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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刑讯逼供说“不”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03日01:00 安徽在线-新安晚报

  本报讯7月4日,省高院将在宿州、阜阳分别公开开庭审理一起死刑二审案件。从此以后,省高院对所有死刑二审案件将一律实行开庭审理。日前,省高级人民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联合出台《关于死刑案件第二审开庭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意见”从指定辩护人辩护、侦查人员到庭作证、庭后调查核实证据、查证上诉人法定年龄、自首及检举立功等5个方面进行了明确的规范。

  “意见”明确对“刑讯逼供”说“不”。“如果被判处死刑的上诉人在二审开庭中临时提出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问题,经法庭讯问有必要调查时,可以休庭。再由人民检察院调查,如有必要,侦查人员应当出庭作证。”

  不仅如此,开庭审理死刑第二审案件中,控辩双方对证人证言、鉴定结论有异议,且证言、鉴定结论对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以及其他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出庭作证的情形,证人、鉴定人应当出庭。

  “意见”还规定,被判处死刑的当事人及同案未成年被告人,上诉期满后明确表示不委托辩护人的情形,省高级人民法院要为其指定辩护人。

  在二审开庭前发现被判处死刑的上诉人法定年龄存在误差,或者存在新的检举、自首等法定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的事实,将由侦查机关查证,最迟在15日内出具书面查证材料,经检察机关核实后,在二审开庭时举证、质证。如在二审庭审中发现这样的问题,可以休庭。

  (周瑞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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