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错条例”须跟进防范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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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03日00:00 东南早报 |
□新疆兵团石河子西域客 国内首部改革创新立法《深圳经济特区改革创新促进条例》,7月1日开始正式实施。这个被国人称为“试错条例”规定,如改革创新工作未达到预期效果,条例提出了三种免责的情形:改革创新方案制定和实施程序符合有关规定,个人和所在单位没有牟取私利,未与其他单位或个人恶意串通,损害公共利益的。(7月2日《成都商报》) 虽然,“试错条例”为改革者奠定了宽容的创新环境,但当前的改革仍是深层次的改革、规范化的改革、法制化的改革,并非冒险性的改革。可以想像,当改革者面对“可予免责”的待遇使个人风险降低时,国家财产流失的风险必然成倍放大,因为在“可予免责”立法的框架下,权力持有者和相关利益集团攫取国家财产的欲望必然会不受约束地无限膨胀。 诚然,决策失误往往被认为是改革中的必然代价,这或许是“试错条例”出台的初衷之一。然而,正因为这样,这一点才更值得我们警惕。 警惕什么?警惕决策失误。从这个意义上说,更要建立科学、严谨的改革创新机制,既要鼓励改革创新,更须预防决策失误。如果缺少相应的预防机制跟进,那么宽容失败的环境和氛围就会增加决策失误的发生率。一般说来,人们可以事后很容易地对一个决策失误的案例作出当初立项时“不科学”的判断,但事前这些决策往往因没有必要的监督程序,潜在的不科学性难以引起足够重视。 如果说,“摸着石头过河”是在改革初期一种不得已的选择。那么,我们今天就不能再拐到“摸着石头过河”的老路。同样,深圳“试错条例”规定的改革创新工作发生失误的三个免责条件,很难界定和操作。就像有关人士所说的,改革不是任何决策人的试验田,容易导致国家与人民财产的重大损失,不容许无限试下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