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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教育部紧急通知无可指责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03日00:07 红网

  7月2日,国内几家门户网站都转载了来自北京晨报的一则新闻,几乎同时成了网友热议的话题:教育部表示,要健全并落实安全工作领导责任制,对因自然灾害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并造成学生伤亡的,要追究相关领导责任。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主动加强与有关部门的联系,配合做好自然灾害安全教育、地质勘察等工作,及时掌握灾情预测预报,落实防范措施。网页标题触目惊心:“教育部:自然灾害致学生伤亡学校领导要负责”。

  光看标题,网友骂声一片。自然灾害致学生伤亡学校领导要负责?自然灾害是不可抗力,别说是学校领导,就是人猿泰山来了也无可奈何。网友抱怨教育部这个规定很霸道,推脱责任。把扳子打到校领导身上实在不合情理。还有网友调侃:“是不是印度洋海啸这种,学校也要负责?”“交通部也可以下个规定嘛,出了车祸修路的负责。你不修路就没事了”。

  当前,国内教育不尽人意,教育中存在的问题层出不穷,很多人把板子打在教育部身上。教育部制订的规章、下发的通知有时候确实不合常理,被人质疑。改革本来就是在不断试错中前行,规章制度有瑕疵很正常,及时纠正就好。但这一次教育部下发的紧急通知无可指责,网友们真的是冤枉教育部了。教育部下发紧急通知规定“天灾致学生伤亡校领导要负责”,其本身不是“始作俑者”,通知的作出是有法律根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知事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一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比较生僻,大部分网友不可能一看到教育部的紧急通知就能马上与刑法罪名联系起来。笔者对刑法罪名很敏感,看到这则新闻后便知道和“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同出一辙。在我看来,刑法是我国最成熟的一部法律。“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自然不是无理取闹,立法者对此是有深刻的思考的。“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是过失犯罪,罪过形式在“明知”,学校的直接负责人理应对学校的教育设施的情况有所了解,自然灾害来临前,学校负责人如果明明知道校舍无法承受,事前又不采取相应的措施,难道发生了重大事故,校领导可以免责?“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的立法目的就是为了预防重大安全事故,这是对学生人身安全负责,也是对人民财产安全负责。

  学校领导认真做到确保教育设施安全的的工作,自然可以把本可以避免的安全事故降到最低。面对自然灾害的来临,该加固房屋的,该组织撤离的,该宣布放假的全都做到了——个人所能及的就到如此!如果真的遇到毫无预兆的灾害来临,自然灾害又特别强大,普通校舍无法抵挡,校舍倒塌造成人员伤亡,那自然是不可抗力,学校领导应该免责。

  如果知道有关的立法意图,再来看教育部的紧急通知就很好理解了。我国一些地方近日发生了自然伤害,造成了中小学生人身伤亡事故。教育部要求各地在防控自然灾害中要特别注意学生安全何错之有?紧急通知的下发只是对安全事故预防的重申和提醒,本身并没有独创之处,也并没有无端加重校领导的责任。以对人民负责的态度,教育部及时下发紧急通知,重申确保教育设施安全的重要性。教育部此举可谓用心良苦。

  观点撞击:

稿源:红网 作者:普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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