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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商户状告工商一审败诉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03日09:01 法制日报

  本报讯记者马竞 因不服工商部门预先收取工商管理费,石家庄市一家工艺品店将桥东工商分局告上法庭。近日,石家庄市桥东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依法驳回工艺品店的诉讼请求。

  原告“珍石斋”工艺品店在诉讼中认为,在原告还没有经营收入的情况下,预先收取该店工商管理费,其行为违反了相关规定。被告石家庄市桥东工商分局在原告还没有经营

收入的情况下,单方面核定工商管理费为240元,其行为违背了有关规定,请求法院判定被告预先收取原告工商管理费的行为违法。

  对于原告认为被告应在税后收取工商管理费,否则即为预收的主张,法院认为,从《个体工商户管理费收费标准及其收入使用范围的规定》第7条规定看,其本质是为了保证国家的税收,并不是强调税费和工商管理费的收取顺序;国家的相关规定中,也并没有对“预收”作解释。“预收”的通常理解应为“预先收取了下一个收费单元的管理费”,在工商管理费基本均是以月为核定单元的情形下,“预收”即是在当月收取了下月的工商管理费。本案中,被告的收费行为显然不属于预收行为。法院认为,被告在执法程序及适用法律法规方面并无不当之处,原告的请求不能成立。遂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亦由原告负担。

  据悉,“珍石斋”工艺品店已在法院判决当日补交了工商管理费19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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