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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说不予办理的九类公证(图)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03日05:59 山西晚报

  2005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布,今年3月1日正式实行。法律规定,自7月1日起,《公证法》第31条规定的九种情形,公证机构不予办理公证。7月1日,我们请山西省公证处副主任石子龙,结合日常工作中遇到的拒绝公证的案例,为读者举例说法。

  ———编者按

  第一种: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监护人代理申请办理公证的。”

  

例说不予办理的九类公证(图)

  案例一:“公证员阿姨,我想改我的名字。”一名9岁的小学生推开省公证处的大门,说明自己的来意。

  公证员点评:这位小学生的父母感情破裂,整日叫嚷着要离婚,孩子心中产生逆反情绪,背着家人,想把自己现在的父姓改成母姓。法律规定,这类情况不能办理公证。公证员耐心地告诉孩子,他现在还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10周岁至18周岁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如果16周岁时能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此,他现在为自己改名的行为公证机关拒绝办证。

  案例二:今年75岁的李先生经营着一家企业,一场大病使他丧失了语言能力,智力也受到损伤。5月份的一天,李先生来到公证处申请对转让自己名下股份的协议进行公证,但他不能清楚地表达自己的意愿,思维比较混乱。公证处拒绝为他公证,同时说明了相应理由。

  公证员点评:对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心智未完全成熟或精神健康状况有缺陷,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能力的人,进行与其年龄、智力或精神健康状况不相符的法律活动时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基于公证是一项重要的法律活动,需要申请公证的人对其申请行为的法律意义及法律后果具有足够的辨认能力,因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申请办理公证必须由监护人代理,否则予以拒证。

  第二种:

  “当事人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没有利害关系的。”

  案例:66岁的王奶奶在为自己的遗嘱申请公证时,遗嘱内容中有这么一条:将某小区某单元某户的两居室房子留给大儿子。据调查,王奶奶3年前离婚时,该房屋所有权已归其配偶所有,王奶奶与该房子已无利害关系,因此无权对房子做出任何处置。公证员不予公证。

  

例说不予办理的九类公证(图)

  公证员点评:“利害关系”的实质是利益关系。在公证法中,利害关系是指某一公证事项会导致相关主体权利(或义务)的增加与减少的关系。如果当事人与所申请的公证没有利害关系则不能成为当事人,其申请的公证事项应予以拒证。

  第三种:

  “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专业技术鉴定、评估事项的。”

  

例说不予办理的九类公证(图)

  案例:李经理收到卖方从成都发来的新鲜水果订货,在太原拆开包装后发现水果大多已腐烂变质,李经理认为以往从未出现过这种情况,所以这些水果可能在运出之前就有质量问题。他向公证处申请对腐烂的水果状态进行公证。公证人员向其解释,涉及专业技术鉴定的事项必须由专业部门进行,公证处不予公证。

  公证员点评:公证机构只能在公证的业务管理范围内办理公证。专业技术鉴定、评估事项,如医疗事故鉴定事项、房地产评估事项等,需要运用相应的专业技术进行鉴定、评估,不属于公证的业务管辖范围,应予以拒证。

  第四种:

  “当事人之间对申请公证的事项有争议的。”

  案例:李奶奶5月份过世后,3个儿女开始分家产,他们对老人的房屋、存款、藏书等贵重物品做了大概划分后准备到公证处进行公证。但到达公证处后,三兄妹对老人的遗产详细划分产生歧义,激烈争吵。公证员拒绝为他们进行公证。

  公证员点评:多位当事人对所申请公证的事项意见不一致,或就所申请公证的事项有争议,证明对象尚不确定,公证机构无法办理公证。

  如当事人申请办理合同、公司章程,对合同条款或公司章程的条款尚未达成一致、仍处于协商过程中;或虽达成协议但对条款理解有歧义,都属于对申请公证的事项有争议。

  第五种:

  “当事人虚构、隐瞒事实,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案例:小张打算到德国留学,按要求,申请深造前必须对他现在取得的学历进行公证。小张把自己的大学毕业证和学位证等资料送到公证处后,工作人员对其材料进行审核时,发现小张的学历证明存在造假嫌疑,遂拒绝为其学历进行公证。

  

例说不予办理的九类公证(图)

  公证员点评:公证要证明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必须以当事人提供的真实的、合法的、充分的证据为依据,提供真实合法充分的证据是当事人的法定义务。当事人虚构、隐瞒事实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是对这一义务的严重违反,因此,当事人应承担由此造成的不利后果———被公证机构拒证。

  第六种:

  “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或者拒绝补充证明材料的。”

  案例:范女士拿着母亲的遗嘱、死亡证明和其他身份证明材料来到公证处申请公证,遗嘱上清楚写着:母亲去世后,现在居住的房屋归女儿范女士所有。公证员对其材料进行审核时,发现材料中缺少房产证,属证明材料不充分,工作人员依法拒绝为其出证。

  公证员点评:公证证明活动必须以事实为依据,证据必须真实、合法、充分。当证据不足时,当事人需要补充证明材料,如不能补充或拒绝补充,则事实真假难辨,不符合真实合法的要求,故应予以拒证。

  第七种:

  “申请公证的事项不真实、不合法的。”

  案例一:马先生育有一子,2005年,他在福利院看到一个可爱的孤儿,与妻子商量后决定收养这个孩子,于是到公证处申请公证个人材料,以便收养孩子。但我国明令禁止已有一个健康孩子的家庭再收养小孩,所以公证处对马先生的要求不予公证。

  案例二:甲企业向乙企业暂时借用了50万元作为周转资金,双方为求稳妥决定到公证处对借款合同进行公证。但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企业之间不得私自借、贷款,不得拆借资金。该合同的内容已经不合法,所以公证处不予公证。

  公证员点评:申请公证的事项真实、合法是出具公证书的基本条件,对于不合法或不真实的公证事项应予以拒证。

  第八种:

  “申请公证的事项违背社会公德的。”

  案例:张女士怀疑丈夫有婚外情,便拿着丈夫的手机到公证处申请对其中的短信内容记录并公证,她希望把这些短信作为日后起诉离婚的证据。但公证处拒绝为其公证,因为,张女士的行为已侵犯了公民的隐私权,且有违社会公德。

  公证员点评:目前,在公证实践中已出现名目繁多的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申请公证事项,公证机构在办证时应按照法律规定并结合我国的文化价值进行判断,对于违背社会公德的应予以拒证。

  第九种:

  “当事人拒绝按照规定支付公证费的。”

  公证员点评:办理公证需要支付公证费,对于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自然人申请办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证的事项,可以减半缴纳或免缴公证费。当事人拒绝按照规定支付公证费的不予办理公证。

  本报记者 赵丽娜

  (来源:山西新闻网 山西晚报网络编辑:董春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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