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纳入工伤保险范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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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02日13:48 大华网-汕头特区晚报 |
本报讯记者陈史报道: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从昨天开始,正式纳入工伤保险范畴,这是记者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获悉的。 近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民政局、财政局联合转发了国家有关部门《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根据《通知》要求,从2006年7月1日起,除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仍执行原有工伤政策和规定外 ,其他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工作人员全部纳入工伤保险范畴;工伤保险缴费费率按照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5%缴纳;工伤保险费所需费用在社会保障缴费中列支。《通知》规定,在本通知下发前已发生工伤的,其原享受的工伤待遇不变。《通知》还明确,中央、省属、军队驻汕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工伤保险工作由所在市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理,其工伤保险事务由所在市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承办。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及待遇标准等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