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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乡镇换届中存在贿选的原因及治理的思考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03日15:22 红网

  近年来,在乡镇政府换届过程中,少数乡镇不同程度地出现了贿选情况,影响了乡镇政府换届工作的顺利进行,影响了上级组织意图的落实,影响了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在干部群众中也造成了较坏的影响。这一情况如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治理,极有可能发展蔓延,危害社会。笔者现就贿选产生的原因及治理措施作一番粗浅的探讨。

  一、贿选的成因

  

  ——当事人的心理素质不健全。许多乡镇、干部人大中专院校毕业后,经多方努力才参加工作,或多或少接触到了目前社会存在的一些阴暗面,心理在一定程度上,受到社会不良风气的影响,参加工作后,在乡镇政府,往往“大兵团作战”的时候多,搞计划生育,清各项尾欠上交,经常一窝蜂,下乡回来,乡干部又经常聚在一起,不是打球就是玩牌,甚至还赌博,业余自学,读书看报少之又少,法律法规知识学习不够,学生时代学到的一些知识,因还没有与现实好好结合,理解不深,体会不透,很快就又交还给老师了,根本谈不上理解“淡薄名利”,“正确对待个人升迁”等看来平淡却意味深长的道理,更不能在“处江湖之远”时,善于调整自己的心态。一旦心理失衡,一冲动即踏上贿选犯罪的道路。

  ——用人不公的现象依然存在。诚然,现实生活中我们看到了一些同志德才表现突出、仕途平步青云,我们为之庆幸,同时也为组织上有伯乐的慧眼而庆幸,但毋庸讳言,现实中不少平庸之辈,由于勤跑善送,往往升迁很快,而许多善于干实事的却由于品格高洁,不屑于做那些卑鄙的勾当,迟迟得不到升迁。贿选当事人认为自己已在基层工作多年,能胜任基层工作,而刚刚提拔的某些候选人,根本就不如自己,因而铤而走险,走上贿选犯罪的道路。

  ——历史留毒中毒不浅。自从上世纪80年代人民公社体制结束,成立乡镇人民政府以来,不少乡镇政府出现过由乡镇人大代表从选人中选举产生乡镇政府正副乡镇长的情况,个别乡镇甚至出现过多次。虽然其中被选上正副乡镇长的另选人,不乏德才兼优之士,但其中或多或少变相贿选行为不同形式的存在,而从表面上看当时组织上并未对这些情况进行过处理,不少由副选正,或由一般干部另选为副乡镇长的人士,自选上后,仕途顺利,这也给铤而走险的贿选当事人影响不小。

  ——代表的素质不高。不少乡镇人大代表缺乏人民代表应有的荣誉感,责任感和自豪感。没把人民代表当作崇高的荣誉和光荣的职责,没有因自己当选为一名乡镇人大代表而感到自豪,而是把当人民代表当作谋利的形式和工具,为自己当选为乡镇人大代表而得意,庸俗不堪。因而经不起糖弹的进攻,最终成了贿选当事人的俘虏,玷污了人民代表的名声。

  二、治理的对策

  

  (一)狠抓学习,提高广大领导干部的政治思想素质。

  

  “问渠哪得清如许,唯有源头活水来”。广大领导干部要想使自己的思想政治素质提高,心理素质健全,必须不断地加强学习,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要认真学习马克思主义哲学和中华民族的经典文化,学习古人在正确对待个人升迁问题上的态度和胸怀。同时,还要加强对法律法规知识的学习。增强法纪观念,领导干部只有学法知法,才能更好地守法,依法办事。

  (二)坚持公道用人。

  

  一定要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狠抓落实,坚决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坚持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公开、平等、竞争、择优,民主集中制等条例中规定必须坚持的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的原则。同时,上级领导及组织部门要善于从自己不熟悉的基层干部中选拔人才、主动选才,努力营造一个更为宽松,更为公正的用人氛围,促使人尽其才,才尽其用,使有才者不致行侥幸之举。

  (三)继续严厉打击贿选违法犯罪。

  

  贿选是触犯宪法和法律的行为,为了维护宪法和法律的严肃性,对于贿选行为,决不能手软,决不能姑息迁就,露头就打,对于无才无德企图贿选当“官”谋利者,要坚决狠狠打击,绳之以法。对于工作一贯表现较好,因自感怀才不遇,铤而走险进行贿选的,同样坚决依法办事,打你没商量!

  (四)下大力气提高代表素质。

  

  要在确定代表候选人时,坚持标准。要在确定代表当选时,坚持标准,要在人民群众选举代表时,向他们宣传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促使他们选出那些能真正为人民尽职尽责素质高的同志当代表,要对代表认真培训,尽力提高借助政治思想素质,使贿选这一毒草在人民代表这一净土中无从生长。

稿源:红网 作者:罗雨 菊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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