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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从"原价"之"原"看执政能力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03日09:15 东方网

  怡然作品集商品打折,在市场上司空见惯,人们早已习以为常了。按理说,所谓打折,应该是在原价基础上的打折。但是,有谁搞得清这个“原价”究竟是什么,打折是以什么价格为基数的?尽管2002年起施行的《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对促销等经营行为有所制约,但是对打折商品的“原价”并无明确规定,致使实际经营活动中,商家对“原价”与“现价”标注随心所欲,故意拉大两者间的反差,以增加诱惑力,成为引诱消费者购买的一种欺诈术。有的甚至以“历史最高”的“原价”拿出来与“现价”对比,其实“原价”已

经不知降了多少次,根本就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原价”了。

  终于,近日国家发改委出台了对《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新的解释,其中对“原价”作了明确规定:“原价”是指经营者在本次降价前七日内在本交易场所成交的有交易票据的最低交易价格;如前七日内没有交易价格,以本次降价前最后一次交易价格作为原价。经营者标示的价格等于或者高于本次优惠折价活动前七日内,在本交易场所成交的有交易票据的最低交易价格,属于“虚假优惠折价”。简言之,“原价”应为七日内的最低价,否则就将以价格欺诈查处。

  对“原价”有了这样清晰、严格的界定,打折就可以挤出许多水份,消费者就能少受欺诈,得到较多的实惠了。这是值得欢迎和庆幸的,尽管新规定姗姗来迟了。

  从“原价”联想到日常生活中的不少现象,诸多的政策、规定乃至法律中,一些笼统的、原则的、模糊的概念,造成了“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状况旷日持久地存在,钻空子、玩花招、打“擦边球”的现象无不与之相关。最新的一例,莫过于房产新政“国六条”规定,“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住房所占比重,必须达到开发建设总面积的70%以上”,但并没有明确这个规定针对的是某一个小区,还是整个地区,使人无所适从,而部分开发商则把这个模棱两可的规定看作是利好消息,做起手脚来。同时,由于新政策规定“套型面积超过90平方米的,最低首付要达到三成”,但这个“套型面积”,究竟指的是建筑面积还是套内面积,却没有明确,搞得各方面无所适从,不知所措,甚至发生纠纷。

  看来,在一项新政或法规出台前,应该对其可操作性进行反复论证,让执行者、受惠者都一目了然,一清二楚,从而真正能“有法可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否则对于法制社会、和谐社会的建设显然是平添阻力,大为不利。而这不也是提升执政能力的一个极其重要的课题吗?


作者:怡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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