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综合 > 正文

“学术热点”为什么没有法学问题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03日10:00 正义网-检察日报

  

“学术热点”为什么没有法学问题

  上海的《学术月刊》2006年第1期刊载的“头条”,并非常见的学术论文,而是该刊“特别推荐”的“2005年度中国十大学术热点”。将这些“学术热点”逐一检视之后,我发现了一个现象:文史哲、政治学、经济学甚至社会学诸领域内的问题,都进入了“十大学术热点”,唯有法学领域内的问题缺席了。

  须知,在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的整体背景之下,法学乃是当代中国的“显学”,发展迅猛,从业者众多。单从数量上看,2005年发表、出版的法学时评、法学论文、法学著作不能说是“绝后”的,但很可能就是“空前”的。然而,在法学家们讨论的数不胜数的法学问题中,居然就没有一个问题进入“十大学术热点”之列。

  法学问题的缺席,是否缘于法律本身无关紧要?或者,当代中国的问题不大需要法学理论上的阐释与应对?我想,答案应当是否定的。包括2005年在内的当代中国社会,正处于转型的关节点上:社会秩序有待于重新整合,社会规则有待于重新提炼。放眼所及,举凡诚实信用的匮乏、公共权力的腐败、贫富差距的扩大、弱势群体的无助、自然环境的恶化等等现实问题,无不标志着个体与个体的关系、个体与群体的关系、群体与群体的关系,甚至人与自然的关系,都出现了严重的失范。从根本上看,这些关系都有待于法律的调整,更有待于法学理论的回应。

  2005年的中国法学界,尽管已从不同的层面、不同的角度,触及到了诸多领域的法学问题,然而,学者们的言说都没有进入“十大学术热点”。透过这一信号,我们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来剖析2005年乃至于近几年来中国法学领域内存在的问题。

  其一,法律学术对社会现实的回应还不够。在浏览众多的法学著述的过程中,我发现,一方面,相当多的内容都是对西方法律传统中的某些应然命题的演绎,说得极端一点,这实际上是“在别人家里数家珍”。这样的法学研究进路,当然有它的积极意义,甚至还是不可或缺的,但是,它们与当代中国社会现实问题的关系,难免趋于隔膜,甚至可能“隔靴搔痒”。另一方面,即使是面对中国的法学研究,一些研究者也习惯于简单地把西方法律的过去与现在当做中国法律的未来——这就是邓正来所说的,把西方法律的理想图景当做中国法律的理想图景。这样的法律学术,仅仅是在中国实践与西方表达之间,进行了表面化的,甚至是虚假的链接,既无助于真切地揭示西方,也无助于有效地解释中国。这两个方面的问题,实际上都表征了同一个倾向:在很大程度上,当代中国的法律学术还没有根植于中国实践,没有踩响时代的鼓点,没有妥帖地回答当代中国人关心的现实问题,没有很好地缓解当代中国人的现实焦虑,因而,它也就不大容易成为普遍关注的学术热点。

  其二,一些法律问题还没有转化成为真正意义上的法学问题或学术问题。事实上,2005年发生了很多重大的法律事件,譬如物权法草案、王斌余案、买卖判决书,等等。它们都曾广泛地吸引了媒体、公众与学者的注意力,相关的讨论也是热烈的,甚至是精彩的——从这个角度上看,2005年并不缺少法律热点。但是,法律热点并不等于法学热点,前者属于法律现实,后者属于法律学术。为什么法律上的热点没有转化成为中国学术界的热点?其原因就在于:面对法律现实,法学学者贡献了自己的言说,甚至是充满睿智的言说,但是,大多流于泛泛、就事论事,没有很好地贡献出具有学术意义的言说,或者说,还没有成功地从学术的立场上,对法律热点作出具有学术意义的回应。分而述之,从横向上看,法学学者的言说还没有很好地融入当代中国的学术话语体系中,与相邻学科的互通性还不够;从纵向上看,法学学者的言说也没有很好地融入现代中国的学术传统中,没有建立起真正属于自己的学术根基,缺少厚重感,很大程度上还处于一种飘浮的状态。

  法学学者的言说要成为中国学术的热点之一,就不能不对以上两个方面的问题给予足够的重视。换言之,法学学者不仅应当认真地对待当代中国的法律现实与学术传统,还有必要更严格地反省审视自身、认识自己。

  (作者为法学博士,重庆行政学院教授)

喻中   

爱问(iAsk.com)

收藏此页】【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2006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