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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办文办事承诺时限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03日09:47 安徽在线-安徽日报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三项制度”提高行政效能的通知》精神,现将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办文办事承诺时限公布如下:

  省政府办公厅

  总体要求:凡属省政府办公厅职责范围内的工作事项,符合政策规定,上报材料齐

全的,原则上做到特急件随到随办,1个工作日内办结;急件3个工作日内办结;一般件10个工作日内办结;需要征求其他部门意见或进一步协调的,一般20个工作日内办结;法规草案、规章应在立法计划确定的时限内办结,规范性文件参照办理。

  1.申请制发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先交省法制部门审核,提交省政府会议审议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程序。

  2.申请批准规划、立项、经费、机构编制、特殊政策、收费项目、创办学校、出国出境、区划调整、追认烈士等,先请省有关部门审核,有关部门反馈意见后,一般10个工作日内办结;需要进一步协调的,20个工作日内办结。

  3.申请转报、下发文件,一般10个工作日内办结;需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的,20个工作日内办结。

  4.对群众通过热线电话反映的问题,能解答的及时解答,能办理的及时办理。需要转请相关单位办理的:电话转办的,6个工作日内办结;书面转办的,10个工作日内办结;较为复杂、重大的,20个工作日内办结。

  5.对各种请示性公文,如交部门办理,及时将分办情况告知报文单位。

  6.因客观原因不能按时办结的,经批准后可以适当延期,但应将延期办理情况及时告知报文单位。

  省发展改革委

  1.凡是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明确规定办理时限的,严格执行,并根据提高行政效能的要求,按照快速、高效的原则,加快办理。

  2.特急件随到随办。上级部门和领导交办的文电或事项,在其所要求的时限内,按时办结,并及时报告办理结果。

  3.有关部门、下级机关或企业来文要求办理的事项,属于项目审批或核准的,应在收到齐备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对项目申请报告是否审批或核准的决定,或向上级项目审批、核准机关提出审核意见(需委托咨询评估、征求公众意见和进行专家评审的事项,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的期限内);如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有关要求,应在收到项目申请报告后的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项目申报单位要求其补充材料。不属于项目审批或核准的其他一般性事项,应在7个工作日内办结。

  因条件限制,不能办理或需延期办理的事项,在规定时限内书面(含传真)方式向来文单位说明原因。超过时限没有办结也未反馈意见的,视为默认或同意。

  涉及投资安排或重大项目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办结的,应将延期办理的理据和处理意见及时告知报文单位。

  4.经由省政务服务中心省发展改革委窗口统一受理的行政许可等事项,按公开承诺的时限办理。

  5.对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建议和提案,应在规定时限内办结;没有时限要求的,最迟在2个月内办结。

  6.群众来信反映的问题,受理的信访事项一般初访应在30个工作日内办结;复查、复核事项应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并将办理结果反馈给信访人。

  省经委

  凡属省经委职责范围内的工作事项,符合政策规定,上报材料齐全的,原则上做到急件随到随办;一般件10个工作日内办结;需要征求其他厅局意见或进一步协调的,一般20个工作日内办结;法规草案、规章应在立法计划确定的时间内办结;行政许可事项和非行政审批事项及其他备案事项,在手续完备、资料齐全和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在规定时限内办结;对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建议、提案,按时限要求办结,没有时限要求的一般在30个工作日内办结。省教育厅

  1.办文时限

  (1)有明确办结时限的,在限定时间内办结。紧急公文随到随办。

  (2)没有注明时限的,属一般性转发、转报的文件,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涉及人、财、物及其他需要协调解决问题的公文,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下级机关报送的请示件,在10个工作日内答复。

  (3)由于特殊原因不能在规定时限内办结的,应将办理情况、不能按时办结的原因及继续办理的安排等,提前告知交办单位。

  (4)省政府、省人大、省政协集中交办的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在规定时限内办结。

  2.办事时限

  (1)凡有时限要求的,应在规定时限内办结。属规范性、常规性事项,应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现行有关规定的要求,及时办理,按时办结。行政许可事项和非行政审批及其他行政事项,在手续完备、资料齐全且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按有关规定,在规定时限内办结。

  (2)无明确时限要求的事项,要根据其性质、特点、轻重缓急及上级的要求,确定办结时限,在时限内完成。

  (3)因特殊原因无法按时办结的事项,要提前向交办单位说明原因,并提出进一步办理的意见。对于违背政策或条件所限不能办理的事项,应向有关方面做好解释工作。

  (4)要坚持“急事急办,特事特办”的原则,紧急事项立即办理,及时办结。

  省科技厅

  1.凡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明确规定办理时限的,必须严格执行,所承诺时限只能少于规定时限。没有规定办理时限的,应根据具体情况,按照快速、高效的原则,合理确定办理时限。

  2.对上级部门和领导交办的事项,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结。

  3.对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建议和提案,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结;没有时限要求的,最迟在2个月内办结。

  4.对各类批转或交办的公文、事项,除有明确时限要求的按要求办理外,自收文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需与多个部门会商解决的,应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

  5.对平级部门或单位的函商性公文,自收文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予以函复。

  6.对下一级部门或单位的请示性公文,自收文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对有关应急安全的请示事项,自收文或接到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紧急事项2个工作日内办结。

  7.对群众来信反映的问题或受理的信访事项,一般初访应在30个工作日内办结;复查、复核事项应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并将办理结果反馈给信访人。

  8.对转报科技部、省政府的文件,按时限要求快速办理,若无明确时间要求,自收文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9.外单位来文会签,原则上当天来文当天会签,最迟不超过2天。

  10.对平级部门或单位函商、下一级部门或单位报送的请示性的公文,凡在规定的时限内不能按时办结或没有按时反馈办理意见的,视为默认或同意。涉及经费、项目安排、案件处理、机构编制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办结的,应将延期办理的依据和处理意见及时告知来文单位。

  省民委(宗教局)

  凡是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或领导批办意见、公文、事务本身明确规定办理时限的,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办结。

  1.办理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时限,申请人申报材料齐全,立即受理。

  (1)设立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审批,3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2)举办大型宗教活动审批,1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3)印刷宗教内容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和宗教用品审批,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4)外国人携带用于宗教文化学术交流的宗教用品入境审批,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5)邀请以其他身份入境的外国宗教教职人员讲经、讲道审批,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6)在华外国人集体进行临时宗教活动地点审批,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7)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审批(初审),3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拟同意的,报国家宗教局审批。

  (8)设立宗教院校审批(初审),3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拟同意的,报国家宗教局审批。(9)宗教团体筹备、成立变更、注销前审批,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宗教团体负责人审批,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10)宗教教职人员认定备案,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以上(3)、(4)、(5)、(6)、(9)、(10)项行政许可(审批)项目,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局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2.受理上报的行政审批项目,按时限要求及时转报国家民委、国家宗教局、省政府。若无明确时限要求,5个工作日内办结。

  3.下级单位报送的请示性公文,除申报民族宗教专项经费、项目需统一研究批复外,一般请示事项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需与有关部门协商解决的,一般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

  对所承办的请示性事项和公文,凡在规定的时限内不能按时办结或没有按时反馈办理意见的,视为默认或同意。

  4.群众来信来访反映问题,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受理的一般信访事项应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特别重大复杂的信访事项应在60个工作日内办结,如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办结的,经委局领导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复查、复核事项应在30个工作日内办结,并将办理结果反馈给信访人。

  5.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建议、提案和批评、意见,按规定时限办复;没有时限要求的,2个月内办复。

  省公安厅

  1.凡是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明确规定办理时限的,必须严格按照规定时限快速办理;对没有规定办理时限的,根据具体情况,在收到文件之日起5~10日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因特殊情况而无法按时完成事项,在规定办理时限内,向报文单位递交书面说明,解释延期办理的理由和依据。

  2.对上级部门和领导交办的事项,应在规定的时间办结。

  3.对各地报送的请示性文件,在收到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或反馈办理意见,否则视为默认或同意。涉及人事、经费、编制等疑难问题不能按时办结的,应告知报文单位。

  4.对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建议、提案,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结;没有时限要求的,最迟在2个月内办结。

  5.行政许可事项和非行政审批及其他行政事项,在手续完备、资料齐全且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按有关规定,在规定时限内办结。

  省公安厅进入省政务中心办理的行政审批项目,申请人申报材料齐全时,立即受理。

  (1)经营性狩猎场配置猎枪审批,营业性射击场审批,民用枪支弹药购置审批,专职守护押运人员公务用枪配置审批,弩的制造、销售、进口、运输、使用审批,设立保安培训机构审批,20个工作日内办结。

  (2)射击运动枪支证核发,民用枪支配售企业确定,民用枪支持枪证件审批,15个工作日内办结。

  (3)易制毒化学品购用证明核发,10个工作日内办结。

  (4)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生产、销售审批,7个工作日内办结。

  (5)枪支弹药省际运输审批,1个工作日内办结。

  省监察厅

  1.关于办文限时制

  (1)上级部门和领导交办的公文,必须在上级部门和领导要求的时限办结。

  (2)下级监察机关报送的请示性公文,原则上自收文之日起1个月内办结,不能按时办结或没有按时反馈办理意见的,视为默认或同意。

  (3)省人大代表建议和省政协委员提案,按时限要求办结;没有时限要求的,一般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并作出书面答复。

  (4)外单位来文会签,原则上当天来文当天会签,最迟不超过2天。

  (5)需要办理的公文,只涉及一个内设机构的一般性公文,必须在5~7个工作日内办结;涉及多个部门、需会商解决的公文,必须在10~15个工作日办结。

  (6)坚持“时间服务任务需要”的原则,急事急办,特事特办。

  2.关于办事限时制

  (1)省监察厅举报中心的办事时限:对受理的不属于本机关办理的实名举报,原则上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转办;对受理的属于本机关办理的实名举报,一般举报问题在2个月内办结,需要初核的案件在3个月内结案,重要、复杂的案件经批准后延期结案;举报人在超过承诺期限得不到答复时,可以提出询问,要求给予负责的答复。

  (2)省外来投资者投诉中心的办事时限:对需要转有关地方和部门办理的投诉事项,及时转办并提出明确的办理时限和要求,并对重要的转办件进行跟踪督办;对直接办理的投诉事项,原则上在1个月内办结并答复投诉人,特殊情况经分管领导批准后适当延长办理时限;对需要追究投诉对象责任或给予投诉对象纪律处分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3)省政务服务中心投诉窗口的办事时限:对接到的投诉,在3个工作日内将受理情况通知投诉者。对需要转有关窗口单位处理的,及时转有关窗口单位调查处理。重要投诉事项由监察机关直接查处,事实清楚、情节简单的,自决定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办结;情节复杂的,自决定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办结;情节特别复杂的,经监察机关负责人批准,办理时限可延长20个工作日。投诉事项办结后3个工作日内答复投诉者。

  (4)办案等其他事项的办理时限:在有关规定、上级部门和领导要求的时限内办结。省民政厅1.行政审批事项办结时限。我厅现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凡是申请人申报材料齐全且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按有关规定,在规定时限内办结;对需要核实的审批项目申请事项,应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办理时限为7个工作日;对既需要核实又需要上报省政府或民政部的行政审批项目的办理时限为20个工作日。

  2.公文办理时限。

  (1)对紧急的公文,当天办结。

  (2)对上级部门或领导交办的,应在要求的时限内办结;若无明确时间要求,在收到文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

  (3)对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建议和提案,应在规定时限内办结;没有时限要求的,最迟在2个月内办结。

  (4)对外单位来文会签或商洽事项,应在接到来文当日会签或答复;需要研究或上报请示的,办理时限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

  (5)对各市民政局及厅属单位上报的请示性文件,在收到文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或反馈办理意见;紧急事项2个工作日内办结。

  3.信访受理办结时限。

  (1)受理的信访事项,一般初访应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2)重大复杂的需经复查、复核的事项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办结,并将办理结果反馈给信访人。

  (3)特别重大复杂需经深入调查、研究上报的事项,应当在40个工作日内办结,并将办理结果反馈给信访人和有关部门。

  省司法厅

  1.行政许可项目、非行政许可项目办结时限

  我厅保留的14项行政许可项目和1项非行政许可项目进入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司法窗口办理。其中:

  (1)律师执业审核,律师事务所设立、变更、注销审核及其分所设立审核登记,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公证员执业审批,仲裁委员会设立登记,社会法律援助组织设立审核,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人执业核准,设立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机构审批,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设立初审等9项行政许可项目在15日内办结(需实地核查的项目,核查时间不计算在内)。

  (2)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代表执业核准初审,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居民申请在内地从事律师职业核准,香港、澳门律师担任内地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核准,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联营核准,公证机构设立审批等5项行政许可项目在20日内办结。

  (3)实习律师的律师事务所备案(非行政许可项目)在20日内办结。

  以上行政许可项目、非行政许可项目,在承诺期限内,按照快速、高效的原则,尽可能缩短时间,提前办结。

  2.办文及其他事项办结时限

  (1)凡是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明确规定办理时限的,或上级机关有明确时限要求的,严格按规定时限快速办结。

  (2)翻印、转发和转报省政府、司法部等上级机关的公文一般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紧急公文1~2个工作日内办结。

  (3)对上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同志交办、批办的事项,按照上级领导机关有关规定或领导同志要求的时限办结。没有明确规定和具体要求的,一般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如不能按期办结,及时说明原因并报告办理进展情况。

  (4)对各市司法局、厅直各单位报送的请示性事项,一般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或反馈办理意见,否则视为默认或同意。对其中涉及人、财、物及其他需要协调解决问题的,一般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对涉及监管场所安全稳定等突发性事件的,即时办结。

  (5)对人大议案、政协提案,在规定时限内办结。

  (6)对下级单位和不相隶属的其他有关单位或群众需要办理的事项,能够当即办理的,要当即办理;不能当即办理的,要向前来办事人员说明情况,并明确办理和答复的时限。

  省财政厅

  1.凡是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明确规定办理时限的,必须严格按照规定时限快速办理。

  2.凡上级机关和领导交办的事项等立即办理,不得拖延,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结。

  3.对行政许可事项,应按照《行政许可法》规定,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做出行政许可决定,20日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分管厅领导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4.对于非行政许可事项,按照机关效能建设有关要求,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受理事项的办结时限,并告知服务对象。

  5.实行严格的办文限时制。除涉及预算追加内容外,公文一般要在3~5个工作日内办结,办文涉及范围广或环节较多的,最长不超过10个工作日。

  遇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办结公文的,应将延期办理的理由和处理意见及时告知来文单位。

  6.对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建议和提案,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结;没有时限要求的,最迟在2个月内办结。

  省人事厅(编办)

  1.凡属职能范围内的工作事项,符合政策规定,上报材料齐全的,原则上做到随到随办,力争当天办结。向社会公开承诺的32项行政许可、行政审批及其他事项,按承诺时限办结。

  2.凡是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上级机关或领导交办的事项,有明确规定办理时限的,按规定时限快速办结;没有规定办理时限的,也要抓紧办理。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完成的,应及时反馈情况,说明理由。

  3.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因吸纳特殊人才和工作特别需要以及国家有政策规定急需增人的,实施人才引进“绿色通道”,特事特办,能当场办结的当场办结。

  4.正常工资、福利待遇审核以及工资统发机构编制审核,分别在当日办结,最迟不超过3个工作日。

  5.省政府机关主任科员以下公务员录用,公示无异议的,7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批意见。

  6.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结果批复,经公示无异议的,10个工作日内办结。

  7.外单位来文会签,原则上当天来文当天会签,最迟不超过2天。下级机关报送的请示性文件,5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或反馈办理意见。

  8.对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建议和提案,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结;没有时限要求的,最迟在2个月内办结。

  省劳动保障厅

  1.办文时限

  (1)对上级机关和领导交办的公文,有明确办理时限的,按规定执行;没有明确办理时限的,原则上不超过20个工作日。

  (2)对各地报送的请示性的公文,属于省厅解释权限范围内政策方面的,20个工作日内办结;属于工作方面的,7个工作日内办结;属于申请资金补助、项目方面的,及时登记备案,按规定的程序办理。

  (3)外单位来文会签,原则上当天来文当天会签,最迟不超过2天。

  (4)涉及资金补助、项目审定、社会保险费核销、案件处理等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办结的,经厅领导批准,可以延长一定期限,最长不超过30个工作日,并将延期办理的理据和处理意见告知报文单位。

  2.办事时限

  (1)对上级部门和领导交办的事项,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结。

  (2)保留的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事项,除经省政府批准不进省政务中心外,一律在省政务中心窗口办理,凡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明确规定办理时限的,必须严格执行,所承诺的时限只能少于规定时限。

  ①行政许可审批事项

  筹设技工学校审批,自受理30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筹设的决定;正式设立技工学校审批,自受理3个月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中外合作办职业培训机构筹备设立审批,自受理4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筹设的决定;正式设立的,自受理3个月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职业技能鉴定站(所)审批,自受理44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②办理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

  技师、高级技师资格审核认证,自受理7个工作日内办结。

  核发职业资格证书,换发出国(境)人员职业资格证书,材料齐全的,随到随办;核发职业资格证书,100份以上的,5个工作日内办结,100份以下的,3个工作日办结,单个的,随到随办。

  办理劳动仲裁员资格证书,材料齐全,随到随办。

  行业统筹企业职工退休审批,10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含档案预审查)。

  行业统筹企业退休人员正常调整待遇审批,10个工作日内办结;要求重新审核待遇,提供资料齐全的,15个工作日内办结。

  用人单位企业年金备案,15个工作日内完成。

  用人单位劳动合同鉴证,随到随办。

  集体合同审查,10个工作日内办结并送达集体合同双方,逾期未送达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资格认定,25个工作日内办结。

  省直医疗保险转诊转院审核、退休人员异地安置就医审核备案,符合政策规定,资料齐全,随到随办。

  医疗保险《特殊病种门诊卡》,符合政策规定,资料齐全,10个工作日内办结,并及时通知申请人到所选定的定点医院医保办领取。

  省直医疗保险异地安置退休人员、转诊转院、非定点医院急诊抢救住院医疗费审核,符合政策规定,资料齐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3)办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建议、提案和信访、咨询事项

  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建议、提案按规定的时限办结;一般信访件在30日内办结,重大复杂信访事项60个工作日内办结;对群众咨询有关政策规定的,能当场解答的应当场解答,不能当场解答的,应说明情况。

  (4)处理群众举报、投诉案件

  处理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投诉案件,对符合条件的投诉,5个工作日内依法受理,并于受理之日立案查处;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行为的调查,自立案之日60个工作日内办结,案情复杂的,经厅领导批准,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

  处理社保基金监管举报(投诉)案件,自受理3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可适当延长,最长不得超过60日。

  省国土资源厅

  1.有关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全部进入省政务中心办理。在符合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且资料齐全的前提下,涉及农用地转用、征收土地报件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矿政报件在30个工作日内办结。

  2.对上级部门和领导交办的事项及厅机关接办的各类公文,凡需限时办结的,按时办结。因涉及协调相关部门、专家论证、现场勘察、请示上级主管部门等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办结的,应在规定时限内向来文单位说明延期办理原因、依据及下一步工作意见。

  3.外单位来文会签,原则上当天会签完毕,最迟不超过2个工作日。

  4.对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建议和提案,应在规定的时限办结。

  5.对各地报送的请示性事项和公文,没有时限要求的,应在20个工作日内答复。凡在规定的时限内不能按时办结或没有按时反馈办理意见的,视为默认或同意。涉及人事、经费、编制等问题不能按时办结的,应及时告知报文单位。

  6.对接待群众来信来访反映的问题,需上报结果的,一般初访件应在30个工作日内办结;特殊信访件在60个工作日内办结;特别重大复杂信访件,在90个工作日内办结,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省建设厅

  1.凡是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明确规定办理时限的,必须严格按照规定时限快速办理;对没有规定办理时限的,根据具体情况,在收到文件之日起3~7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因特殊情况而无法按时完成事项,在规定办理时限内,向报文单位作出书面说明,解释延期办理的理由和依据。

  2.对上级部门和领导交办的事项,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结。

  3.对各地报送的请示性文件,在收到请示文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或反馈办理意见,否则视为默认或同意。

  4.转报建设部、省政府的文件,按时限要求快速办理;若无明确时间要求,一般在收到文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5.对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建议和提案,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结;没有时限要求的,最迟在2个月内办结。

  6.行政许可事项和非行政审批及其他行政事项,在手续完备、资料齐全且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在规定时限内办结。对无需专家论证、现场勘察、集体研究和上报建设部的行政审批项目的变更事项直接办理,变更事项的办理期限为5个工作日。

  7.群众来信反映的问题,受理的信访事项一般初访应在30个工作日内办结;复查、复核事项应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并将办理结果反馈给信访人。

  省交通厅

  1.所有行政许可事项均在省政务服务中心当场受理,并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要求,在不超过20个工作日内办结。

  2.对交通部、省政府交办、督办的事项和公文,要按照交办、督办规定的时限要求办理完毕。没有规定办理时限的,一般应在7~10个工作日之内办理完毕。因故未能按时办结的,及时出具书面意见。

  3.领导交办以及会议议定的事项和公文,有明确时限要求的,按领导要求办理;没有明确时限要求的,一般不应超过10个工作日。

  4.对各市交通部门呈报的请示性事项和公文,应从收到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对涉及交通项目、经费、经营权转让、收费公路等特殊事项的审批、审核,如不能按时办结,应将延期办理的理据和处理意见及时书面告知报文单位。

  5.外单位来文会签,原则上在当天会签完毕,最迟不超过2个工作日。

  6.对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提案、建议,按时限要求办理,无时限要求的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并书面答复;对于群众来信来访反映的问题,在30个工作日内办结并答复。特别重大复杂的信访事项,60个工作日内办结。

  省信息产业厅

  1.我厅保留的7项行政审批项目全部进入省政务中心办理。申请人申报材料齐全时,立即受理。

  (1)无线电台(站)设置及呼号审批。对不涉及频率指配的台(站)设置申请,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对需要指配频率的,自取得频率使用批文后10个工作日内办结;对于设置微波站和雷达等特殊台(站)申请,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呼号审批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

  (2)无线电频率分配。对功率大、台站多、造价高的大型通信网的频率申请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下转B2版)

  (上接B1版)(3)无线电发射设备进口核准。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进口审核,5个工作日内完成入关审批。

  (4)无线电发射设备实效发射试验审批。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

  (5)建立卫星通信网和设置卫星地球站审批。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

  (6)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及产品的登记备案。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

  (7)制式无线电台(站)备案。受理当日办结。

  2.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它规范性文件明确规定办理时限的,严格按照规定时限办结;对没有规定办理时限的,根据具体情况,自收文之日起5-10个工作日内办结。

  3.对上级部门和领导交办的事项,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结。

  4.转报信息产业部、省委、省政府的文件或相关审批材料,按时限要求快速办理;若无规定时限,自收文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

  5.对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建议和提案,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结;若无规定时限,应在2个月内办结。

  6.对群众来信反映的问题、受理的信访事项,一般初访应在30个工作日内办结;复查、复核事项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并及时将办理结果反馈给信访人。

  省农委

  1.凡是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明确规定办理时限的,严格按照规定时限快速办结。

  2.坚持“急事急办,特事特办”,紧急事项2个工作日内办结。

  3.上级机关和领导交办的、有明确时限要求的事项,必须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结;无明确时限要求的,一般应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

  4.同级机关要求答复的公文,有明确时限要求的,按要求办结;无明确时限要求的,应在10个工作日办结;下级机关报送的请示性公文,应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或反馈办理意见。

  5.省政府批准省农委保留实施的41项行政许可项目中,除渔船检验、渔船登记、渔船船员发证、调运植物及其产品检疫、境外引种检疫审批、蚕种质量合格证核发6项行政许可经省政府同意不进省政务中心外,其余35项行政许可项目全部进省政务中心,由省农委窗口统一受理。在手续完备、申报材料齐全、符合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前提下,20个工作日内办结。

  6.对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建议和提案,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结;没有时限要求的,最迟在3个月内办结。

  7.群众来我委上访、来信反映问题,一般事项10个工作日内办结;复杂事项20个工作日内办结;特别复杂事项,40个工作日内办结。

  省水利厅

  1.凡是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明确规定办理时限的,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限办理,力争提前办结。

  2.对省委、省政府、水利部等上级机关或领导交办的事项,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结。

  3.对下级机关报送的请示性公文,在收到文件之日起,应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办结的,应将延期办理的理据和处理意见及时告知报文单位。

  4.对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建议和提案,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结;没有时限要求的,办结时间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

  5.对行政审批事项,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手续完备、资料齐全的前提下,应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需要专家评审的事项,按有关规定执行或时间另计,且须在2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报文单位。

  6.外单位来文会签:紧急事项,及时会签;一般情况下,不超过1天;特殊原因,最长不超过2天。

  省林业厅

  1.紧急公文应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其中特急公文应即刻办理);一般公文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对涉及人财物及其他需协调解决问题的公文,应力争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法规草案、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应在立法计划确定的时限内办结。

  对不能按时限要求办结的,应及时告知来文单位或交办领导,说明理由。

  2.行政许可项目申请按省政务中心的统一要求办理。其办结时限为:

  (1)森林经营单位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用地审批,15个工作日内办结;

  (2)征占用林地审核,15个工作日内办结;

  (3)临时占用林地批准,15个工作日内办结;

  (4)省、设区的市所属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10个工作日内办结;

  (5)国家二级及省一级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经营利用许可,20个工作日内办结;

  (6)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出售、收购审批,10个工作日内办结;

  (7)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采集审批,10个工作日内办结;

  (8)固定狩猎场审批,20个工作日内办结;

  (9)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出省运输审批,10个工作日内办结;

  (10)出口珍贵树木及其制品、衍生物的审核,10个工作日内办结;

  (11)野生动物及其产品进出口审核,20个工作日内办结;

  (12)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特许猎捕审批,20个工作日内办结;

  (13)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猎捕、出售、收购、利用许可的审核,10个工作日内办结;

  (14)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的审核,10个工作日内办结;

  (15)外国人从事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科学考察、科研或者拍摄电影、录像的审核,20个工作日内办结;

  (16)从国外引进或者从省外引进的野生动物放生于野外的审核,10个工作日内办结;

  (17)出口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或者进出口中国参加国际公约所限制进出口的野生植物审核,10个工作日内办结;

  (18)林区内木材经营与加工审批,20个工作日内办结;

  (19)主要林木种子生产许可,20个工作日内办结;

  (20)林木种木经营许可,20个工作日内办结;

  (21)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宜猎种类及年度限额猎捕量审批,20个工作日内办结;

  (22)因科学研究、工程建设需要移植古树名木审批,20个工作日内办结;

  (23)出省植物检疫证书签发,20个工作日内办结;

  (24)从国外引进林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的检疫审批和分散种植审批,20个工作日内办结。经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

  省商务厅

  1.我厅49项行政审批事项全部进入省政务服务中心办理,并进一步缩短办理时限:

  (1)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核准项目,规定时限90个工作日,我厅承诺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其中:跨部门45日)。

  (2)外商投资先进技术企业、产品出口企业确认项目,规定时限45个工作日,我厅承诺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其中:跨部门45日)。

  (3)进口商品配额审核项目,规定时限60个工作日,我厅承诺办结时限9个工作日(不含商务部审批时间)。

  (4)外商投资企业出口商品配额初审、出口商品配额(含纺织品、白银、活猪、活牛)初审等2个项目,规定时限30个工作日,我厅承诺办结时限9个工作日(不含商务部审批时间)。

  (5)石油成品油仓储、零售经营资格审批及批发经营资格初审项目,规定时限40个工作日,我厅承诺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不含实地核查论证的5日)。

  (6)设立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核准项目,规定内资项目20个工作日、外资项目30个工作日,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等2个项目,规定时限30个工作日,我厅均承诺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7)机电产品国际招标资格初审,规定时限20个工作日,我厅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

  (8)对外援助成套项目实施企业资格初核、对外援助物资项目实施企业资格初核等2个项目,规定时限20个工作日,我厅承诺办结时限5个工作日。

  (9)对外劳务合作及工程承包经营资格初审项目,规定时限10个工作日,我厅承诺办结时限5个工作日。

  (10)对其余的37个审批项目,均力争提前办结,具体承诺时限可在商务厅公众网或省政务中心公众网上查询。

  上述办结时限是指提交文件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申请项目。

  2.关于省委、省政府、商务部交办事项,有时限要求的,严格按要求时限办结;对没有时限要求的,一般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并反馈,特殊事项经分管厅领导批准可适当延时,但必须动态反馈办理程序及结果。

  3.对人大建议、政协提案,严格按照办理程序和要求,在规定时限内办结。

  4.对相关部门协商、会办文件及事项,坚持急事急办,特事特办,日常工作原则上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并回复。

  5.对厅属单位及下级部门请示事项,有请必复,有问必答,属于规范性、程序性工作,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特殊情况或受客观条件限制,不能及时办理的,主动与对方联系沟通,并在允许时限内办结。

  省文化厅

  1.缩短审批时限,提高工作效率,行政审批全面提速。现有23项行政许可项目,全部进入省政务服务中心,一个窗口办理,一次性向社会公布所有项目审批依据、申报条件、申报材料、办理程序、承诺期限和收费标准。申请人申报材料齐全时,立即受理。一般情况下,自材料齐备受理申请之日起,办结时限如下:

  (1)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娱乐场所经营单位的审批,外国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在歌舞娱乐场所进行营业性演出的审批,港澳台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的审批,10个工作日内完成。

  (2)设立演出经纪机构的审批,10个工作日内完成。

  (3)设立音像制品批发单位和音像制品连锁经营单位的审批,10个工作日内完成。

  (4)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连锁企业的审批,10个工作日内完成。

  (5)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审批,省级文物保护单位进行修缮的批准,10个工作日内完成。

  (6)市级文物保护单位改作其他用途的审批,在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工程建筑或者进行爆破等作业的审批,10个工作日内完成。

  (7)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和其他单位举办展览需借用省直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二级、三级文物和一般文物的审批,已建立馆藏文物档案的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之间调换、交换馆藏二级、三级和一般的文物审批,修复、复制、拓印、拍摄馆藏二级、三级文物审批,博物馆处理不够入藏标准、无保存价值的文物或标本审批,拍摄文物保护单位的审批,10个工作日内完成。

  (8)文物商店设立审批,文物商店销售文物核准、文物拍卖标的审批,10个工作日内完成。

  (9)文物保护工程资质审批,在本省内进行考古发掘的审查,考古发掘单位保留少量出土文物作为科研标本审批,10个工作日内完成。

  (10)安徽省民办博物馆的申请许可,10个工作日内完成。

  (11)电影发行单位设立审批,10个工作日内完成。

  (12)社会艺术水平考级机构审批,15个工作日内完成。

  国家有关行政法规明确规定的审批时限,作为法定允许时限下限,无特殊情况必须提前办结。超过法定允许时限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2.各市文化局、厅直各单位上报的请示审批事项,属于规范性、程序性工作,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

  3.出国出境政审3个工作日内办结。

  4.对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提案、建议,按时限要求办结,没有时限要求的一般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并作出书面答复。对群众信访事项,有时限要求的在要求时限内答复,没有时限要求的在7个工作日内答复,并视情将办理结果反馈信访人。

  省卫生厅

  1.坚持“急事急办,特事特办”的原则,对紧急事项要立即办理,及时完成。有明确时间限制的,必须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无明确时间限制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

  2.一般翻印、转发、转报文件,应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

  3.一般性公文,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需要与有关厅局协商办理的,力争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

  4.法规草案、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应在立法计划确定的时间内办结。特殊情况不能在上述时限内办结,应将办理情况、未能办结理由、继续办理安排等,主动告知报文单位。

  5.对各地报送的请示性事项或有关部门商办有关事项的公文,凡在规定的时限内不能按时办结或没有按时反馈办理意见的,视为默认或同意。

  6.上级部门或领导交办的事项,有明确时间要求的,应在办理时限内完成;无明确时间要求的,力争用较短的时间完成,主动答复。

  7.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在规定时限内办结;没有规定时限的,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

  8.卫生行政审批项目,在法定时限内办结。

  9.信访事项,在法定时限内办结。

  省人口计生委

  1.对上级部门和领导交办的事项,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结。

  2.凡是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明确规定办理时限的,必须严格按照规定时限快速办理;对没有规定办理时限的,根据具体情况,在收到文件之日起3-7个工作日办理完毕。

  因特殊情况而无法按时完成事项,在规定办理时限内,就延期办理的理由和依据,向报文单位作出书面说明。

  3.转报国家人口计生委、省政府的文件,按时限要求快速办理;若无明确时间要求,在收到文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办理完毕。

  4.对各地报送的请示性文件,在收到文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或反馈办理意见,否则视为默认或同意。

  5.行政许可事项及其他行政事项,在手续完备、资料齐全且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在规定时限限时办结。

  6.对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建议和要求,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结;没有时限要求的,最迟在2个月内办结。

  7.群众来信来访反映的问题,受理的信访事项一般初访应在60日内办理完毕;复查、复核事项应在30日内办理完毕,并将办理结果反馈给信访人。

  8.对未能在规定或承诺时限内办结的,视情况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等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党纪、政纪处理。

  省审计厅

  1.凡是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明确规定办理时限的,必须严格按照规定时限快速办理;对没有规定办理时限的,根据具体情况,在收到文件之日起1-7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因特殊情况而无法按时完成事项,需在规定办理时限内,向报文单位作出书面说明,解释延期办理的理由和依据。

  2.对上级机关和领导交办的事项、厅党组和厅长办公会议决定的事项以及厅领导交办的工作,有办理时限要求的,严格在时限内完成;没有办理时限要求的,按照快速、高效的原则,合理确定办理时限。

  3.对各地报送的请示性文件,在收到文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或反馈办理意见,否则视为默认或同意。

  4.转报审计署、省政府的文件,按时限要求快速办理;若无明确时间要求,在收到文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5.对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建议和提案,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结;没有时限要求的,最迟在2个月内办结。

  6.对需要办理的文件,承办单位要及时组织办理。翻印、转发、转报的文件,在2个工作日内办结;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应在计划确定的时限内办结;涉及人、财、物和其他需要协调解决问题的文件,应在2个工作周内办结或提出明确意见;坚持“急事急办,特事特办”的原则,对紧急事项应立即办理,并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理完毕。

  7.各项审计工作要严格按照《审计法》、《审计法实施条例》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不断提高审计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

  省国资委

  1.办事时限

  (1)凡是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明确规定办理时限的,严格按照规定时限快速办理。因特殊情况而无法按时完成事项,在规定办理时限内,向报文单位递交书面说明,解释延期办理的理由和依据。

  (2)对上级布置的工作和交办的事项,应在指定时间内认真完成;对同级转办事项,应在5日内主动与有关部门进行协调,职责权限范围内的事项,应在规定时限内办结。

  (3)对各地报送的请示性事项和公文,除受客观原因影响暂时无法办理的事项外,凡在规定的时限内不能按时办结或没有按时反馈办理意见的,视为默认或同意。

  (4)有关审批事项办结时限。

  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中国有股权管理事项的审核,时限为材料报齐后20个工作日;

  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省级管理审批,时限为材料报齐后20个工作日;

  上市公司国有股质押备案,时限为材料报齐后7个工作日;

  办理省属企业领导人员出国(境)政审业务,时限为材料报齐后5个工作日;

  省属企业领导人员因公出国(境)事先备案,时限为材料报齐后7个工作日;

  省属企业党委换届方案审批,时限为材料报齐后7个工作日;

  省属企业主辅分离、改制分流总体方案审批,时限为材料报齐后20个工作日;

  省属企业负责人年度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时限为省国有企业改革联席会议审定后7个工作日;

  省属企业计划外重大项目审核,时限为专家评审会后20个工作日;省属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审核,时限为材料报齐后15个工作日;

  省属企业重大投资项目备案,时限为材料报齐后5个工作日;省属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审核,时限为专家评审会后20个工作日;

  省属企业及其子企业兼并、关闭、破产、重组、职工安置中涉及资产处置方案审批,时限为材料报齐后14个工作日;

  省属企业增减资本审批,时限为材料报齐后10个工作日;

  省属企业中国有独资公司章程审批,时限为材料报齐后7个工作日;

  省属企业国有资产无偿划转审批,时限为材料报齐后20个工作日;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时限为材料报齐后10个工作日;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和涉及股份有限公司的资产评估项目核准,时限为材料报齐后20个工作日。

  2.办文时限

  (1)一般性公文,应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

  (2)需经主办处室局与多个处室局会商解决问题的公文,应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

  (3)需先行调查研究才能制定的政策指导性公文、须经有关会议研究决定的公文、须经省委省政府批准或需函商省直有关部门方可办理的公文,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办理时限。

  省地税局

  1.上级机关部署或上级领导批示、交办事项的办理。

  (1)有时限要求的,承办单位应在时限要求内提前2个工作日完成,办理时限不足3个工作日的提前1个工作日完成,要求当天办结的提前半个工作日完成。

  (2)没有时限要求的,本局领导有要求的,应在要求时限内提前完成;本局领导没有要求的,除信访类事项外,一般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

  2.12366纳税服务热线受理事项的办理。

  (1)受理税收咨询。12366热线接听人员对能回答的问题应实时解答,不能实时解答的,应于当日转有关部门解答,有关部门回复时限:一般问题不超过1个工作日,疑难问题不超过3个工作日,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答复的,应事先告知咨询人,并在上级答复和特殊情况消除后及时回复咨询人。

  (2)受理涉税举报和投诉。应于1个工作日内转有关部门办理,并及时回复举报人和投诉人。

  (3)受理意见和建议。应于1个工作日内转有关部门,有关部门应认真分析研究,并将采纳意见和建议情况及时反馈建议人。

  (4)对不属于本市地税系统受理范围的涉税咨询、投诉举报、意见建议等,12366热线接听人员应耐心说明情况,告知其拨打异地12366纳税服务热线的方式。

  3.各级办税服务厅、政务中心地税窗口受理事项的办理。设立、变更税务登记和验证换证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发放税务登记证件。有条件的地方应当场办理税务登记、验证和换证手续。停、复业登记应在10个工作日内、注销税务登记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相关手续。受理纳税申报在5分钟内办理完毕。税(费)征收在5分钟内受理税(费)缴纳、开具完税(费)凭证。发票领购在15分钟内完成票种信息核定、数据录入和打印工作,核发发票领购簿。审核发售单本发票时限为5分钟。涉税申报审批事项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传递手续。各类税务咨询事项,应当场答复。

  4.纳税人减免税申请的办理。由纳税人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受理、应当由上级地税机关审批的减免税申请,主管地税机关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上报有权审批的上级地税机关。县、区级地税机关负责审批的减免税,必须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市级地税机关负责审批的,必须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省地税局负责审批的,必须在60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在规定期限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纳税人。地税机关做出的减免税审批决定,应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纳税人送达减免税审批书面决定。备案类减免税事项,主管地税机关应在受理纳税人减免税备案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备案工作,并告知纳税人执行。

  5.调阅纳税人会计资料事项的办理。经县以上地税局(分局)局长批准,可以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以前会计年度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调回地税机关检查,但是必须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开付清单,并在3个月内完整退还;有特殊情况的,经市级以上地税局局长批准,可以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当年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调回检查,但是必须在30日内退还。限制日常税务检查的时间,对每一纳税户的检查原则上不超过15天。

  省环保局

  1.办文限时制

  (1)凡有明确办结时限的各类公文,无特殊情况,应在规定时限内办结并反馈。

  (2)上级机关要求我局对有关文件提出贯彻意见,或就某项工作提出具体要求等,只涉及我局一个处室(单位)职责范围的一般性公文,无明确办结时限的,应在8个工作日内办结;需要局内多个处室(单位)或省直部门会商办理的公文,无明确办理时限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

  (3)下级政府和单位以及同级部门就某项工作请示我局或征求意见,只涉及我局一个处室(单位)职责范围的一般性公文,无明确办结时限的,应在8个工作日内办结;需要局内多个处室(单位)或与省直部门会商办理的公文,无明确办理时限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

  (4)法规、规章草案应在立法计划确定的时限内办结,其他规范性文件参照办理。

  (5)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等行政审批事项的公文,除原则上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时限办理外,还应坚持为经济建设服务的指导思想,坚持“时间服从任务需要”,急事急办,特事特办。

  2.办事限时制

  上级机关或局领导就单项工作提出具体办理要求,只涉及一个处室(单位)职责范围的一般性事项,无明确办理时限的,办理部门应在8个工作日内办结;涉及多个处室(单位)或省直部门的复杂事项,无明确办理时限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特别复杂,须延长时间的,应向有关领导提出延期要求,并每5个工作日向上级机关或局领导反馈一次办理情况和工作进度。

  省广电局

  1.我局保留的7项行政审批项目和一项非行政审批项目,在申报人报送材料齐全、手续完备且符合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前提下,立即受理,并在规定时限内办结。

  (1)有线广播电视站、乡镇广播电视站设立、合并、终止,审批时限为20个工作日。

  (2)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许可,审批时限为20个工作日。

  (3)申请设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境外电视节目许可,审批时限为20个工作日。

  (4)通过有线电视网络传送广播电视节目,审批时限为20个工作日。

  (5)开办视频点播业务,审批时限为20个工作日。

  2.来文当天呈送局领导,上级交办的限时文和有关事项在规定时间内办结;下级报送的请示件,应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办结,对重大审批事项不能办结的,应及时告知报文单位;外单位来文会签,最迟不超过2天。

  3.对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建议、提案,按规定时限要求办结。没有时限要求的一般在2个月内办复。

  省体育局

  1.凡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明确规定办理时限的,必须严格按照规定时限办理。对没有规定办理时限的,坚持“时间服从任务需要”,急事急办,特事特办,涉及一个部门(单位)的,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需要多个部门(单位)协商解决的重大问题,至多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因特殊情况无法按时完成的,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向来文单位作出书面说明,解释延期依据和理由。

  2.对上级部门和领导交办的事项,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结并向交办部门反馈办理结果。

  3.对系统内报送的请示文件,自收文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办毕并反馈办理结果,如确需延期,应事先告知报文单位,否则逾期视作默认。对需要转报省政府或国家体育总局的文件,如无时间规定,须在7个工作日内办结。

  4.对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建议和提案,应在规定时间办结;如无时限要求,应在2个月内办结。

  5.行政许可事项和非行政审批及其他行政事项,在手续完备、资料齐全且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在规定时限内限时办结。对无需专家论证、现场勘察、集体研究和上报上级部门的行政审批项目的变更,7个工作日内办结。

  6.群众来信反映的问题,受理的初次信访事项可即时办理的,应即时办理,其他事项应在30个工作日内办结;复查、复核事项应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并将办理结果反馈给信访人。

  7.局系统各部门、各单位及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不按时办文办事的,给予通报批评,一年内违反相关规定超过3次,取消年度目标考核评优资格。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法律责任。

  省统计局

  1.限时办结是指涉及统计行政管理相对人和社会公众利益的政务工作事项,必须在规定时限内办理完毕,并告知办理结果。

  2.政务公开制度中有时限规定的,必须在规定时限内办结。

  3.凡政务公开制度中没有明确时限要求,也没有其他相应规定的,一般应在8个工作日内办结;特殊情况经局领导批准,应在30个工作日内办结。

  4.当场能办理的事项,应当即时予以办理;需要研究决定的,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不符合政策规定的,及时耐心解释,明确告知不予办理的理由。

  5.由于客观原因确实不能在规定时限内办结的事项,应在规定时限内说明情况,并积极争取及早办结。

  6.对基层统计部门、其他政府部门的工作联系和请示、申请报告等,必须在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7.公文办理的具体时限:

  局机关各单位承办的特急件、督办件、批办件应在来文要求的时间内办结;市、县(区)统计局上报的紧急请示件应随到随办,在1—2个工作日内办结;一般公文在8个工作日内办结;涉及其他厅(局)会签的公文力争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

  8.办理人民来信和接待记录的具体时限:

  (1)对本局直接办理的,承办单位在收到局信访办转交的人民来信和接待记录后,在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局领导批准,可以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局领导明确时限的,应在时限内办结。

  (2)对省信访局或有关部门交办、转办的,按要求时限办结。未明确时限的,自收到之日起60日内办结,并视情况报告办理结果;不能按期办结的,应向交办机关说明情况。

  (3)对应转办的人民来信,应从接到来信之日起5日内转送事项归口管理部门。

  (4)对局信访办提出的复查要求,承办单位在30日内复查完毕;对信访人提出的复查请求,承办单位在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答复。

  省工商局

  1.有关行政审批事项办结时限

  (1)企业名称预先核准,一般当天办结;情况复杂或材料需要核实的,2日内办结。

  (2)企业登记(含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10日内办结。(3)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注册,10日内办结。

  (4)外国常驻代表机构核准登记,10日内办结。

  (5)企业集团登记,10日内办结。

  (6)企业年度检验,一般当天办结;情况复杂的,2日内办结。

  (7)公司备案(章程修改备案、董事监事经理变动备案、设立分公司备案、清算组成员及负责人备案),当天办结。(下转B3版)

  上述时限是指提交文件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对需要核实的登记申请,名称预先核准及企业年检申请时限为2日,其他申请时限为15日。

  2.办文时限

  (1)上级领导批示或加急件,收文后立即登记并交局领导或分管领导审签,不得超过当天;如分管领导外出,办文单位及时联系其他领导,2日内提出办理意见。

  (2)外单位来文会签,原则上当天来文当天会签,最迟不超过2天。

  (3)下级机关报送的请示性文件,应在10日内予以答复。涉及人事、经费、编制等疑难问题不能办结的,应告知报文单位。

  省新闻出版局

  1.省新闻出版局工作人员办理各类工作事项,都应在限定的时间内办结。

  2.有关行政许可事项办结时限。

  (1)印刷委托书备案,当场办结;

  (2)设立出版物批发企业申请,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办结;

  (3)其他事项的审批、审核、转报,应在承诺时限内完成。可以在办理时限前办完的,应尽快办理,不得以时限未到为由拖沓。

  3.提出办理时限的公文,承办部门应在发文机关、领导要求或办公室规定的时限内办结。

  4.未提出办理时限的公文,承办部门一般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

  5.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议案、提案和建议,应在要求的时限内办结。

  6.信访事项,一般应在30日内办结,并将办理结果反馈信访人;情况复杂的,应在60日内办结。

  省质监局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审批项目保留20项,目前全部进入政务中心。凡符合受理条件、材料齐全的,立即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1.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受理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安排技术评审组对申请机构进行评审;收到评审材料(符合要求)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并颁发计量认证证书。

  2.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资格审批,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列入评审计划,自《受理通知书》下发后20个工作日内安排现场评审。发证部门收到评审材料,审查符合要求的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并颁发审查认可(验收)证书。

  3.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核发,由省质监许可证办公室组织审查的,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应自作出受理决定之日起60日内,组织对申请取证企业的生产条件进行审查;由国家质检总局审查部组织审查的,审查部自接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报送的材料之日起60日内,组织对申请取证企业的生产条件进行审查。

  4.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单位资格许可,质量技术监督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批准手续,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由省质监局批准发证或上报国家质检总局批准发证。

  5.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登记机关应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履行审批程序,符合条件的颁发《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或者其他有关登记证件、牌照;不符合条件的,向申请单位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

  6.气瓶、罐车充装单位许可,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批准手续,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上报省质监局批准发证。

  7.棉花质量检验师执业资格注册和珠宝玉石质量检验师执业资格证书核发,受理申请后,可当场作出批准注册决定的,当场办理注册手续,核发注册证。不能当场作出决定并办理有关手续的,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并办有关手续。20个工作日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省质监局负责人批准后延长10个工作日。

  8.建立社会公正计量行(站)审批和计量标准器具核准、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核发、计量器具型式批准(样机试验)、承担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任务的授权、计量检定员资格核准,受理申请的质监部门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级质监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延长10日(依法需要听证、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对考核结果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在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证书;不合格的,向申请人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9.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考核、考试合格,许可实施机关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手续,在10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的颁发《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不符合条件的,向申请人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

  10.压力管道设计、安装、使用、检验单位和人员资格认定,质量技术监督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对鉴定评审报告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批准手续。省级质监部门有权发证的,10日内发证;属于总局发证的上报国家质检总局批准发证。

  11.场(厂)内机动车辆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检验许可,场(厂)内机动车辆使用单位资格许可:登记机关应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履行审批程序,符合条件的颁发《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或者其他有关登记证件、牌照;不符合条件的,向申请单位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

  场(厂)内机动车辆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质量技术监督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批准手续,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其中,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由省质监局批准发证或上报国家质检总局批准发证。

  12.棉花收购加工单位质量保证能力资格认定,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棉花收购加工单位质量保证能力资格认定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延长10日(依法需要听证、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13.设备监理单位乙级资格证书核发,省质监局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在《评审核准表》上签署初审意见加盖印章,将全部申请材料交还给申请人。初审未通过,也须在2个工作日内给申请人书面通知,明确未通过初审的理由,告知申请人需补充完善的材料。

  14.固定式压力容器(D级)设计单位资格许可,质量技术监督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批准手续后上报国家质检总局批准发证。

  15.特种设备制造单位资格许可、特种设备安装改造单位资格许可、气瓶检验站资格核准,质量技术监督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批准手续,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由省质监局批准发证或上报国家质检总局批准发证。

  16.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考核,审批、发证机关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手续,在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相关人员证件或者出具不予许可的决定。

  17.组织机构代码,组织机构在批准成立或核准登记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批准文件或登记证书,向批准其成立或核准其登记的管理部门的同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政务中心窗口申请代码登记,中心窗口受理后当日报省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审核,符合条件的3个工作日内颁发代码证书。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1.进入省政务服务中心的行政审批项目,所承诺的办结时限应少于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明确规定的办理时限。对企业因发展急需的行政审批事项,承办处室应启动绿色通道程序,按照快速、高效的原则加快办理。

  2.对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委省政府或上级领导交办的事项,应在提供材料或数据准确、翔实的基础上从速办理,原则上要求在规定时限内提前1个工作日办结。

  3.对各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或省局直属单位报送的请示性事项和公文,应在10个工作日内批复;对涉及多个处室或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批复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延期办理的理据和处理意见告知报文单位。

  4.对省直单位会签的公文,应在1个工作日内办结;对外单位征求意见的文稿,应在2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对外省、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函商的事项,应在3个工作日内回复。

  省安全监管局

  1.进一步缩短审批时限。我局保留的11项行政审批项目全部进入省政务中心办理。申请人申报材料齐全时,立即受理。

  (1)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40个工作日内完成。

  (2)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包括用于运输工具的槽罐)定点生产企业标准核准、剧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15个工作日内完成。

  (3)烟花爆竹批发企业经营许可证核发和建设工程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均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

  (4)安全培训机构资质认可、安全评价机构资质认可,18个工作日内完成。

  (5)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非煤矿山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核准和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核准,15个工作日内完成。

  2.安全生产事故处理意见批复。一次死亡3—4人的道路交通事故,且事故发生经过简单、清楚,与审理意见一致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事故处理意见批复。其他重特大事故,自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事故批复。

  3.各市安全监管局以及直属单位上报的请示审批事项,7个工作日内办结,紧急事项2个工作日内办结。

  4.信访受理提速提效。对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提案、建议,按时限要求办结,没有时限要求的一般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并作出书面答复。举报和信访事项10个工作日内办结,重大复杂事项20个工作日内办结,特别重大复杂的信访事项60个工作日内办结。

  省旅游局

  1.各类须经我局办理的事项,在手续完备、资料齐全且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在规定时限内办结。

  2.需要办理的公文,主办处室应及时提出拟办意见送局分管或主要领导批示,并在领导批示或发文机关要求的时限内办结;未规定办结时限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会签文件应在2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对于领导签发后的公文,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印发。

  3.对省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提案、议案,应在要求的时限内办结;没有时限要求的,最迟应在2个月内办结并作出书面答复。

  4.局机关各处室直接受理的信访事项(纪检监察信访、举报信访除外),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并视情将办理结果反馈给信访人。上级转办或领导交办的信访件,按要求时限办结;没有明确时限要求的,应从收件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结。

  5.对省政府批准我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一律在省政务中心综合窗口办理,不得两头受理。能当场办结的,须当场办结;不能当场办结的,按下列规定办结:

  (1)导游资格证在领取国家旅游局证书后,25个工作日内办结,导游证申请14个工作日内办结;

  (2)开发旅游资源、建设旅游项目审批,25个工作日内办结;(3)需转报国家局审批的事项,不能按时办结的,应将延期办理的理据和处理意见及时告知报文单位。

  6.对非行政许可审批的项目,按照下列规定办结:(1)星级饭店评定和中国优秀旅游城市审核,无论受理与否,均须在14个工作日内答复;

  (2)旅游发展规划审批25个工作日内办结;

  (3)对申报3A、4A旅游景区,分别在15、20个工作日实地考察并提出答复意见。

  7.对于不属于本处室职权范围或不适宜由本处室办理的事项,应在接受公文或任务后的1个工作日内退回交办单位并说明理由。

  8.对各地报送的请示性事项和公文,凡在规定时限内不能按时办结或没有按时反馈意见的,视为默认或同意。由此而产生的后果,由承办处室负责。

  省粮食局

  1.凡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明确规定办理时限的,必须严格按照规定时限快速办理。

  2.上级机关、省直业务主管部门来文,来文单位或局领导有明确时限要求的,按其要求办理。

  3.对各地报送的请示性文件以及市、县人民政府商洽事宜公函,自收文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复或答复;紧急事项2日内做出批复或答复;特殊情况10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复或答复。逾期不能做出批复或答复的,向请示或商洽单位说明理由,协商办理事项。否则,视为默认或同意。

  4.对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建议和提案,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结;没有时限要求的,原则上2个月内办结。情况特殊的,不得超过3个月。

  5.上级机关及局领导交办的具体事项和指派任务,应在规定的时间内从速办结。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完成的,要及时反馈情况,说明理由。

  6.上级机关、业务主管部门或局领导就单项工作提出具体办理要求,且只涉及1个主管处室职责范围的一般性事务,主办处室应在10个工作日内或其规定的时限内办结;若需要与其他处室或省直其他部门会商解决的较为复杂事项,应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特别复杂的事项,可酌情延长时间,并向上级机关或有关部门反馈情况,说明理由。

  7.办理粮食行政许可事项和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可当场办结的必须当场办结;不能当场办结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

  8.办理行政复议事项,调查处理违法违纪案件,应在法定时限内办结。

  9.对来信来访,根据下列情况确定办理时限:

  (1)上级机关和局领导有期限要求的,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结;否则,按《信访条例》规定时间办结。

  (2)对提供详细线索的举报信件或电话,自收(接)到之日起,涉及本局管理对象的,在15个工作日内进行初查;涉及基层管理对象的,在5个工作日内批转有关市、县粮食局查处。

  (3)对署名举报,举报人要求反馈处理结果的,应当在调查结束或收到调查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回复举报人。

  省行管局

  1.凡是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明确规定办理时限的,严格按照规定时限快速办理。

  2.对省委、省政府等上级领导机关来文和省领导明确要求反馈办理结果的批示件,在收到文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

  3.省领导批示、交办的各项重要接待任务,立即办理。

  4.对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建议和提案,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结;没有时限要求的,会办件在20日内向主办单位反馈办理意见,主办件在30日内办结。

  5.对省直各单位来文,在7日内办结。涉及房地产纠纷调处、公务用车配备、工程建设、案件处理等特殊事项,不能在7日内办结的,在10日内将办理情况反馈来文单位。

  6.局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转报上级机关的文件,按时限要求快速办理;若无明确时间要求,在收到文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

  7.省直房改办办理省直单位职工已购公房上市,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理完毕;单位公有住房出售,材料齐全的10个工作日内办结;退购公房,材料齐全的5个工作日内办结。公房维修资金使用审批,材料齐全的7个工作日内办结;集资建房审批,材料齐全的10个工作日内办结。

  8.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支取、转移,材料齐全的3个工作日内办结。受理审批住房公积金贷款,材料齐全的5个工作日内办结;同时规定委托银行受理审批公证、保险、他项权证抵押,材料齐全的不超过15个工作日办结。

  9.省直机关住宅小区(和平花园、南山新村、曙光新村、省直家园)实行24小时维修服务承诺制。

  10.一般性举报和信访事项10个工作日内办结,重大复杂事项20个工作日内办结,特别重大复杂的信访事项60个工作日内办结。

  省国防科工办

  1.有关行政审批事项办结时限:

  (1)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30日办结。

  (2)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初审,20日办结。

  (3)国防军工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初审,20日办结。

  2.办文时限:

  (1)上级领导指示或加急件,不得超过当天办结。

  (2)外单位来文会签,原则上当天来文当天会签,最迟不超过2天。

  (3)下级报送的请示性文件,应在10日内予以答复。遇到疑难问题不能按时办结的,应告知报文单位。

  省外办

  1.有关非行政许可项目的办结时限

  (1)因公出国(境)任务批件,确认件办理,申办材料齐全的,2个工作日办结(不含送省政府审批时间)。

  (2)因公护照(赴港、澳通行证)颁发,申办材料齐全的,5个工作日办结。

  (3)申办签证函电,申办材料齐全的,2个工作日办结。

  (4)华侨回国定居申报,5个工作日完成初审。

  (5)归侨身份确认,自接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办结。

  (6)外国记者采访申请,自接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办结。

  2.办文时限

  (1)省委、省政府办公厅来文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结;

  (2)需要相关单位共同协调解决或者会签的文件,在5个工作日办结;

  (3)下级机关报送的请示性文件,在10日内予以答复;一时不能办结的,应将办理情况及时告知报文单位。

  省政府法制办

  1.上级机关交办的公文、事务,有办理时限要求的,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结;没有办理时限要求的,15个工作日内办结。因故不能及时办结的,经请示办分管领导同意后,可适当延长时间,并及时报告交办的上级机关。

  2.各市政府法制机构请示的公文、事务,属于我办职责的,20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属于我办职责的,5个工作日内告知请示单位。

  3.外单位来我办会签文件,会商事务,2个工作日内办结或反馈意见。

  4.对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建议和提案,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结;没有时限要求的,最迟在2个月内办结。

  5.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草案、规范性文件草案,按立法程序办理。

  6.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按行政复议法规定的时限办理。

  7.省直部门、各市政府报送前置审查的规范性文件,应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省人防办

  1.凡是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明确规定办理时限的,严格按照规定时限快速办理;办理时限不明确的,根据具体情况,在收到文件之日起3-7个工作日内办结。因特殊情况无法按时完成的事项,在规定办理时限内,向报文单位递交书面说明,解释延期办理的理由和依据。

  2.对上级部门和领导交办的事项,办理时限明确的,按规定的时限办理;办理时限不明确的,内容简单的1个工作日内完成;内容比较复杂的3个工作日内完成;内容特别复杂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确因情况特殊,又难以找出政策依据,在办理过程中应及时报告上级部门和领导。

  3.转报国家人防办、南京军区人防办和省政府的文件,按时限要求快速办理;如无明确时间要求,应在收到文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

  4.对各市人防办的请示,如规定明确、政策界限清楚,应立即答复;如情况复杂,不能当时答复的,延时答复期限不超过5个工作日;对涉及经费等疑难问题不能办结的应告知报文单位。

  5.省直有关部门或其他单位来文会签,原则上当天会签,最迟不超过3个工作日。

  6.防护设备企业市场准入和年检,如报送材料齐全真实,符合法定形式,当天办结;如材料需要核实,应5个工作日内办结;如涉及到有关规定不能办结的,应及时告知报文单位。省台办

  1.凡涉台政策、规定及有关文件、批件明确规定办理时限的必须严格按照规定时限快速办理,确保在规定办理时限前完成;没有规定办理时限的要按“马上就办”的精神,快速、高效办理,根据具体情况在收到文件之日起5—10个工作日内办结。

  因特殊情况而无法按时完成的事项,必须在规定时限内,向来文单位书面说明情况,解释延期办理的原因。

  2.对上级部门和领导交办的事项,在要求和规定的时间内办结。

  3.对各地台办报送的请示性事项和公文,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或反馈办理意见,逾期视为默认或同意。

  4.对各协作单位提出的协作事项要求,在5个工作日内日内反馈意见,逾期视为默认或同意。

  5.转报国务院台办、省政府的文件,按时限要求快速办理;若无明确时限要求,在手续完备、材料齐全且符合涉台政策、规定的前提下5个工作日内办结;需汇总多方情况、资料,集中转报的事项,10个工作日内办结。

  6.对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建议和提案,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结;没有时限要求的,在2个月内办结。

  7.受理的信访事项初访一般应在30个工作日内办结;复查、复核事项应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并将办理结果反馈给信访人。

  省委省政府信访局

  1.凡法律、法规、规章等有明确规定办理时限的,严格按照规定提速办理;省委、省政府领导和局领导有明确要求的,在规定时限内提前3天办结上报。

  2.对群众来访、突发事件,尽快办理;交办的信访事项3个工作日内函件发出,转办的信访事项提前催报结果;集体上访反映事项需交办或转送的,当日交办,5个工作日内催办,15个工作日内反馈。

  3.对群众来信,收信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转办、交办;省长信箱邮件交办件1个月内办结反馈;紧急、重要群众来信即转即办,1个月内办结反馈;本局立案的信件45个工作日内办结。

  4.中央机关交办和省委、省政府领导批示件信访案件3个工作日内交办,10个工作日催办,20个工作日查办,月内反馈,45个工作日办结;特别重要和紧急的案件随到随办;各地、各部门报送的案件3个工作日内审理完毕,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办结的,3个工作日内将延期理据和处理意见告知报送单位。

  省上指办

  1.凡是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明确规定办理时限的,必须严格按照规定时限快速办理。对没有规定办理时限的,应根据具体情况,按照快速、高效的原则,在收到文件之日起3—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因特殊情况暂时无法按时完成的事项,在规定办理的时限内,向报文单位说明情况,解释延期办理的理由和依据,必要时向报文单位反馈文字说明。

  2.对省政府领导交办、批办的事项,必须按要求时限办结。

  3.对省政府办公厅转办的公文,应按要求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结上报;对一时无法办结且涉及协调多部门的复杂事项,书面说明原因,并及时向报文单位反馈情况,承诺办理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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