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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开现场报案致被害人死亡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04日07:17 中国宁波网-宁波日报

  宁波日报讯(记者杨绪忠通讯员严文渊)一名驾驶员在出现交通事故后,离开事故现场,向自己所属的单位报案,但就在其报案的途中,受伤者又被另一辆路过的汽车碾压致死。保险公司据此认为其有交通事故逃逸情节而拒绝理赔。近日,余姚市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这名驾驶员的行为不构成肇事逃逸罪,保险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去年11月16日下午,陈某驾驶公司的小货车,由东向西驶至甬余线21公里加450米处

时,因对面开来的车灯光眩目,与前方骑自行车的村民施某相撞,致施某倒地,内脏严重受损。事后,陈某驾车跑回相距不远的公司,向领导报了案。就在这期间,受伤倒在地上的施某又被一辆路过的吉普车碾压,造成施某当场死亡。之后,陈某又驾车驶回现场向交警部门报案自首。今年1月,陈某因交通肇事罪被余姚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并被余姚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经法院调解,陈某所在的公司一次性赔偿施某家属11万余元。由于这辆车投过保,今年3月,陈某所在的公司向投保公司中国人保余姚支公司要求理赔。但保险公司认为,陈某在此次事故中有驾车逃逸情节,因此,按照双方合同约定,保险公司可以拒绝理赔。

  余姚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陈某在发生交通事故后,虽驾车驶离现场,但他并没有逃避,而是向其单位领导报案,随后他又回到事故现场,向公安交警部门投案自首,主观上并没有逃避法律追究的故意。因此,不能认定陈某有“肇事后驾车逃逸”的情节。根据保险公司与被投保人的合同约定,保险公司应当承担理赔责任。最终,保险公司支付陈某所在的公司9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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