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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商品房欺诈要双倍赔偿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03日14:51 青岛新闻网

  房屋面积、绿地面积达不到合同规定,公摊面积掺水,证件不全也敢卖房……种种欺诈消费者的行为有望受到“双倍赔偿”的惩罚。今天下午,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和负责起草山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草案的山东康桥律师事务所召开立法研讨会,就商品房交易中的欺诈行为认定及惩罚性赔偿等焦点问题进行了专题讨论。为使起草出的条例草案条文能够充分反映民意,会上还公布了向社会征集意见的电话。

  与会专家、律师和消费者代表等大都赞成在条例草案中明确“商品房欺诈须双倍赔偿”,建议在条例草案中应写入有关条款:若经营者有“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强迫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以虚假的广告、说明、标准、样品、演示等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等行为之一的,除向消费者按照有关规定承担民事责任外,还应根据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总额的一倍。

  为保护消费者在房屋交付过程中的利益,专家们认为条例中应加入如下内容:房地产经营者在与消费者签订购房合同前,应当全面、客观地向消费者告知房屋的有关情况,包括房屋规划、设计情况、土地及房屋的权利现状等,并保证出售的商品房开发手续齐全,交付的房屋已经通过房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的竣工验收,符合法律及合同约定的交付条件。

  针对目前小区物业与业主之间屡屡发生纠纷的现状,专家们也在条例初稿中提出,物业管理企业应与业主委员会签订物业管理合同;物业公司对于小区公共设施和设备的数量、位置、使用状况等情况,应建立小区公共设施设备管理清册;物业公司要利用公用部位开展有偿服务的,应该持有相关业主或业主大会的同意意见或协议。(记者 季耀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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