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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存废还应考虑文化土壤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04日06:09 大洋网-广州日报

  

死刑存废还应考虑文化土壤
乔新生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2006年6月29日在北京表示,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要严格控制死刑,慎用死刑。

  作为国家最高司法机关的负责人,对我国死刑判决发表意见,必将会对各级法院司法工作产生影响。笔者认为,中国的法官应当学会利用判决书表达自己的意见,而不应该在判决书之外对我国的法律制度或者法律适用发表看法。

  中国是保留死刑的国家,目前中国刑法中大约有68个判处死刑的罪名。据联合国有关部门的调查,废除死刑的国家犯罪率并没有上升,而保留死刑的国家犯罪率也没有下降。这说明保留死刑对惩治犯罪并没有起到根本性作用。那么,为什么中国公民普遍赞同保留死刑呢?

  这是因为中国在历史上是一个深受佛教文化影响的国家,佛教文化讲究生死轮回,因果报应。在中国,“杀人偿命”自古以来就是天经地义,对犯罪分子判处死刑,至少可以满足公众精神需求,体现善有善报、恶有恶报的佛教思想。人们常说判处死刑可以告慰受害人在天之灵,其实就是想借助司法机关的判决,实现传统文化中的因果报应。所以,如果不了解中国传统的文化背景,缺乏对公众基本价值观念和精神逻辑的关照,仓促废除死刑制度,必然会在社会上引发强烈反响。

  部分学者主张首先废除经济犯罪的死刑判决,逐步发展到在刑罚体系中完全废除死刑。这种渐进的做法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少社会动荡。但必须指出的是,在我国经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大多曾掌握一定权力,如果废除经济犯罪中的死刑判决,有可能会在普通民众的心目中产生抵触情绪,增加中国的法治成本。

  所以,在废除死刑这个问题上,司法机关和学术界应当通过深入细致的宣传工作,逐步改变公众固有的观念,在达成社会共识的基础上修改立法,建立统一的刑罚体系。

  目前,司法机关试图通过完善死刑复核制度,逐步减少死刑判决,这是一种值得斟酌的改革模式。中国属于大陆法国家,法官在创制法律方面不能有所作为。如果法官为了实现既定的理想,而在司法判决中枉法裁判,有可能会降低司法机关的威信,损害国家法律的尊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希望各级立法机关严格控制死刑,应当理解为在我国刑法规定的范围内,按照罪刑法定的原则,慎重作出死刑判决,不应该被解读为最高人民法院倾向于废除死刑或者废除经济犯罪的死刑。

  死刑的存废必须以国家的民意为基础,如果最高立法机关无视公众的呼声,减少或者彻底废除死刑,那么制定的法律就强奸了民意,这样的法律必然是“恶法”;如果社会公众强烈要求废除死刑或者减少死刑,那么最高立法机关应当从善如流,而不应当打着惩治严重经济犯罪分子的幌子,扩大死刑适用的范围。

  我国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由全国人大行使制定、修改法律的职权。如果我国刑法中仍然保留死刑,那么至少在理论上说明中国普通民众认可这种刑罚制度安排。当然,立法机关在修改法律的过程中,应当总结司法审判实践经验,向公众宣传死刑制度的作用。学者也可以根据自己的价值判断,向公众普及科学的死刑观念。但在法律没有修改之前,最高人民法院不宜擅自出台关于死刑刑罚的司法解释,更不能通过讲话或者其他的方式授意各级司法机关减少死刑判决。

  法律是一个国家文化的特殊反映,如果法律过于超前,违背了公众的基本价值判断,那么这样的法律就不具有客观性和科学性。如果文化土壤没有改变,而试图通过修改法律,纠正人们的错误观念,那么到头来必然会产生越来越多的社会矛盾,增加司法成本,损害法律的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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