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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幼女卖淫 16岁少女获刑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03日05:59 山西晚报

  案例简介

  前不久,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检察院向杏花岭区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张某(16岁)将13岁的王某介绍给他人在酒店卖淫,张某和王某分别获介绍费和卖淫费。此后,张某又分别将另外两名幼女介绍给他人卖淫。不久,张某再次将王某介绍给“老客户”卖淫。公诉机关指控张某的行为构成介绍卖淫罪。

  法院判决

  张某介绍幼女与嫖客进行卖淫嫖娼活动,情节严重,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构成介绍卖淫罪。因被告人未满18岁,应减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2000元。

  律师点评

  本案现已审理完毕,定罪准确,量刑得当,无可质疑之处。但我的脑海里始终有一个阴影在环绕着。

  接到本案后,我多次会见了被告人张某,对她的身世进行了了解。张某小学毕业时父母离异,她随母亲生活,母亲忙于生计很少与她沟通。她结识了不少社会青年后开始逃学,只想着吃穿打扮,初中没毕业就退学了。在看守所里,她非常后悔,说自己本身没有文化,加上这个案子的影响,感到前途渺茫。

  从接触过的离婚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来看,我认为家长离异后,双方都要关心孩子,不仅让他们有健康的身体,更要尽可能地减少父母离异对孩子造成的影响。另外,我认为学校应该让学生在老师的帮助下接受事实,让学生在心理的调适中情绪平稳,在集体中形成合理的角色定位。如果能引导学生走出低谷,走上正常的生活、学习轨道,也许这样的案子就能越来越少。

  山西东奥律师事务所律师 向东

  (来源:山西新闻网 山西晚报网络编辑:董春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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