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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二审开庭审理 司法防线更加稳固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03日09:07 南方新闻网

  社论

  自7月1日起,全国所有死刑第二审案件,都已实行开庭审理,这意味着,作为预防冤案错案“第二道防线”的死刑二审程序改革,已全面开始。事实上,这次改革本身就是一次承上启下之举。在此之前,最高人民法院已要求各地法院,自今年1月1日起,对案件重要事实和证据问题提出上诉的死刑第二审案件,必须开庭审理。最迟在明年年初,最高人民法

院又将全面收回死刑的核准权。

  按照《刑事诉讼法》第187条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对事实清楚的,可以不开庭审理。对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应当开庭审理。”可以说,开庭审理,应当是第二审法院审理案件的基本方式,只有在“事实清楚”的前提下,才可以不开庭审理。但过去的情况却是,不开庭审理是常态,开庭审理反而成了例外,开庭审理占全部上诉案件的比率,尚不到30%,这显然不利于维护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对于关乎生死的死刑上诉案件来说,缺乏严格、细致、审慎的二审开庭程序,更将严重影响到死刑案件的质量。

  正因如此,在2005年发布的《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中,死刑二审案件的开庭审理,被列为改革的重点,纲要提出:“2006年以后,人民法院依照第二审程序审理的死刑案件,均应当开庭审理。”从落实的时间表来看,改革的进度,也是稳健、务实的。因为审判方式的改革受到人员、物质、装备条件的限制,不可能一蹴而就。因此,最高人民法院采取了“两步走”的做法,从2006年1月1日起,首先对那些被告人及辩护人针对案件重要事实和证据问题提出上诉的死刑二审案件开庭审理,再从7月1日全部启动死刑二审案件的开庭审理。

  以后,死刑案件的第二审程序,将发挥维持正确裁判,纠正错误裁判,监督与指导一审法院的重要作用,从而最大限度达到严格“把关”的功效,避免冤错案件的发生。值得注意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在这次改革中,强调了证人、鉴定人在死刑二审程序中的出庭义务,要求证言、鉴定结论对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的证人、鉴定人,以及法院认为应当出庭作证的人员,如涉嫌刑讯逼供的警察等,都应当出庭,这对于法官准确认定事实,避免采信虚假、非法证据,具有很大的意义。

  我们同样注意到,尽管死刑二审案件的开庭审理已全面推行,但二审程序的改革工作,乃至未来全面收回死刑核准权的举措,仍受到一系列现实条件的制约。比如,如果二审案件不开庭审理,一般只需要承办人一人阅卷,开庭审理后,则依法需要3-5名法官组成合议庭,1-2名书记员担任记录,还需要一定数量的法警执行押解任务。开庭次数,也将随争议频率、待核实证据的增加而大幅增长。这些,都需要加大人员的配备,提高法官的素质。另外,由于被告人一般关押在市县一级的看守所,一旦开庭,审判工作将在犯罪发生地或者一审法院所在地进行,各高级人民法院的法官,将频繁往返于省内各地,涉及交通、通讯的费用,将大幅增长。更别说死刑复核权全面收回后,最高人民法院负责死刑核准的法官,也将从北京赶往全国各地,对被告人进行提审。

  死刑是剥夺被告人生命权的严重刑罚,人命关天,各道程序,均来不得半点马虎。死刑第二审的开庭审理,乃至未来死刑核准权的收回,将为防止错案、维护人权,筑就更牢固的堤防,而若要使这一堤防更稳定、更细致、更持久,尚需要我们的政府,在人、财、物等各个方面,给予改革更大的支持。

  (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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