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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通缉令为何频频出错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03日14:11 正义网

  只因和一名在逃人员同名同姓,一男子竟被警方当作逃犯误抓。山西寿阳警方在弄清事实后,将耿江平无罪释放。目前,遭受17天牢狱之灾的耿江平强烈要求错发信息的寿阳县警方为其恢复名誉及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见7月3日《河南商报》)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23条规定:"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如果在逃,公安机关可以发布通缉令,采取有效措施,追捕归案。各级公安机关在自己管辖的地区以内,可以直接发布

通缉令;超出自己管辖的地区,应当报请有权决定的上级机关发布。"这就是有关公安机关发布通缉令的规则。而通缉令一旦发布,任何公安机关都可以将被通缉的嫌疑人"抓捕归案",任何公民都有权将其"扭送"公安机关或者报告其行踪,嫌疑人也因此陷入人身自由受到剥夺的危险之中。

  但是,对于如此严厉的强制措施,刑事诉讼法竟然授权公安机关自行决定、自行发布、自行追捕,而没有建立任何意义上的司法审查措施。这就不免让人们担心:假如公安机关将一个无辜的公民错误地作为通缉的对象,怎么办?假如嫌疑人根本没有任何犯罪事实,所涉及的仅仅是一般的民事纠纷,怎么办?又假如嫌疑人根本就没有逃跑,完全不符合发布通缉令的条件,而公安机关却错误地发布了通缉令,怎么办?而且事实上,当前,被错误通缉的人并不在少数,此类消息也经常能在报章上见到。

  可以看出,在发布通缉令问题上,公安机关拥有着自行处置的权威。相关法律却没有任何规则和程序能对公安机关发布通缉令的行为产生制约。而错误通缉不仅侵犯公民的名誉权,还涉嫌侵犯公民的荣誉权、姓名权、肖像权和财产权,并会影响被错误通缉者的信誉度,使他们可能丧失一些诸如上学、工作、贸易等机会,对被错误通缉者往往造成很大损失。可是由于目前国家赔偿法规定的刑事赔偿范围只列举了错拘、错捕等,不包括错误通缉;而且错误通缉也不属于该法第十六条规定的侵犯公民财产权的范畴。因此,被错误通缉者,要想通过国家赔偿程序得到赔偿,目前还很难。由此看来,对避免错误通缉的程序保障以及对被错误通缉者的事后救济,目前的法律都存有不足。

  其实,对于公共权力机构行使权力的行为,法律不应让这些机构任意选择行使权力的方式。否则,公共权力机构就势必拥有不受限制的自由裁量权,从而有较大的滥用公共权力的空间。然而,现行的通缉令发布制度,恰恰就在这一方面出了问题。对公安机关发布通缉令权力,目前的法律都以授权的方式赋予公安机关很大的自由裁量权,使其在行使权力的方式上享有几乎不受限制的任意选择权和处置权。这显然不利于公民权利的保障。为此有必要从法律上对公安机关发通缉令程序予以重新设定,不能任由公安机关不受任何制约监督地就可以发布通缉令。同时还有必要将错误通缉单独提出,纳入国家赔偿的范围,使被错误通缉者能够顺利地获得国家赔偿。因为在强调保障人权的现代法治社会,有权利就必须有救济,否则法律规定的公民权利就是空中楼阁,是一种摆设。

  刑事诉讼法本身都具有人权法性质,具有保障权利、制约权力的法律功能,就此而言,也有必要重新规范有关通缉的法律程序规则,对公安机关发通缉令的权力作出妥当的限制,为那些权利受到侵犯的当事人确立有效诉诸司法程序的救济机制,使被侵权者可以与那些违反法律程序所实施的侦查、通缉,通过司法审查机制来进行理性的交涉和抗辩,来维护自身的权益,使被错误通缉者有获得法律保障的可能。

作者:李坚  

爱问(iAs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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