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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否器官移植,9月30日后见分晓 未经审核 不准器官移植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04日05:54 河南报业网-河南商报

  本报讯(记者连惠燕)昨日,省卫生厅为我省开展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的医疗机构划定了最后时限:9月30日后,未经批准和器官移植相应专业诊疗科目登记的医疗机构,一律不得开展人体器官移植。

  未经审核不准器官移植

  7月1日起,我国首部对人体器官移植手术准入具有法律约束的文件《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暂行规定》正式施行。《规定》中提示,原则上只有三级甲等医院才能开展器官移植手术。

  据省卫生厅医政处副处长田常俊介绍,根据卫生部的相关规定,对于3月16日前开展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的医疗机构,在7月1日后3个月内应申请器官移植相应专业诊疗科目登记。9月30日后,医疗机构未经批准和器官移植相应专业诊疗科目登记的,一律不得开展人体器官移植。

  资质认定专家委员会把关

  为了加强全省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我省专门成立了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委员会,在省卫生厅领导下,负责拟订全省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规划,负责对医疗机构申请器官移植诊疗科目进行评估,负责全省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质量控制和监督评价。

  根据医疗机构申请和省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的初审意见,省卫生厅将组织河南省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委员会专家,依据《规定》和《河南省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评审细则》,对申请机构进行材料审核和实地考察。合格的,予以器官移植相应专业诊疗科目登记;不合格的,书面通知省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和申请机构,不得开展器官移植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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