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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代缴税”忽悠购房客户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03日03:32 江南时报

  本报讯(记者 梅楠) 买房本是一件开心的事,可南京市民王先生给本报新闻热线来电,说他近期购买了一套二手房,签了合同、交了定金,可到现在也未拿到房子,让他苦恼不已。

  王先生说,他于2006年5月6日通过南京大邦房产中介公司,购买了位于江宁区东新南路286号的一处二手房,购买双方签订了购房合同,并交了5000元的定金。买卖双方在商量

买房价格时,有人提出,如果房子购买不足5年的,卖方就需缴纳5.5%的营业税。商量好的房价是30.5万元,卖方就说其中5000元用于缴营业税,王先生表示自己只能出2000元营业税。中介方看到,双方因为缴营业税的差额问题,就出面让买卖双方各出2000元钱,其营业税就由中介方负责“缴纳”,并且在购房合同中特别注明“乙方也就是购房者支付2000元给中介方,由中介方负责缴营业税”。时到今日,中介方声称由其负责的营业税现在又不肯缴纳了,致使他迟迟拿不到所购的房子。对于中介公司的违约行为,他要求中介公司继续履行合同,或者给予双倍赔偿。但是,一直得不到答复。

  采访中,南京大邦房产中介公司的工作人员解释道,2006年5月8日以前购房营业税是自由申报的,由于国家政策变动,现在营业税是强制征收的,王先生所付的2000元已经无法缴纳营业税。对于中介方负责缴营业税,并不是保证把这个营业税全部缴掉或履行完毕,公司负责代交也是一个方面。目前出现的问题是,中介方可以协助卖方把5000元定金退还给王先生,如果他要求双倍赔偿或者其他方面的要求,是无法办到的,只能通过法律诉讼的方式解决。

  南京道多律师事务所的耿律师认为,购房合同中第2条规定的所谓缴纳2000元钱,由中介方负责缴营业税,这其中存在偷漏税嫌疑,应当属于无效条款。在法律上是得不到支持的,由此所产生的后果,应该由双方共同负责。作为卖方,应当根据国家法律规定缴纳相关的税收,千万不能完全听信中介公司的蛊惑,将应该缴纳的税款交于中介公司操作,最后吃亏上当的还是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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