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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管拆除户外广告引争议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04日03:02 江南时报

  自6月15日起,兰州市城管执法局对近郊四区现存的“黑”广告发起猛攻,并限期在8月30日前完成拆除32万平方米违法广告的清理任务,从而掀起了兰州城管史上规模空前的拆除“黑”广告的执法风暴。

  7月1日记者获悉,“甘肃友好”、“兰州中大”等近百家广告公司发起联合签名,共同向兰州市政府递交了“请愿书”——《质疑兰州市城管执法局拆除户外广告的行为》,

并陈述了六大理由。

  据悉,百家广告公司的“请愿”行为已惊动了兰州市市长张津梁,并在百家广告公司递交的“请愿书”上作出了“请相关部门妥善处理”的重要批示;常务副市长吴继德也作出了“请执法局负责人在工作中参阅”的批示。

  百家广告公司提出“六大质疑”

  “甘肃友好”、“兰州中大”等广告公司以其是经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合法广告公司为理由,对城管部门此次行为提出的“六大质疑”如下:

  “执法者自身行为合法吗?”兰州市城管执法局自行强制拆除广告公司的户外广告本身就违法,因为该行为不符合法律程序,城管执法局首先应向广告公司提出意见整改,处罚不符合要求的,应提前告知广告公司,并在一定时间内拥有申请复议的权利,执法局没有强制拆除的权力。

  “下属单位也拥有执法权?”兰州市城管执法局无权委托其下属单位强制执行户外广告的拆除,更何况有的还是事业单位,如东方红广场管理办公室。

  “拆除依据能令人信服吗?”兰州市城管执法局宣称此次拆除违法户外广告的依据是“规划”,但是这个依据能令人信服吗?例如,兰州市“两场三街”的“规划”是该局委托兰州财智创意投资发展公司和中国策划研究院(兰州)策划中心制定的;据了解,这两家单位实际上是一家单位,却打着两个“旗号”进行不正当竞争,他们规划设计的作品能令人信服吗?

  “重大规划能否听取民意?”重大规划应当进行听证,听取民意。兰州市“两场三街”等规划听取市民群众和相关企业的呼声了吗?

  “何来那么多姓‘黑’广告?”兰州市城管执法局宣称兰州市90%的户外广告没有经过审批,那么未经审批的户外广告是如何形成的?

  “设计规划是否具有科学性?”年年规划年年变,如2005年的规划与2006年的就不一样,一会儿保留甲拆除乙,一会儿又保留乙拆除甲,可见规划的极不科学和人为的主观随意。按照所谓“规划”说拆就拆,广告公司的损失太大。

  兰州城管执法局回应“六大质疑”

  兰州百家广告公司集体向市政府“请愿”事件,在社会各界和政府相关部门引起不小的震动。7月2日,兰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副局长、新闻发言人李永忠接受了记者的独家专访。

  面对百家广告公司提出的“六大质疑”,李永忠站在兰州市城市管理、创建全国文明和卫生城市的立场和高度,从正面详细解答了城管执法行动的合理性和必要性。

  记者:城管执法局强制拆除户外广告本身是否具备合法性?

  李永忠:兰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是经兰州市人大常委会2005年12月23日审议通过,拥有行使市容环境卫生、城市规划管理、城市绿化管理、市政管理、环境保护、工商行政管理、公安交通管理等方面全部或部分的行政处罚权。

  这次拆除违法户外广告是依据兰州市政府令(2005)第9号《兰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暂行规定》第3章第17条规定,“对超过规定的设置期限未拆除的户外广告、未经批准擅自设置的户外广告、在不得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载体和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场所设置的户外广告,城管执法局应当责令广告设置人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城管执法局予以拆除,拆除费用由广告设置人承担。”

  而强制拆除是因为在我们发出自行拆除《通知书》规定时限内,业主没有自行拆除,执法部门只有采取强制措施。否则,将影响全市户外广告规范设置的进程。

  记者:城管执法局是否是行政执法主体,以及下属执法大队是否具备执法权力?

  李永忠:行政执法主体,是指代表国家,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执法权力,并对其行政执法行为后果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组织。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主体是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它依法享有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权,能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行为,能够独立承担法律后果或法律责任。市城管执法局同时设立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大队)。他们受市城管执法局委托,可具体从事行政执法行为。

  记者:此次大规模清理整治户外广告的依据是什么?

  李永忠:共有4个依据。兰州市人民政府颁布的《关于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暂行规定》、《兰州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兰州市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和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市管理大会战”活动实施方案》。这些规定、办法和方案都曾面向社会公开发布过,市民和商家们都可以通过拨打电话、上网查询等方式进行了解。

  记者:对户外广告进行的有关规划,能否举行听证?

  李永忠:兰州市政府颁布的《关于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暂行规定》授权我局负责对城市户外广告进行统一规划,“两场三街”规划先后两次提交规划局、工商局、市公安局、市政管理处、市建管委及专家参加的论证会进行论证,并报市规建委审批,是否举行听证也并非法定程序,在行动紧、任务重的情况下,我们有权委托有资质的公司进行整体规划。但对广告公司此项建议,今后我们会进行慎重考虑,同时,我们将通过各种方式对《规划》进行公示。

  记者:据不完全统计,兰州市现存的“黑”广告约有55万平方米,令人吃惊的是,近郊四区设置的户外广告竟然有90%属违规,市区何来那么多“黑”广告?

  李永忠:“黑”广告的形成是错综复杂的历史原因造成的。兰州市的城市管理工作始于1988年,当时借鉴外地城管经验,成立了兰州市城市建设监察大队,后来又经过一番完善,兰州市的城管工作逐步走向正轨。但是,由于体制不顺,条块分割,协调乏力,历史上曾由城建部门行使的城管职能在具体工作中与其他如交警、市政管理等部门职能交叉,责任不清,加之利益推动,造成政出多门,这是“黑”广告产生的最主要原因。不过,今后的城市管理工作将在历史的经验教训基础上得到改进,以实实在在的成绩取信于民。

  记者:目前进行的户外广告规划是否具备科学性?

  李永忠:规划形成的程序是,由我局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规划院、策划院进行规划,而后进行评审会,在此基础上由规划、策划院进行修订,修订的规划由我局报市规划局进行审定,再次进行修改,最后报市规建委进行审定。其是否具备科学性,只有专家有发言权,广告公司无资格认定其是否具备科学性。李国林

  浙江奉化城管

  收取空间资源费遭质疑

  专家认为:城管无权设“行政许可”收费

  宁波奉化市城管部门以“委托执法”的名义,在审批商业广告设置申请的过程中,向提出申请的广告业主收取“广告设施设置权出让费”。此举引起了当地广告从业人员的质疑:在非公共产权的场所设置户外广告,政府有关部门是否有权收取费用,这种行政权利是否可以无限制的延伸?

  广告公司请来的律师指出,奉化城管的这一决定与国家和省市的相关法律法规相抵触,但城管坚持己见。广告公司认为政府在这个过程中收费缺乏依据。

  “如果城管局仅仅多收一些钱也就罢了。”奉化一位广告业主告诉记者,“现在的问题是,城管局把广告审批权拿到手后,借口要重新制定广告规划,一拖就是两年多,现在我们广告公司要做广告办审批,他们高兴就批一二幅,不高兴就借口规划没有完成不能批。”

  对此问题,奉化市广告协会成员曾多次联名上书向上级有关部门反映,但始终没能得到解决。

  在这个背景下,近年来奉化广告业出现了一个奇特的现象,就是广告公司上报审批不成就“先斩后奏”,索性造成既成事实让城管罚款。

  后来一些广告业主学乖了,惹不起还躲得起,城管不是说有50平方公里规划区吗?我们跑到农村去做广告,谁料城管“跟踪追击”,说农村也是他们管辖的范围,“广告公司只要做业务,就跑不出城管的手掌心。”

  面对广告业主们的种种质疑,奉化市城管局负责人告诉记者,他们对户外广告设置权收费是有法律依据的。该负责人向记者出示了《奉化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权有偿使用管理试行办法》,里面规定要对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权实行有偿使用,所得收益上缴市财政,按照“收支两条线”的原则,专门用于城市广告的规划和管理。此外,他还表示:“目前我国还有一些地方也采取了收取户外广告设置费的方式。”

  浙江大学法律系教授、行政法专家朱新力表示,政府设置户外广告的收费和拍卖等这样的行政许可必须要有法律上的依据,如果《广告法》和国务院颁布的《广告管理条例》,都没有设定非公共财产权及户外广告空间资源这样实质性的行政许可,那么一些基层部门在没有上位法律依据做支持的情况下,无权设定这样的行政许可。

  有关经济专家则认为,即使政府部门要对户外广告实施收费,也要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像奉化城管那样无限度拓展执法的“自由裁量权”,甚至把农村郊区广告也纳入执法收费的范畴,这样做会损害政府形象,产生政府与民争利的负面影响,这与当前我们建设和谐社会的目标是背道而驰的。

  金报


爱问(iAs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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