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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到了赔偿换不回阳光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03日07:40 兰州晨报

  拿到了赔偿换不回阳光

  专家:在我国,“采光权”受到侵害后如何消除是一道司法难题

  “采光权”官司逐年增多,而且诉多赢少,赢到的也不过是开发商赢利中的几个“灯油钱”,挡住阳光的大楼仍然高高耸立。

  违法成本低,输官司对开发商并不能起到有效的惩戒作用,开发商预测到官司最坏的结果也就是赔偿一些损失,一点小钱就买下了老百姓“无价”的阳光,这种“交易”很划算。

  什么时候,一场官司就能让违法建筑轰然倒地,让阳光坦然地照进老百姓的窗户,使任何主体都不敢再打阳光的主意?

  专家说,“采光权”受到客观侵害后,如何消除侵害是一道司法难题,既不可能把违规楼房拆除,也不可能按照受害人提出的经济损失进行赔偿,出现的只是法律的尴尬……案件备忘

  违章建筑并未拆除

  6月25日,甘肃工业职工大学教授刘畴、汤雄等21户居民经过5年努力的“采光权”官司胜诉后,25万余元赔偿款终于打到了自己的账户上,也创了甘肃省“采光权”赔偿款的纪录。但21户居民虽然打赢了官司,却没有赢回阳光。

  刘畴等人感慨地说,他们觉得打赢官司的意义远远大于经济赔偿的效果。

  2001年6月21日,刘畴等住户以兰州矿灯厂、兰州乾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联建的16号楼影响其采光权为由向城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审理认为,住户采光权受到侵害的原因是由于矿灯厂和乾盛公司擅自改变施工方案、扩大建设面积造成的,但因楼已竣工,根据实际情况,对住户们的诉讼请求部分予以支持,判决矿灯厂赔偿21户住户的经济损失25.20万元,乾盛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两被告均不服,提起上诉,法院终审维持了原判。2006年6月25日,经法院强制执行,住户们终于拿到了赔偿款。

  行政诉讼向“官”问责

  但住户们认为,不能单纯要求拆除违法建筑和要求赔偿,还应该向有关行政责任问责。在民事案件立案的第六天,即2001年6月27日,住户们以兰州市规划土地资源局批准建设16号楼的规划许可行政行为违法为由向兰州中院提起122万元的行政赔偿诉求。住户们认为,2001年11月22日,规划局发现16号楼被擅自改变审批方案,便下文要求建设方限期拆除超建部分,但规划局未监督执行,违法建筑照建不误。

  兰州中院审理认为,矿灯厂违法超建,规划局下发处罚决定并多次申请法院执行,不存在行政不作为的情形,驳回了住户们的诉讼要求。住户们提起上诉,省高院将该案发回重审。重审期间,规划局申请法院委托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就16号楼与相邻住宅楼间距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日照标准进行鉴定。鉴定方根据规划局规划审批的数据计算分析,认定16号楼在大寒日日照时间均在2小时以上,兰州中院遂确认规划局批准建设16号楼及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行为合法。

  住户们再次提起上诉。2005年10月9日,省高院终审判决认定规划局在规划许可实施过程中存在未及时履行监管职责的行政不作为事实,但造成住宅楼采光受到违法建筑侵害的直接原因是矿灯厂和乾盛公司违反规划许可的建设行为,规划局的行政不作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并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只是一种法律意义上的附假定条件的间接因果关系,规划局只应承担附假定条件的补充赔偿责任。

  本报记者郝冬白实习生宋丽

  专家点评

  主持人:在我国,“采光权”官司为何诉多赢少?

  嘉宾(魏中扬):关键在于规划领域的立法,立法要统一、健全,具有可执行性,否则必然出现问题。现在虽然有规划法,但过于笼统和空泛,没有可操作性。什么样的可以批准规划,什么样的不能批准规划,缺乏透明度,结果就出现了这样的情况:开发商的建设项目遮住了别人的阳光,造成了损害,应该说是违法的,但他的规划手续都是合法办下来的,你说他究竟是合法还是违法、究竟谁违法?因此,规划领域的行政法规应该详细、全面、严谨一些,否则规划就可能出现随意性、人为性。

  主持人:在“采光权”官司中,有没有赔偿的计算标准?

  嘉宾(魏中扬):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采光权”侵权的补偿标准,法官审理“采光权”官司时大多以所造成后果的大小和具体情况判决。

  有鉴于此,有必要制定符合实际的办法甚至是行政法规来制约采光侵权。另外,行政机关错误的行政许可行为也导致很多人滥用采光权,因此,城市规划部门和有关的行政机关应将采光作为做出行政许可的一个重要标准加以考虑。

  主持人:住户发现采光遭侵权后,即使借助诉讼也仍然存在困难。要有效制止侵权行为,申请法院对侵权标的物进行查封就得提供保全,提供不了法院就不能查封,实际上,是官司在进行,违法建筑照建。

  嘉宾(乔景刚):从民事角度看,法院查封有风险就要求申请方担保,但申请人往往是弱势,提供不了担保法院就不能查封,所以违法建筑还是在建。我国是发展中国家,建筑物封顶后,从社会资源有效利用的角度出发,如拆除建筑物,将造成社会资源的浪费,而采光受到影响的房屋并非不能使用。因此,在目前采光纠纷的处理过程中,拆楼的诉求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通常只是从两个方面考虑索赔的问题:一是讨要“灯油钱”,你挡住了我采光,你就得替我掏照明的电费;二是全部非法收入判归受害人所有,因为开发商违法建筑的目的是盈利,将它的全部盈利给了受害人,也符合公平原则。但在案件审理时,受害人得到的赔偿只是商人盈利的很少一部分。对于住户永久享受阳光和通风的权利,目前采光权的侵权赔偿确实太低,开发商一般都不在乎。损害赔偿数额偏低,客观上也造成房产商违法成本低。

  主持人:为什么不尽快解决法律的空白呢?

  嘉宾(乔景刚):房价的不确定、日照时间难以细化以及不同人对阳光通风的不同认识等,甚至同一城市、不同地段,地理条件都有差距,无法用同一标准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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