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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被麻醉抢劫》续 市民:截断迷魂药非法流通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03日01:43 广西新闻网

  广西新闻网-南国早报讯(记者姜伟 王克础)利用“迷魂药”迷奸、抢劫的恶行一直屡禁不止,让人深恶痛绝。本报刊登的《月内5位老人被麻醉抢劫》(详见本报6月21日第10版)一文,引起不少读者的强烈反响,大家在痛斥犯罪分子利用“迷魂药”作案的同时,也呼吁有关部门重视目前“迷魂药”广告满天飞的现象,截断“迷魂药”非法流通途径。

  “迷魂药”作案频发生

  记者近日在公安机关、法院采访中了解到,关于麻醉抢劫、强奸案件时有发生。

  今年6月1日,入室麻醉抢劫强奸的梁某某等3人,被南宁市良庆区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7年、10年、6年。

  5个月前的一个晚上,梁某某等3人带上“迷魂药”等作案工具,来到南宁市良庆区大沙田金象大道一住宅区守候。当他们发现少女阿月从房间里走出后,便用事先配制好的钥匙潜入阿月的出租屋。当阿月返回出租屋时,梁某某等人便将阿月捆起来,搜走一部手机和一张银行卡。梁某某在两个同伙离开后,强迫阿月服下麻醉药物,对阿月实施了奸污。

  无独有偶,黄婷是从大新县来邕的打工妹。一天晚上,她与女友李薇和刚认识不久的雷某等人,一起到南宁市大沙田一啤酒摊吃宵夜。雷某悄悄将麻醉药放进两瓶饮料中,黄婷喝下后昏睡过去。雷某暗喜,假意和李薇一起扶黄婷回家。行到半路,雷某趁李薇上厕所时,将黄婷带到江南区石柱岭某旅社,对她实施了强奸。第二天,黄婷一觉醒来,觉得头昏目眩,并发现自己全身赤裸,便立即报案。随后,疑犯被南宁警方抓获。

  “迷魂药”广告满天飞

  市民杨先生告诉记者,他的一个女老乡不久前也有过被麻醉劫财劫色的遭遇。令他担忧的是,南宁市内的一些公共厕所里到处都贴有卖“迷魂药”的广告,犯罪分子购买“迷魂药”显得很容易。热心读者黄女士也告诉记者,她在朝阳路一商场的女厕内也发现有“出售麻醉迷魂药、性药、高效催情药”的小广告。

  6月30日上午9时,记者在南宁市某公园一公厕内看到了贴在墙壁上的一则广告:“三唑仑,麻醉乙醚,GHB迷幻液,各种催情激素等……”后面还写有相关网站和联系电话。随后记者在其它地方也见到了类似内容的广告。

  而在一家商场的公厕内,记者还发现了一种“迷烟”的广告:“一盒迷烟20支,吸和闻都可以,诱导时间为2~3分钟,用后大脑呈忘我状态,完全不受自己控制,任你摆布。”

  除了贴在公厕的广告外,非法商贩还利用短信、网络等推销“迷魂药”。市民陆先生近日就收到这样一条短信:“现有迷魂药、麻醉药出售,药性一分钟见效……”6月30日晚,记者从互联网某知名搜索引擎中,也搜索到数十万条关于“迷魂药”的买卖信息,其中有喷雾型、溶水型、拍肩型等诸多品种,触目惊心。

  应加强“迷魂药”管理

  据南宁市一家医院的黄医生介绍,所谓“迷魂药”,所含的成分大多有毒,对人的神经有很大的摧残和麻醉作用。其中比较常用的是三唑仑,属强力的安眠镇定用药,可以伴随水、饮料等共同服用,服用后可以使人在短时间内昏迷,昏迷时间为6小时左右,服用者清醒后一点记忆也没有。

  记者从药监部门了解到,能够迷人心智的药品严禁擅自买卖。按照规定,购货者需要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单位证明、药监部门开具的经营许可和购买证明,医疗机构则需持有“购用印鉴证”,个人需持有相关证明,并且禁止任何购货单位采取现金交易。违者将给予行政处罚,情节严重者司法机关将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目前犯罪分子屡屡利用“迷魂药”作案,而“迷魂药”广告满天飞的现象,一些医生和药监部门的工作人员都表示担忧,他们说,这种所谓的“迷魂药”一旦流入非管制渠道,就会成为违法犯罪的工具,有关部门应加大打击力度,以防止这种药品在社会上泛滥。(文中受害人均为化名)编辑:王香菊作者:姜伟 王克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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