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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兰州户外广告整治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03日07:50 兰州晨报

  

聚焦兰州户外广告整治
就百家广告公司集体“请愿”一事接受本报记者专访———

  兰州城管执法局回应“六大质疑”

  本报讯(记者李国林)兰州百家广告公司集体向市政府“请愿”事件,在社会各界和政府相关部门引起不小的震动。7月2日,兰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副局长、新闻发言人李

永忠接受了本报记者的独家专访。

  面对百家广告公司提出的“六大质疑”,李永忠站在兰州市城市管理、创建全国文明和卫生城市的立场和高度,从正面详细解答了城管执法行动的合理性和必要性。

  -采访实录

  记者:城管执法局强制拆除户外广告本身是否具备合法性?

  李永忠:兰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是经兰州市人大常委会2005年12月23日审议通过,拥有行使市容环境卫生、城市规划管理、城市绿化管理、市政管理、环境保护、工商行政管理、公安交通管理等方面全部或部分的行政处罚权。

  我们这次拆除违法户外广告是依据兰州市政府令(2005 )第9号《兰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暂行规定》第3章第17条规定“对超过规定的设置期限未拆除的户外广告、未经批准擅自设置的户外广告、在不得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载体和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场所设置的户外广告,城管执法局应当责令广告设置人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城管执法局予以拆除,拆除费用由广告设置人承担。”

  而强制拆除是因为在我们发出自行拆除《通知书》规定时限内,业主没有自行拆除,执法部门只有采取强制措施。否则,将影响全市户外广告规范设置的进程。

  记者:城管执法局是否是行政执法主体,以及下属执法大队是否具备执法权力?

  李永忠:行政执法主体,是指代表国家,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执法权力,并对其行政执法行为后果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组织。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主体是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它依法享有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权,能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行为,能够独立承担法律后果或法律责任。市城管执法局同时设立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大队)。他们受市城管执法局委托,可具体从事行政执法行为。

  记者:此次大规模清理整治户外广告的依据是什么?

  李永忠:共有4个依据。兰州市人民政府颁布的《关于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暂行规定》、《兰州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兰州市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和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市管理大会战”活动实施方案》。这些规定、办法和方案都曾面向社会公开发布过,市民和商家们都可以通过拨打电话、上网查询等方式进行了解。

  记者:对户外广告进行的有关规划,能否举行听证?

  李永忠:兰州市政府颁布的《关于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暂行规定》授权我局负责对城市户外广告进行统一规划,“两场三街”规划先后两次提交规划局、工商局、市公安局、市政管理处、市建管委及专家参加的论证会进行论证,并报市规建委审批,是否举行听证也并非法定程序,在行动紧、任务重的情况下,我们有权委托有资质的公司进行整体规划。但对广告公司此项建议,今后我们会进行慎重考虑,同时,我们将通过各种方式对《规划》进行公示。

  记者:据不完全统计,兰州市现存的“黑”广告约有55万平方米,令人吃惊的是,近郊四区设置的户外广告竟然有90%属违规,市区何来那么多“黑”广告?

  李永忠:“黑”广告的形成是错综复杂的历史原因造成的。兰州市的城市管理工作始于1988年,当时借鉴外地城管经验,成立了兰州市城市建设监察大队,后来又经过一番完善,兰州市的城管工作逐步走向正轨。但是,由于体制不顺,条块分割,协调乏力,历史上曾由城建部门行使的城管职能在具体工作中,与其他如交警、市政管理等部门职能交叉,责任不清,加之利益推动,造成政出多门,这是“黑”广告产生的最主要原因。不过,今后的城市管理工作将在历史的经验教训基础上得到改进,以实实在在的成绩取信于民。

  记者:目前进行的户外广告规划是否具备科学性?

  李永忠:规划形成的程序是,由我局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规划院、策划院进行规划,而后进行评审会,在此基础上由规划、策划院进行修订,修订的规划由我局报市规划局进行审定,再次进行修改,最后报市规建委进行审定。其是否具备科学性,只有专家有发言权,广告公司无资格认定其是否具备科学性。

  本报记者李国林

  拆除的户外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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