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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讯逼供要调查慎重对待死刑案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03日02:27 安徽在线-安徽商报

  本报讯(通讯员周瑞平记者郜征)“被判处死刑的上诉人在上诉理由中提出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问题,并提供具体的人员、时间、地点的,人民检察院应当首先进行调查,并在二审开庭时宣读调查材料,如有必要,侦查人员应当到庭作证。”这是日前省高级人民法院、省检察院、公安厅、司法厅联合出台《关于死刑案件第二审开庭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的一项内容。7月1日起,省高级法院对所有死刑二审案件一律实行开庭审理。

  《意见》对指定辩护人辩护、侦查人员到庭作证、庭后调查核实证据、查证上诉人法定年龄、自首及检举立功等5个方面的相关问题进行了规范,其中涉及了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问题。

  《意见》规定,被判处死刑的当事人及同案未成年被告人,上诉期满后明确表示不委托辩护人的,省高级人民法院要为其指定辩护人,法律援助机构应于收到通知书的第二个工作日指派律师担任辩护人,并到省高院办理相关手续。但如其在二审开庭前又委托辩护人的,省高院应及时告知法律援助机构撤销指定辩护。

  在二审开庭前发现被判处死刑的上诉人法定年龄有误差,或有新的检举、自首等法定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的事实,由侦查机关查证,最迟在15日内出具书面查证材料,经检察机关核实后,在二审开庭时举证、质证。如在二审庭审中发现上述问题,可以休庭。

  据了解,7月4日,省高院将在宿州、阜阳分别公开开庭审理一起死刑二审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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