记者在海慈医院心胸外科见到了受害人冯某,由于伤势较重,冯某已经没有力气说话,但意识尚还清醒。

  冯某的侄女向记者介绍了事件的大致经过:冯某是市北环卫服务公司的一名临时工,来自四川南江县,家里有一个孩子在上大学,为了给孩子多赚些生活费,她便一个人承揽下威海路和当代广场两份清扫工作。6月29日凌晨4时,冯某早早来到当代广场。此时天空已经泛白,冯某看见不远处垃圾桶边一名拾荒男子正和一名蓬头垢面、蹲坐在地上的男子争吵,由于双方均使用方言,她也听不清楚他俩究竟在吵些什么,便没在意,继续扫自己的地。她认识那名蹲坐在地上的男子,因为他几乎天天都睡在当代广场,很明显,他是一个流浪汉。

  冯某正在手脚麻利地清扫着垃圾,这时,那名流浪汉突然快步跑了过来,一把抱住冯某并将其摁倒在地上,拿出一把折叠水果刀,露出凶狠的目光,叫嚷着:“我要杀了你!”

  冯某被这突如其来的危险吓蒙了,连说:“我又没惹你,你别杀我!”那名拾荒男子见状也上前劝阻,说:“你杀她干什么,你千万别动她……”话还没说完,那名流浪汉便将刀子扎向冯某,正面扎了7刀,又将冯某翻过身来,在她背部又扎下9刀,其中一刀正好扎在冯某的脖颈上,离三管(食管、气管、大动脉血管)仅几毫米。那名拾荒男子见流浪汉真的动手要杀人,吓得连滚带爬地跑开了。冯某的呼救惊醒了附近楼上的居民,其中有居民报了警。

  流浪汉扎完16刀后并没有急着跑开,而是继续在附近逗留,结果被赶来的民警当场抓获,并被扭送至利津路派出所。据利津路派出所民警反馈给冯某家属的信息,警方已经证实行凶者是一名患有精神障碍的流浪汉。

  海慈医院的医务人员告诉记者,冯某伤势虽然比较严重,出现了胸积水,但好在没有被刺中要害,不过没有生命危险。(杨海涛)

  记者调查

  精神病患者行凶法律责任如何承担

  近年来,有关患有精神病流浪者的伤人事件不断发生:

  2004年4月29日,甘肃一名精神病男子在一小学手持菜刀砍向15名学生以及两名当地农民。

  2004年5月23日,广州海珠区,李某在自家门口被一精神病患者持刀追砍,倒在血泊中。

  2004年8月4日,北京大学第一医院幼儿园15名儿童和3名教师在幼儿园被“武疯子”砍伤。

  2004年10月11日,山东省精神卫生中心主任医师朱某在门诊诊室内被精神病人用刀砍死……

  2005年9月,央视《新闻调查》一项关于精神病人暴力事件的调查结果显示,在我国,患有严重精神疾病的人至少有1600万余人,由这些人引起的重大伤人案件每年逾万起,而且这个数字还有增长趋势。

  精神病人拿刀伤人到底负不负法律责任?冯某能不能得到赔偿?海利丰律师事务所的吴聪律师认为,有关精神病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问题,不外乎三种:其一,根据司法精神病鉴定结论,如果他是在正常的精神状态下实施危害行为的,那么将难逃刑事制裁。受害人可以对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其二,如果是在“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状态下实施犯罪的”,那么“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同样不能排斥行为人的民事赔偿责任。其三,如果确认其实施危害行为时是在其精神病理的支配下进行的,根据《刑法》第十八条第一款,我们不能追究其刑事责任,只能“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在经济上可以对其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民事赔偿。而这种民事赔偿的实现程度直接受制于精神病人的赔偿能力。

  昨天下午,记者来到当代广场调查6月29日流浪汉伤人事件,附近居民告诉记者,他们早些时候就看到过这名流浪汉手持一把银白色的折叠水果刀,但当时居民们只认为他是一名神经不大正常的流浪汉,并未想到他会拿刀伤人。记者采访中了解到,如果市民在街道上见到可能会对他人构成威胁的精神障碍患者,可拨打110报警。杨海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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