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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投保 3个月后罚2000元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03日08:08 兰州晨报

  交强险条例7月1日起正式实施我省各级交警部门将加大检查力度

  拒不投保3个月后罚2000元

  本报讯(记者庄坤)自7月1日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简称交强险)已经正式实施。7月2日,记者在采访中获悉,中国保监会甘肃监管局和省公安厅交警总队

已于日前联合成立交强险工作领导小组。为了给购买保险者提供方便,交警总队要求,全省有条件的车管所要为具有办理交强险资格的保险公司提供办险场所。另外,10月1日以后仍不办理交强险的驾驶人,将面临交警的严厉处罚。

  不办交强险最高罚两千

  对于办理交强险相关事宜,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保险机构要在各地的车管所集中办理与机动车有关的税费交纳、保险合同订立等事项。交警总队也要求全省各级公安交警部门,全省有条件的车管所将为具有办理交强险资格的保险公司提供办险场所,避免驾驶员多跑冤枉路。据悉,在7月1日后,全省各地公安交警部门已经开始加大对交强险路面检查执法力度,对没有按照规定投保的机动车依法进行处罚,处罚金额将达到2000元。从7月1日起,各地交警将上路查证,对仍没有办理投保的驾驶员进行批评教育。对10月1日以后仍不办理投保的驾驶员,必须严厉处罚。据了解,所有投保的车辆都将在前车窗贴上“完税证”。

  保险机构不得拒办交强险

  在交强险承包付诸实施后,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承包的第三者责任险将如何处理呢?据悉,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在交强险制度实施前已购买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并且保单尚未到期的继续有效。7月1日以后,购买交强险的机动车所有人,还可根据自身的支付能力和保障需求,同时购买第三者责任险作为补充。同时,交强险工作领导小组要求凡具有资质的保险公司不得拒绝或者拖延承保交强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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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记者庄坤)7月1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实施无疑将减轻发生车祸后机动车所有人、驾驶人的赔偿负担。7月2日,甘肃省交警总队有关工作人员向记者全面解读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保险公司垫付抢救费用

  自《条例》7月1日正式施行后,保险公司必须垫付抢救费用,为了确保交通事故受害人能及时有效地得到救治,对于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以及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等情况下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人身伤亡的,由保险公司垫付抢救费用。垫付金额不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相应的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并且垫付金额为抢救受伤人员所必须支付的相关医疗费用。保险公司有权就垫付的抢救费用向受害人追偿。

  不投保先扣车后罚款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条规定,在我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应当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不得上路行驶。如果不投保就上路行驶,将由交警扣留机动车,通知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依照规定投保,处依照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保险费2倍的罚款。上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保险标志,公安交警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保险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可以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交强险只保事故受害人

  《条例》明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障的对象,是被保险机动车致害的交通事故受害人,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保障内容包括受害人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交强险作为一种责任保险,以被保险人对第三方依法应负的民事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要求从事客运服务的承运人必须投保承运人责任险,乘客的人身财产损害可依法得到赔偿。

  保险费率与违章行为挂钩

  《条例》第21条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保险费率上涨与违章挂钩。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水平,较原商业性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费率会有所提高。另外,保险费率与交通违章挂钩,实行“奖优罚劣”的费率浮动机制。另据《条例》第8条规定,机动车交强险费率水平与交通违章行为挂钩,安全驾驶者可以享有优惠的费率,经常肇事者将负担高额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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