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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交强险意义大于形式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03日12:00 光明网
董刚

  自7月1日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将正式实施,中国保监会28日向社会公布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投保人签订交强险合同时,应当一次支付全部保险费。根据交强险细则,其责任限额被定为6万元,“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交通事故的损失”等四种情况交强险不负责赔偿和垫付。此外,精神赔偿被纳入交通强制险范围,10月1日之后,没按规定投保的车主将被罚款。(6月29日《中华新闻网》)

  以强制的手段进行保险,这是交强险的一大特点,虽然保险遵循的是自愿的原则,但是随着交通事业的发展,车辆越来越多,仅仅靠自愿已经不能适应现有的事故赔偿机制,从数字中可以看出,目前全国共有机动车1.33亿辆,而投保了商业第三者险的车辆只有4600万辆,投保率只有35%左右。而施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之后,将有8700万辆机动车需要投保交强险,这对路上的广大行人来说无疑是个大好消息。

  实行交强险制度,首要目标就是通过国家法律强制手段,提高机动车第三方责任险的覆盖面,保证交通事故中受害人最大可能地获得及时的基本保障。虽然6万元的限额在重大事故面前显得有些少,但是施行交强险的意义远远大于形式,因为只要保了交强险,在四种不负责赔偿和垫付的情况之外,只要发生了交通事故,保险公司都会迅速提供医疗等帮助,从这一点说明了国家对交通安全的重视,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起到减少交通事故逃逸,确保了行人合法权益的伸张。尤其是将精神赔偿纳入交通强制险范围,这是法律上的一个亮点,让法律从单纯是就事论事提高到精神领域。

  虽然交强险的实施情况需要一个过程的适应和完善,但是从立法的角度看,交强险是顺应民意的,必将起到推动机动车保险事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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