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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单位都受贿了宁波北仑一公路管理段段长被判刑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03日09:50 正义网-检察日报

  本报讯(记者曾祥生 通讯员郑琳艳)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公路管理段原段长陈友福,在辖区公路养护及公路维修过程中,利用职务之便,个人及单位非法索取、收受个体包工头巨额贿赂。经检察机关提起公诉,陈友福6月20日被法院以受贿罪、单位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没收财产2万元,追缴其以“邹某”名义存入银行的违法所得10万元及利息,上缴国库。同时,判处被告单位北仑区公路管理段犯单位受贿罪,处罚金10万元。

  检察机关指控,时年44岁的陈友福(副处级)从1994年1月至2004年1月担任宁波市北仑区公路管理段段长期间,个人收受承接公路管理段工程的北仑区交通工程有限公司董事长邹某(另案处理)10万元人民币、3000元美元;以单位名义收受邹某15万元人民币。

  庭审过程中,陈友福及辩护律师辩称收受邹某10万元人民币不构成受贿罪。理由是陈友福在接收邹某10万元人民币时有推托之意,主观上没有占有该笔现金的故意;在收取现金后又以邹某的名义将该笔钱存入银行,客观上没有最终控制权。但法院经审理认为,陈友福虽有拒绝之意,但最终还是将该笔现金收下,两年后在未告知邹某的情况下才将该笔现金以邹某名义存入银行6年,其间每隔一年续存一次,所得利息为其个人消费使用。据此,北仑区法院认定公诉机关指控陈友福犯受贿罪与单位受贿罪罪名成立,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曾祥生 郑琳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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