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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崇“大义灭亲”是一种观念幻象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03日09:10 上海青年报

  □廖德凯

  又一个“大义灭亲”的新闻出炉:6月30日凌晨,重庆的杨女士带着万盛民警赶到南川,将曾经与自己相依为命、如今作案潜逃的儿子抓获。望着儿子惊诧的眼神,母亲含泪哽咽,把心愿托付给民警:我没管教好儿子,请你们把他好好改造成人。(7月2日《重庆晚报》)杨女士之举,被称为“深明大义”,自然会受到民众及社会舆论的一致肯定。而翻阅中

国法制史,我们可以发现这样一个奇怪的现象:从法律上来说,从西汉起的历代法律,其实都对亲人之间的犯罪相隐持宽容态度,部分时期甚至对亲人之间的告发持反对态度。这和我们平常的观念显然大不相同。这是“忠孝社会”的特有现象,还是我们平常所认可的“大义灭亲”出现了偏差?

  儿子的“惊诧眼神”,母亲的“含泪哽咽”,让笔者更坚定地认为:我们所推崇的“大义灭亲”,其实是有违人之自然属性的倡议,古人“亲亲相隐”,并不仅仅是孝仪天下的需要,更重要的是,古代的法律制定者深刻地认识到了人性之弱,认识到了“亲亲相隐”对社会稳定的重要意义,从而使这一原则成为两千年来的重要法律原则。而如今我们对大义灭亲的推崇,事实上是一种观念上的假象。“大义灭亲”,表面看来对社会是一种现实的好处,但从整个社会的发展与稳定来说,是弊大于利的。

  亲人之间的信任,是社会稳定和谐与信任的基石,这自不必多说。就拿本案来说,对于儿子来说,他最能信任的,必然是相依为命的母亲,然而,在儿子走入歧途之后,却是母亲将自己亲自送进监狱,这一结果,肯定不利于儿子的改造;对于母亲来说,儿子被自己送入监狱,肯定也是其一生的阴影。而这两重阴影,会不会引发其他的社会问题?这非常可能。许多罪犯释放后的报复社会行为,已经证明了心理因素的重要影响。

  说“大义灭亲”只是一种假象,是因为人们在对“大义灭亲”进行肯定的时候,都是预设了自己不会存在相似的问题,同时,只看到“大义灭亲”对社会的现实意义,而没有看到其后的影响;如果这一切轮到自己头上时,就会发现,自己正陷入了一个自掘的陷阱之中,无法摆脱道德和法律的双重煎熬。

  古人的高明之处,就在于让人们不受这种煎熬。“诸同居,若大功以上亲及外祖父母、外孙、若孙之妇、夫之兄弟及兄弟妻,有罪相为隐;部曲、奴婢为主隐,皆勿论。其小功以下相隐,减凡人三等”(《唐律疏议·名例》)。这一规定,基本免除了“同居”者的作证义务,而社会稳定与信任基石的亲缘也得以维系。这种规定,其实正是一种务实的、遵循人性规律的反映。这种立法智慧,是值得今天的我们去学习和借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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